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婁銀生)   村民趙慶受雇于路某,施工中因腳手架倒塌致其脊椎骨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趙慶的妻子病逝,孩子輟學,而路某卻外出長年不歸。今年6月,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得知路某唯一的孫子要過生日,便于前一日在路某家附近守候30多小時,將逃避執行近一年的路某當場拘留。最終,路某一次性給付趙慶5萬元。該案是今年5月以來,江蘇法院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大規模的執行工作大宣傳中執結的一起民生案。

江蘇法院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當前解決涉及民生執行案件的指導思想,實現執行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據了解,全省法院今年以來重點解決四類民生執行案件:一是涉鎮村執行案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征地補償款、拆遷安置費甚至拖欠吃喝消費款的個別典型案件,將運用掛牌督辦、公開曝光、限制鎮村領導公款消費行為等方法,直至其履行完債務。二是重點解決執行投訴、信訪涉及的案件。江蘇高院進一步加強對執行投訴情況的通報力度。三是專門清理超期執行案件和中止、終結執行案件。四是將涉及社會弱勢群體成員的案件作為執行重點,進一步加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執行力度,加大對民工、道路損害被害人、醫患糾紛的患者、拆遷案件的被拆遷人的保護力度。

依照修改后的民訴法,江蘇法院今年以來在制度和機制上采取一系列新動作,力破執行難頑疾取得成效。全省各基層法院推廣建立執行110”模式,設立執行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同時執行案件承辦人員的聯系方式向申請執行人公開。全省法院建立、落實執行提示制度。要求執行立案時,執行法院應當將包括執行不能、法律服務人員的代理陷阱等在內的各種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主動書面告知、提示申請執行人。執行過程中采取的每一項執行措施,及時告知當事人。充分運用罰款、拘留、限制高消費、限制經營和投資、限制出入境、限制貸款、在征信系統記錄、媒體公開等一系列威懾手段,對有執行能力的被執行人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生活進行限制。

執行工作大宣傳破解執行難為契機,江蘇法院在踐行科學發展觀中,努力追求執行工作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江蘇法院針對當前案件執行難的具體表現、執行權的運行規律和執行工作的實際狀況,研究制定類似于小康社會平安地區建設的執行工作良性運行的評價指標,使執行工作有明確的奮斗目標和科學的評價體系:民商事案件裁判后進入執行程序的數量和比例得到逐步壓降,控制在一定比例以下;應執并執結的案件比例穩中有升,達到合理的比例以上;行政干預或地方保護問題基本解決;難度較大的重點類型案件執結率有所突破;執行信訪投訴問題有效解決;執行隊伍連續實現零違紀;社會滿意率和當事人滿意率不斷提高等等。并對這些指標進行嚴格的考核,凡是達到這些指標的,就可以認定為執行難基本解決,執行工作實現了良性運行。

 

(2008-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