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雖然興盛于西方,但中國古代先秦諸子中老子的“道”、墨子的“天志” 、孔子與孟子的“禮” 、慎到的“天道觀”思想中均有自然法思想,只是更顯一種碎化的特質,且由于其具有革命性的特質而注定了后世必為強大的王權所拋棄的命運。

 

自然法思想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它曾是歐洲啟蒙時期的思想利器。近代以來,在西學東漸的背景下,學者也多以為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所獨有的,為一舶來品。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有待商榷,我國雖沒有燦如西方的各種自然法學派,但一直存在自然法思想因素的影響,如先秦諸子中就有不少自然法思想,與西方表述方法不同而已。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發展史

 

西方之自然法思想源遠流長,但關于自然法之意義與性質,學者所持之觀點則至為不一。考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發展歷史,可知其大概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其一,古代自然主義自然法時期。此時期的自然法的特點在于其自然主義性質。那時的人們認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人在自然面前是卑微的。自然法那時被稱為“理性”、“人性”或“正義”等不一而足,但其基本點是一致的,那就是認為法是自然的,人們應當服從它。

 

其二,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時期。中世紀的歐洲是教會的歐洲,這一時期的自然法帶有濃郁的神學色彩,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將法律分為四類: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阿奎那認為,“一切法律只要與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就總是從永恒法產生的”。自然法是人參與的永恒法。人定法來源于人的理性,從屬于永恒法。神法,即是《圣經》,其意義在于補充人定法的不足。

 

其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時期。這是自然法學說空前輝煌的時期,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格勞修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這些偉大的思想家們的自然法思想立基于理性主義至上,他們不再從上帝那兒而是從人本身尋找自然法的最終根源,他們認為,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礎,自然法就是為人的理性所發現的放之四海皆準的普遍準則。

 

其四,復興后的現代自然法時期。自然法在19世紀沉寂,直至二戰之后始再次復興。現代自然法學說分為神學和世俗兩類。前者的代表人物為馬里旦,其認為自然法的本質來源于不變的人性,是人的本質要求的規則化,是萬古不易,必須服從的。后者的代表人物有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例如,富勒將自然法理解為法律所追求的實體性道德目標和其在外在形式和程序上必須具備的道德屬性。

 

總之,自然法雖然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且派別紛呈,但也總是有其基本共同點的,否則,也無法以自然法命名之。其基本共同點大致有:認為法是共同善或正義的價值理念,來自人類自然的本性,而該本性非主觀性,系客觀地存在。因此,自然法有超越時空的永恒普遍性,先于國家而存在。自然法基于其理性價值,有判斷實證法內容的任務,實證法抵觸自然法時,不得承認為法。下文將本諸于此以探尋諸子之自然法思想。

 

二、先秦諸子之自然法思想

 

1、老子的“道”

 

老子哲學的根本觀念是他的天道觀念。老子以前的天道觀念,都把天看作一個有意志、有知識、能喜能怒,能作威作福的主宰。老子則認為:“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也就說,天是無知的。在天之外,老子別設了一個超越天地萬物的“道”。老子把天道看做“無為而無不為”,以為天地萬物,都有一個獨立而不變,周行而不殆的道理,用不著有什么神道作主宰,更用不著人力去造作安排。老子的“道”,顯然就是西方的自然法。天地萬物都為自然法所支配,人們應服從這個“道”的自然法,老子說:“天之道,不爭而善勝,不言而善應,不召而自來,繟然而善謀,天網恢恢,疏而不失”。所以老子主張無為而治,這就相當于西方有限政府的自由主義思想。這也與哈耶克的自生自發秩序的思想相近。

 

2、墨子的“天志”

 

“天志”是墨子學說的根本。他說:“我有天志,譬若輪人之有規,匠人之有鉅,輪匠執之規矩,以度天下之方圓。曰:中者是也,不中者非也。今天下之士君子之書不可勝載,言語不可勝計;上說諸侯,下說列士。其于仁義,則大相遠也。何以知之?曰:我得天下之明法以度之”。在墨子看來,天具有廣泛性、深厚性、持久性,不只是一種自然的或中性的天,而能公正無私、兼愛厚施,是有著極大的權能的,宇宙萬物皆由天而生。墨子的天志實乃人類道德與價值的根源,是共通而普遍存在之理,同時更是一切價值之所以為價值的基準。墨子的法理思想是以正義為標準,而天道無私,是最合正義的,故天志不僅是法律的泉源,也是人定法的標準尺度。同時,依墨子的觀點,是非、善惡、或義與不義標準即是天志。天是具有懲罰性格與能力的,人如果不服從天志,天就會降下嚴厲的災禍以為警告或懲處,而導致嚴重的后果。這種法律思想,可以說含有相當濃厚的自然法色彩。

 

3、孔子與孟子的“禮”

 

儒家孔孟主張禮治主義,而其所稱之禮,系基于人性本善而產生為所應為、毋行不義的道德原理,是一種先王之法。此概念實與西方自然法基于人類理性之光,所產生共同善或正義的原理有共通之點。禮與自然法在此意義下,不但都有普遍性與永恒性,而且是自我拘束的和不可侵犯的。禮與自然法正因為有該特性,其先于國家存在,而為衡量實證法內容是否妥當的標準。筆者認為,在漢武帝獨尊儒術后,歷朝君主只是政治權威,而始終沒有將政治權威與思想權威合一的一個重要阻礙因素恰是儒家的帶有自然法因子的禮所具有的規范作用。

 

4、慎到的“天道觀”

 

《莊子》中記有慎到的天道觀。其中《天下篇》云:“公而不黨,易而無私,決然無主,趣物而不兩。不顧于慮,不謀于知,于物無擇,與之俱往。古之道術有在于是者,彭蒙、田駢、慎到聞其風而說之。齊萬物以為首。曰:天能覆之而不能載之;地能載之而不能覆之;大道能包之而不能辯之。知萬物皆有所可,有所不可,故曰:選則不遍,教則不至,道則無遺者矣。”從這一段可以看出,慎到認為,萬物各有其個性的不齊,故說選擇不能遍及,教育不能周到,只有因萬物的自然,或者還可以不致有遺漏。如此看來,慎到的天道觀與老子相近,人類要因循事物的自然本性,不可按照理想的標準予以改造,所謂的“道”就是因勢利導。凡有知之物,不能盡去主觀的私見,不能不用一己的小聰明,故動靜定不能不離于理。這個觀念用于政治哲學上,便主張廢除主觀的私意,建立物觀的標準。總之,慎到思想中有一種獨立于君主(或人)意志之外的客觀法,這個客觀法只可順從,是最為正義的。所以說,慎到思想中也有濃郁的自然法色彩。

 

三、余論

 

先秦諸子之思想對后世影響至巨,為何其中的自然法因子未得到如西方般地彰揚呢?筆者認為,這一方面與自然法本身的特點有關。自然法思想的一大特點即在于其極強的革命性,它是批判現實的銳利武器,其所針鋒相對的就是專制與不正義。另一方面也與秦以后中國基本處于大一統的狀況有關。出于專制統治的需要,思想亦被官方定于一尊,為我用者取之,不為我用者舍之。如前所述,自然法具有革命性,這注定了其必為強大的王權所拋棄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