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推進民事案件繁簡分流,積極探索建立小額訴訟機制,是緩解民事審判工作”案多人少”的重要舉措。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157條第1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這標志著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正式確立。盡管小額訴訟程序已經確立,但是僅有一個法律條文的規定略顯粗糙。于是,各地法院在遵循民訴法規定的基礎上,紛紛出臺適合當地實際需求的具體實施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也毫不例外,分別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19日分別發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討論紀要>的通知》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標的限額的通知》。然而,《法治日報》的記者了解到,江蘇的小額訴訟遇冷,而且此現象在重慶、浙江、江西等地也同樣的存在。人們呼之欲出的小額訴訟為何在出臺后如此受冷,究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們去探究。要想使此機制在全國很好的的運行下去,我們還需要借鑒國外經驗以及推廣較好省份的經驗,積極采取措施探索適合當地實際需求的小額訴訟機制。

 

引  言

 

小額訴訟”,人們呼吁很久的機制,在我國新民訴法修訂之后,終于正式確立了該項制度。然而,制度的正式確立并不意味著這項制度的實施道路是暢通無阻的。小額訴訟在其實施的過程中竟然”受冷”,而且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對于小額訴訟只是一提,并沒有得到真正的實施。(1)再問人民群眾對小額訴訟又知道多少,大部分群眾大概都沒有聽過。所以,該項制度受冷的原因值得我們去探究,推進該項制度實施的措施也需要我們去摸索。

 

一、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現實困境

 

目前,在全國法院系統,關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已經被提上日程,但是真正實施的法院沒有幾家,小額訴訟真正”受冷”。此類現象,筆者將從基層法院辦案的情況、基層法院法官對此的見解以及普通群眾的反映三方面來展開描述。

 

(一)辦案數量有增無減,辦案方式因循守舊

 

在我國社會從傳統向現代的轉型過程中,法院案件量急劇增加。尤其是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加強,”喜訴”現象使得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即使是一些比較簡單的鄰里糾紛、債務糾紛、勞動爭議等,公民也喜歡通過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案件數量的增加給各地法院以及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壓力。正是基于”案多人少”壓力的考慮,我國新修訂的民訴法正式確立小額訴訟機制,但是縱觀基層法院辦案的情況,法官們還是喜歡采取傳統的方式按照嚴格的程序來辦案,并沒有將小額訴訟適用到具體的民事審判實踐中來。

 

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每年審結民事案件幾千多件,而且適合我國新民訴法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序的也有至少一千多件。但是,通過筆者對其所在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一年間的基本情況反映如下:(2)(1)小額訴訟適用率為零,也就是講,沒有一件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是通過小額訴訟的程序解決的;(2)辦案法官不愿意改變舊有的辦案模式。他們覺得將案件重新進行劃分,對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的按照小額訴訟程序進行解決對他們來說將會更加浪費時間。筆者所在法院派出法庭的一個老法官講到:”辦案這么多年,我們已經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辦案方式,現在讓我們重新接納一種新的辦案模式,我們反倒不適應?!保?)另一個法官又講到:”現在案件這么多,我們哪有時間去摸索別的制度,我們還是按照既有的模式去盡快辦案吧!”(4)法官的心聲我們都聽到了,面對不斷涌現的案件,這么多年的辦案經驗,他們已經形成了適合自己的一套辦案模式,他們不愿意去改變既有的模式,這也是小額訴訟受冷的原因之一。

 

(二)制度本身略知一二,實施意見了解甚少

 

在受訪的法官中,對小額訴訟程序的了解程度而言,大概三分之一的法官非常清楚這項制度,而一半的人只是了解,大概有百分之十的法官對該程序不是很清楚。在問問他們對小額訴訟的實施意見知道多少,他們講到:”我們只知道一個具體的數額,但是這么長時間沒有實施,我們也早都忘記了,至于別的具體的規定,我們只知道江蘇省高院出臺過一個意見,但是具體的內容我們也只是看過一次,以后就再沒看過了,所以現在都不記得了。”再問到他們,現在我們法院對于該項制度是否建立了相關的保障制度,他們講到:”這個從來沒有聽說過,一項制度的具體保障制度如果不建立,我們根本不敢去盲目實施這一程序。萬一出了事,不利后果誰都不愿意承擔。就比如說如果適用該項制度解決糾紛后,當事人不滿意,當事人應該通過什么樣的救濟程序來使自己的權益得到維護,好像這樣的救濟程序還沒有真正的建立?!保?)

