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而在這一建立過程中,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確定無疑是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關鍵,本文立足于國內外對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現狀與發展,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加以闡述。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

 

公益訴訟起源于羅馬法,是相對私益訴訟而言的。在當時,公益訴訟是指私人對危害社會利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我國也有學者認為“以私人資格發生的訴訟,以保護私人權利為目的的,叫私益訴訟;以保護公益為目的的,就叫公益訴訟。”筆者認為,所謂環境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公民個人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了維護環境公益免遭損壞,當其認為環境已經受到損害或將要損害時,向國家司法部門就污染破壞環境的責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發生的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并賠償已經發生的環境公益損害的訴訟制度。

 

二、我國的研究狀況及發展狀態

 

目前我國學者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研究與探討還處于探索階段,有許多的不足。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其第 55 條規定: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條款的增設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有著重大意義,它意味著我國公益訴訟制度邁出了跨越性的一步,但是,該條款并未明確到底哪些機關和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所以,對于該條款中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值得學界加以探討。

 

三、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探討

 

(一)檢察機關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

 

實行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能,筆者認為應當將檢察機關納入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范圍,其理由主要包括:

 

首先,檢察機關對民事活動的重點監督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中的社會公共利益應當包括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檢察機關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而設立的,其與生俱來的公共特性決定了它在履行職責時不僅是國家權利和國家利益的代表,而且是公共利益的代表。

 

其次,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具有維護公共利益所必須的公訴權。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公民、組織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進行監督。檢察機關不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罰,而只能將違法者提交人民法院審判,因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只能通過起訴權、抗訴權等行使。

 

再次,從各國實踐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公益訴訟原告主體已經成為國外立法和司法的趨勢。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檢察機關具有公益訴訟資格已成為普遍做法。例如,在美國,雖然檢察機關不能提起或參與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訴訟,但在《美國法典》《國家環境政策法》《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固體廢棄物防治法》等單項環境法律法規中,都規定檢察官有權提起相應的環境民事訴訟。

 

其四,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檢察院已經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并且取得了不錯的效果。這也證明,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向國家司法部門提起公益訴訟,實現對國家和社會公益的維護,實現保護和監督的統一,既符合憲法精神,也符合我國國情。

 

(二)環境保護行政機關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機關”

 

1、環保機關具有法定地位上的優勢,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保部門是法定保護環境公共利益的公權力機關。

 

2、環保部門具有專業知識和能力方面的優勢。首先,其在日常職務活動中會獲知大量環境損害信息,由其進行公益訴訟,舉證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訴訟的勝算大。其次,環境污染成因復雜,因果關系確定困難。這些都需要豐富的專業知識,而環境行政職能部門正具備扎實的專業水平,有利于環境公益訴訟中證據的收集與運用。

 

3、我國相關法律、某些地方司法實踐已經賦予了環境行政職能部門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二款中,雖然該條規定沒有明確提出是環境公益訴訟,但其中的內容卻能夠體現出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質。

 

(三)對“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的探討

 

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所指的“有關組織”到底指哪些組織,筆者認為,這里所指的“有關組織”是指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類社會組織。民間環保組織獲得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理論依據主要是基于公共信托理論、環境權理論。由于環境資源具有經濟價值以及生態價值的雙重屬性,所以環境問題從一定意義上來看是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之間的沖突問題,而經濟利益從根本上來看是私益,環境利益從根本上來看是公益,公共信托恰好為它們之間的利益提供協調機制。所以當國家或政府沒有正確地履行受托人義務,每一個公民便可以依照這一理論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保護信托的財產。因此,筆者認為,環保組織是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

 

四、結語

 

當今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雖然生產力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是付出的環境代價極為慘重;環境資源的稀缺性和舒適性已經被人們普遍接受和認同并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安居樂業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我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絕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解決原告主體資格的問題也絕非輕而易舉的。我國應在汲取國外環境公益訴訟立法與司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才能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環境公益訴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