“除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由獨任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對案件全權負責,直接定案,并制作、簽發法律文書。主審法官、合議庭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審理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裁判錯誤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記者從省高級法院獲悉,人民法庭這一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10月15日在全省74家人民法庭啟動。

  據了解,省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全省人民法庭改革試點總體意見。意見明確,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以完善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為核心,以建立審判團隊管理模式、改進院庭長監督指導方式為主要內容,優化審判資源配置,理順審判權和審判管理權、審判監督權的關系,建立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推行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核心是放權。”據省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除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外,定案權力下放給獨任主審法官、合議庭,無需院庭長簽發法律文書。為了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各地根據人民法庭的案件數量、案件特點、人員結構等因素,建立由主審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的“1+N+N“審判團隊模式,明確審判團隊的職責分工,為主審法官配足配齊審判輔助人員,減少主審法官的事務性工作負擔,使其專心于審判核心事務。

  “放權不是放任”,該負責人說,在還權于法官的同時,為確保公正司法,提升案件質效,《意見》強調要加強和改進院、庭長的監督指導方式。要求院、庭長要善于運用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的方式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確保審判權依法、規范、公正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