 

綜合以上法官的觀點,說起小額訴訟,大部分法官都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但是,問起該省具體實施該項制度的意見卻無人知曉,更不用說該項制度的具體實施。據基層法院的法官講,我們都知道新民訴法確立了小額訴訟機制,但是該機制的適用我們還無從掌握,這也是該項制度建立之后的現象之一。

 

(三)制度未曾聽說,實施從未見到

 

在訴訟當事人群體中,按照當事人的文化水平來論,大概就是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對該項制度也知之甚少。所以,問起案件的當事人,有誰知曉審理民事案件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的人從未聽說過有此項制度,而且也不知道該項制度設立的目的,適用該項制度的積極作用。

 

對小額訴訟了解一些情況的當事人,問起他們對小額訴訟的滿意程度,他們對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表示不愿接受。有位當事人講到:”小額訴訟是方便了法官,可是如果實行一審終審,這樣一來,我們對訴訟結果不滿的情況下,我們連上訴的權利都沒有了?!保?)從上述對當事人的調查中我們可以看到,小額訴訟程序未被當事人所廣泛認知,顯示小額訴訟的推廣力度不足,而且關于該項程序的制度保障沒有真正建立。

 

二、小額訴訟機制受冷的原因分析

 

在大量民商事案件中,小額債務、勞動爭議、鄰里矛盾、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糾紛占據了一定比例?;诿袷略V訟程序的多元屬性,構建一種與案件性質、爭議標的額、爭議事項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相適應,使案件能及時妥當處理的小額訴訟程序是近年來理論界和實務界熱衷探討的問題。在建議構建小額訴訟程序的呼聲中,我國的小額訴訟機制在新修訂的民訴法中正式確立了。然而,該機制確立之后,由于小額訴訟程序本身有很多難以把控的問題;再加上宣傳力度的不足,人們并不了解該機制適用的積極作用;法官喜歡依照既有的方式去審理,突然冒出一個小額訴訟程序,法官不愿去嘗試。

 

(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中的一些問題難以把控

 

從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來看,法律只是籠統地給出了小額訴訟的適用條件,條件都只是原則規定,對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并沒有具體規定。雖然目前各地頒布了實施意見,但是具體的適用范圍還是難以把控。而且一些案件看似簡單,審理過程中才能真正發現其中的復雜。所以,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需要明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于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2月19日分別發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討論紀要>的通知》(7)以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標的限額的通知》。(8)前一項通知明確小額訴訟的適用范圍,羅列了什么樣的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什么樣的案件不能使用該項程序;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形成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再審,這也是對小額訴訟的保障程序。后一項通知明確規定了江蘇省各基層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標的限額為人民幣15000元以下。這兩項通知的出臺,是對江蘇省具體適用小額訴訟的特別規定,但是,即便有這樣具體的規定,江蘇省的小額訴訟仍然受冷。究其原因如下:

 

第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標的限額明確規定為人民幣15000元,表面上看是對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作了明確限制,但是一起案件的簡單難易程度不是通過簡單的訴訟標的來決定的。比如一些鄰里糾紛,雖然看似簡單,但是究其背后都有較為復雜的關系。第二,一項制度如果沒有強行的規定強制適用,其設立的初衷會被最終改變。本該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由于當事人的意志而不適用,程序設置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本不該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適用了,原本為小額訴訟程序配套的響應資源就不能有針對性地符合小額訴訟標準的案件使用而存在資源浪費。(9)第三,小額訴訟既然是有別于簡易程序的更為簡易的程序,將其與普通案件交由同一法庭審理,顯然不利于審判人員的專業化分工。小額訴訟案件大多集中在涉民生案件范圍,案情簡單,審理難度低于其他案件,設立專門審理機構,有利于法官集中精力辦理案件,提高效率。特別是在當前基層法院對小額訴訟積極性不高的前提下,設立專門的機構和專人進行審理,有利于小額訴訟程序的推進。(10)

