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隱私權的提出有一個歷史發展的過程,筆者認為其較為合理的概念應是:隱私權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而對其私人活動、個人信息等個人活動領域內不為或不欲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隱私權的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構成。隱私權的主體只限于自然人(死者是特殊的主體),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是隱私權主體;其客體是隱私,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其內容包括隱私隱瞞權、維護權、利用權和支配權。隱私權與知情權是兩種相對的權利。當兩者發生沖突時,應正確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使兩者的利益達到最大的平衡。包括處理好普通自然人之間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及普通自然人與社會知名人物、公務人員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但在立法上仍有許多缺漏。本文借鑒外國先進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國當前現狀,提出了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相關立法建議。
  [關鍵詞]隱私權;隱私權法律關系;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權,它受法律保護的程度,是社會文明進步程度的標志之一。體現了現代人類自治、自律、維護自我權利的基本要求。近十幾年來,我國立法、司法等部門從不同的角度對隱私權的保護予以了高度重視。但從總體上來講,相關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對隱私權保護的水平還不夠高。有些人對隱私權的保護認識還不夠,侵權糾紛時有發生。筆者擬就隱私權的有關問題予以探討,以求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規定和保護更趨于完善。
  一、隱私權概念的法律界定
  隱私,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稱謂,在日本被稱為“私生活”,在法國被稱為“個人生活”,而在我國大陸民法理論中,一般被稱為“隱私”。這些稱謂都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它是伴隨著人類的發展而逐步發展的。遠古人類就存在隱私意識,即萌發于對裸露身體隱秘部分的羞恥心,如原始人沒有衣服穿,也知道用樹葉或樹皮或草圍在腰間以“遮羞”。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隱私的觀念和內容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但這一時期的隱私是極其不對等的。在古代印度,統治者的隱私無處不在 ,連國王的相貌都是隱私,而對于被統治者,村落里有關村落和個人的私事都應該由國王的一位忠誠的大臣審查。在中國古代社會,皇權主宰一切,無處不至。中國古代有窺宮者斬的規定,議論皇室之事也要問罪。這些規定與其說是保護皇帝的隱私,不如說是昭示皇帝的神圣,從中不可能得出私生活應受保護的結論,因此與現代意義上的隱私無關。現代意義上的隱私觀念,即對于全體人民平等適用的有關私生活的所有秘密則是在西方人本主義革命中發生的,它才是法律研究和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對象。
    相對于隱私而言,隱私權概念的提出則晚了許多。一般認為,隱私權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美國法學家布蘭戴斯和沃淪發表的《論隱私權》一文中。隱私權的最初概念僅限于侵權行為法的層次,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日益需要保護和只屬于自己的內心世界的東西。因此,越來越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確認下來。隱私權也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并且納入了《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等區域性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公約中,成為一項國際人權。
  雖然隱私權已為多數國家所承認,但時至今日,國內外學者們對隱私權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見。在國外,大致有兩種觀點:第一種為消極說。其特點是將隱私權作為一種消極的、被動的權利,認為隱私權是唯我獨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擾和觸及的個人生活秘密、寧靜的權利。第二種為控制說。其特點是將隱私權作為一種能動的、積極的權利,其要旨為隱私權是個人控制有關自己的資料流傳的一種能力,個人有權決定在何種程度上公開。此觀點側重于有關自己個人資料的占有、使用、處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獲得的權利,此說體現于現代立法界和制定法中。兩種學說從不同的方面詮釋了隱私權這一概念。
  在國內,臺灣學者昌光認為:“隱私權是對個人私生活的保護,使每個人能安寧生活,不受干擾,未經本人同意,其與公眾無關的私人事務,不得刊布或討論,其個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獲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業上的用途”。①我國大陸學者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如下幾種:佟柔認為,隱私權是以公民自己的個人私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王利明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楊立新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和社會組織對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護的權利;張新寶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的權利。
  以上國內外學者對隱私權的概括有的注意到了隱私權的內含而忽略了它的外延,有的則相反,有的雖然有所涉及卻又語焉未詳。隱私權作為法律上的一種權利,首先應是公民個人的隱私權,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權利。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些秘密信息屬商業秘密,具有“公”的性質,如果讓這些秘密也列入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則難以對這些法人、組織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其次,隱私權的客體應為隱私,即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領域。而隱私權的保護范圍應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對任何違反法律法規,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揭露。因此,筆者認為,對隱私權較為合理的定義應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而對其私人活動、個人信息等個人活動領域內不為或不欲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權利。
