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興法院討論通過《關于虹橋法庭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及多項配套制度,于10月起全面推行改革試點工作。

 

根據省高院試點方案精神,該院黨組召開專門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工作,明確改革的意義和目標:建立以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為核心,以審判團隊管理為形式,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實現司法管理由“管案到管人”的轉變。

 

圍繞“讓審理者裁判”,虹橋法庭將打破庭室架構,重設3個審判團隊,采取“1(主審法官)+1(法官助理)+1(書記員)”框架模式,下放法律文書簽發權,簡易程序法律文書,由獨任法官直接簽發;合議庭法律文書,由案件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法官、人民陪審員依次簽署,由審判長最后簽發

 

圍繞“由裁判者負責”,在保障獨任法官、合議庭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明確獨任法官、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的錯案、違反職業道德、違紀和刑事四類辦案責任。通過加強法律文書校對、案件評查、重點案件督查、重點案件監督、建立業績檔案、實行質效考核動態監督等措施,構建瑕疵案件與錯案的預防、發現及糾正機制,實現全口徑全方面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