 

(二)案件當事人缺乏對小額訴訟的了解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多為缺乏訴訟知識和技能的普通人民群眾,可能會因對小額訴訟程序特點缺乏了解而不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比較了解,但是基于小額訴訟的一審終審,案件當事人害怕自己的權益無法最終實現而喪失上訴的權利,所以,他們也不愿意采用此方式。具體原因分述如下:

 

1.對小額訴訟這一新生事物缺乏了解。作為一項新的訴訟制度,雖然法律工作者已經呼吁多年,但是小額訴訟的法律效果以及社會效果尚未完全體現,大部分當事人不知道、不了解、不信任小額訴訟程序。對新生事物的陌生和抗拒,使當事人甚至在訴訟過程中故意規避適用小額訴訟。

 

2.對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擔憂。實行一審終審是小額訴訟程序的一大亮點,但也是目前當事人難以接受小額訴訟的最根本原因。出于對當前司法權力的不信任,當事人擔心輸了官司又沒有上訴糾正的權利;而有些當事人想利用上訴拖延時間,亦不愿喪失上訴權。

 

(三)部分法院和法官態度消極

 

江蘇省高院發出兩次通知后,并沒有強制規定要怎么做,而且各級法院也沒有積極響應實施該制度。筆者所在的法院,從2012年接到通知以來,沒有適用該程序審理過一個案件。法官慣有思維的固定,使得寧可麻煩一些,也不愿意重新適用一種新的體制去審理案件。因此,該制度主要的推行者--基層法院及其法官都是坐以待斃,我們由此不難想象該制度難以實施的原因。

 

在各基層法院方面而言,他們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不愿主動強制自身法院鼓勵法官去適用該項制度:第一,基于信訪維穩工作的考慮。小額訴訟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能上訴,對自身權益的救濟只能通過申訴程序申請再審或者通過信訪渠道進行,所以,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一審法院將承擔較大的判后答疑和申訴信訪等維穩工作。第二,對法院內部績效考核的擔憂。小額訴訟的一審終審,容易引起再審申請、信訪投訴率等指標數值增加,影響法院考核成績,這樣使得法院與法官都心存顧慮,影響小額訴訟的適用。

 

在法官方面而言,他們基于以下原因的考慮,更不愿意去改變一種模式去審理適合小額訴訟的案件:第一,多年的辦案經驗已經使法官形成了自己餓一套審判模式,突然讓他們改變已有的模式去接受另一種模式,他們可能覺得無所適從。第二,面對不斷涌現的案件,他們寧愿固守原有的模式,也不愿意去采用另一種模式,這樣他們反倒感覺是在浪費自己的時間。第三,對法院績效考核機制的顧慮。如果因為一起適用小額訴訟案件而使得當事人整天糾纏自己,這樣會使他們得不償失,影響其績效。

 

三、積極推進小額訴訟機制進程的應對措施

 

(一)積極明確適用范圍,逐步減少難控問題

 

前邊的原因分析已經講到,小額訴訟受冷的原因之一就是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中有一些問題難以把控,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將采取以下措施一一進行解決:

 

1.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從正反兩方面進行鑒定。因為對小額訴訟的適用從正的一方面難以將其范圍窮盡,所以,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類型和適用范圍,應該從正反兩方面進行鑒定,使得小額訴訟程序更為精確(11):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核心是標的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因此法院在立案庭立案時,應當嚴格按照原告起訴的標的額進行確定,目前江蘇省已經公布了該數據,但是有的省份可能還沒有公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生效的小額訴訟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筆者認為,小額訴訟案件屬于簡單的民事案件,案件出現差錯的幾率較低,且多數案件是調撤案件,加之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就是節約成本。因此如果將小額訴訟程序與其他程序的再審不加區分,就很難達到該程序設置的初衷和目的。因此應嚴格限制小額訴訟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可參照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即主要審查小額訴訟案件是否違反了法定程序,而對實體問題一般不做審查。

