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開始正式承辦案件。沒想到的是,接手的第一件二審案件就無比棘手。時至今日,我仍認為那是自己到現在為止法官生涯中遇到的最難處理的案件之一。這是一起訴工商機關行政處罰違法的案件,工商局以某公司銷售無合法進口證明的商品為由,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沒收該公司物品和貨款1100余萬元。在當時的行政訴訟中,涉案金額超千萬元的還比較罕見。而且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化,當時的刑法已經取消了投機倒把罪,可工商機關還會對市場主體以投機倒把施以行政處罰,法院也往往因該條例尚未廢止,對此類行政處罰采取不干預的態度。

  盡管一審法院判決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然而我拿到案子后,經過開庭審理,卻感覺到被告工商機關在認定事實、法律適用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問題,合議庭初次討論也存在不同意見。我作為一個涉世不深、并無多少審判經驗的小法官,在心里沒底但已經形成初步內心確認的情況下,只能是反復梳理每一件證據,埋頭研究每一部相關的法律、法規、解釋、答復,甚至為了查閱1987年《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頒布時報紙上的一篇解讀,一頭扎進圖書館的故紙堆里苦苦尋覓了兩整天。

  最終,合議庭支持了我的意見,認為盡管《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尚未廢止,但其適用范圍不能隨意擴大,其適用也不能與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相悖或抵觸,據此認定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處罰決定。

  當然,敗訴方的反應也非常強烈。因為此案,以后幾年里,有了職業生涯中第一次向審委會匯報,第一次赴最高人民法院匯報,并“有幸”成為江蘇高院有史以來第一個被檢察機關抗訴的行政審判法官。

  10年前,27歲。十年之后,37歲的我回憶當年辦理此案的情景仍記憶猶新。這記憶里既有第一次開庭的年輕自信,也有第一次撰寫裁判文書不修改到滿意不罷休的焦慮和執著;既有第一次面對艱難抉擇時內心的痛苦掙扎,更有行政審判法官在壓力之下不低頭的倔強。

  這次辦案的“初體驗”,也讓我更加堅定了自己的職業選擇。像許多法官一樣,我們當初選擇進入法院并打算將法官作為終身職業,不正是因為冀望自己有作為、有擔當,做正直的人、做正確的事嗎?可以說,這是一個法科生自我實現的夢想。我們很多時候都會把目光聚焦在夢想實現的那一刻,然而,朝著它前行的路上會鋪滿荊棘,充滿未知。正是這些荊棘與未知,才使得夢想在實現的那一刻讓人尤為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