 

2.堅持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針對江蘇省小額訴訟受冷的情況,江蘇省高院應該出臺相關規定,對本該適用小額訴訟的案件必須強制適用;對不該適用該程序的案件堅決不能適用。這樣不僅可以使得小額訴訟程序得以盡快推廣,也可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3.設置專門的小額訴訟審判管理機制。為便于統計和管理小額訴訟案件的審判工作,小額訴訟案件適用獨立的案件編號。這既是成立專門小額訴訟案件審判庭的基礎,亦是在法院內部為小額訴訟實行相關配套機制的保障。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在以法院為整體的評估考核制度中,剝離小額訴訟審判工作,對小額訴訟實行單獨考評,不計算因小額訴訟案件產生的申訴、信訪等案件數據,清楚基層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顧慮。

 

(二)主動釋明相關事項,逐步消除群眾疑慮

 

前邊已經講到,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多為缺乏知識和技能的普通人民群眾,可能會因對小額訴訟程序特點缺乏了解而不能充分行使權利。為確保訴訟有效、公正、順利的進行,人民法院可通過宣傳欄展示、街頭普法、當地媒體報道等多種方式加大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宣傳力度,并在立案階段以小額訴訟相關事項告知書、小額訴訟須知等方式向當事人告知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審判組織、審理方式、審理期限、裁判文書、訴訟費用標準等相關程序性安排。

 

要想使得廣大人民群眾盡快接受該制度,必須消除他們心中的擔憂,那就是解決小額訴訟一審終審的救濟。從法理的角度分析,以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當事人認為存在法定再審事由的,可以申請再審作為救濟。(12)同時,應設置當事人對法院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程序,由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出異議,原審法院作出是繼續適用小額訴訟審理案件,還是轉換為一般簡易程序案件或者普通程序案件審理。

 

(三)加強法院業務指導,引導法官積極實施

 

由于小額訴訟案件是一審終審,大量的矛盾糾紛會積壓在基層法院。上級法院要加強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指導,統一司法尺度。要主動為基層法院的法官”減壓”、”撐腰”,讓他們有底氣去審理小額訴訟案件。法官習慣于既有模式的審判,但是現有的小額訴訟程序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更有利辦案效率的提高,所以,法官的積極適用,可以使得”案多人少”的壓力得到很大的緩解。

 

針對上述情況,目前江蘇省已經開始在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試行該項制度,相信通過某一基層法院的經驗推廣,這項制度會被廣泛適用,從而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法院工作的推行,還需要法官的配合,所以消除法官心中的顧慮也是我們所必須考慮的?,F在法官最擔心的就是實行該項制度對于自己績效考核的影響,所以將小額訴訟程序單獨剝離出來勢在必行。

 

結  語

 

小額訴訟機制的正式確立意味著我國將大力推行該制度的實施,但是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冷只是暫時的,只要我們借鑒成功經驗:明確范圍、釋明作用、調動積極性,相信該制度能夠真正發揮其積極作用,進一步緩解”案多人少”的壓力。

 

 

 

 



1 基于對筆者所在法院關于小額訴訟適用的調查研究所得。

2 該情況主要是通過對筆者所在法院20131月至201312月底案件以及適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司法統計反映出來的情況。

3 某法院派出法庭副庭長,女,41歲,連續幾年被該院評為辦案標兵、辦案能手。

4 某法院派出法庭法官,男,42歲,每年的辦案數量在該該院排名前五。

5 某法院法官,男,46歲,每年結案數同樣在該法院排名前五。

6 陳某某,男,35歲,大學本科文化,某一案件當事人。

7 蘇高法審委[2012]11號。

8 蘇高法電[2013]903號。

9)(10)廣東省高院:《完善小額訴訟制度 規范程序救濟途徑--廣東高院關于小額訴訟制度實施情況的調研報告》,摘自《人民法院報》201458日第八版調研工作。

 

11 蔣吉才:《論我國小額訴訟程序之構建》,中國法院網(www.chinacourt2004114日。

12 范愉:《小額訴訟程序研究》,《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