  二、隱私權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隱私權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指構成隱私權法律關系的必備條件。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隱私權法律關系也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構成,三者相互聯系,缺一不可。
  (一)隱私權的主體。人類文明源于隱私,但嚴格意義上的隱私權是現代法律解放自然人人格的結果。因此,隱私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是隱私權的主體。具體理由如下:
  1、從隱私權的性質來看:隱私權是禁止他人干涉的一項人格權利,其范圍只局限于私人領域,法人雖然也有自己的秘密,但這屬于商業秘密的范疇,在價值上可以評估,在現實中可以轉讓,不符合人格權的本質規定,應受商法和知識產權法的調整。
  2、從立法的目的來看:人類進入文明社會后,個人私生活的內容和信息日益豐富,任何刺探、公開、干擾公民私人生活和私人秘密的違法行為都使受害者心理和感情遭到創傷,導致精神痛苦。法律確認隱私權就是為了使自然人對個人私生活享有完全自由并獲得充分保護。而法人是擬制的人格者,是沒有自然生命的社會組織,它沒有心理的精神活動,也沒有生理上的反映,就不存在因過錯行為產生的精神痛苦。因此法人不是隱私權的主體。
  3、從外國立法先例來看:在各國的隱私保護制度中,以美國的起步最早,發展的也比較全面,美國是通過大量的判例來確立和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概括列舉了美國判例法確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的四種行為。②其中有關隱私權保護的條文,從成文法的角度確立了公民作為唯一主體所獨自享有個人自由決定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與外界溝通,即在一定限定的私人活動范圍內,不受他人和群體約束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隱私權的主體雖為公民,但不限于生者,死者也享有。死者雖無民事權利能力可言,也不是民事權利的主體。但是,由于隱私權的客體為隱私,往往與死者的名譽連在一起,隱私一旦被泄露,死者的名譽可能受損。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說明死者名譽的延伸已為法律所承認,且學術界也提出了有關人身權的延伸保護的新觀念。因此,筆者認為,死者的隱私亦應受法律保護,死者是隱私權的特殊主體。
  (二)隱私權的客體。隱私權的客體為隱私,即權利主體的所有私人信息,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私人活動指的是一切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個人私生活等;個人信息則包括所有個人情況、資料,諸如年齡、收入、生活經歷、患病情況等;個人領域則是指個人的隱秘范圍,如身體的隱私部分、個人居所、旅客行李、學生書包、日記、通信等均是。
  如果權利主體不允許他人非法獲取和利用自己的任何私人信息,那么,權利主體的全部私人信息都是隱私,都可成為該主體的隱私權客體。包括在第三人不在場時也可構成侵犯權利主體隱私這一情況。如某公共浴室為防止偷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在其更衣室內架設監視設備。該浴室的侵權行為雖然未公開進行,只限于浴室與顧客之間,也未為公眾知曉,然而公民的身體秘密也是重要的隱私內容,不受非法監視、監聽、窺視、攝影錄像。如果權利主體允許他人支配自己的部分私人信息,這部分私人信息不再是隱私,不再屬權利主體的隱私權客體。
  (三)隱私權的內容。 隱私權的內容就是權利人享有自己的隱私,包括私人生活、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獲取和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隱私隱瞞權。又稱隱私保密權,是指權利主體有對自己的隱私采取保密措施而不為人知的權利。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是人所共知,現代社會由于通訊、交通、計算機網絡等新技術的高度發達,對個人隱私的保護造成很大的威脅。對于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無論是否有利于權利主體,權利人都有權進行保密,不對他人言明。如權利主體的社會關系、儲蓄、財產狀況不受非法調查、刺探和公布;權利主體有權對自己的個人信件、日記、電報、電話及生活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獲取和散布等。
  2、隱私維護權。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它是權利主體依法保護自己人格尊嚴和從事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條件。當權利人的隱私受到非法侵害時,受害人有權尋求司法保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隱瞞權不同的是它是以存在侵權的事實為前提而向侵權相對人主張的一種權利。
  3、隱私利用權。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是權利主體的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這種利用權不得違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如利用隱私制作淫穢作品則是非法利用隱私。
  4、隱私支配權。即指權利主體對自己的隱私有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的權利。它的范圍比隱私利用權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利用自己的隱私,還包括準許他人知悉和利用自己的隱私。如權利主體可利用自己的生活資料撰寫自傳;在生病接受治療過程中,允許醫生檢查自己的身體,了解個人經歷和生活習慣等。
  三、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和解決
  知情權,又稱知悉權、了解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獲取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在民法理論中,它是一個與隱私權相對的法律概念。社會公眾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則應最大限度地確認和保障社會公眾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尤其是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
  知情權的內容比較廣泛,包括公法及私法范圍的權利,具體范圍的界定意見不一。有學者將其內容歸納為五個方面:(1)知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國家大政方針、了解和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會公開自己活動并接受監督的義務,這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體現。(2)社會知情權,是指公民有權知道社會所發生的他所感興趣的問題和情況,有權了解社會的發展和變化,包括經濟和文化方面的情況。滿足公民的社會知情權是滿足公民精神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也是社會進步所不可缺少的。(3)個人信息知情權,是指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各方面情況的了解權,包括對有關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權,如對自己出生年月、地點、親生父母、及其他有關的檔案材料等的了解。(4)法人知情權,是指法人在不妨礙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有權獲得一切對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權,是指司法機關為偵查案件、審判案件收集證據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權利。據此可見,知情權的內容不僅涵概個人隱私權所包含的內容,還包含社會公共事務等情況和信息。但知情權的功效主要在于保護公民個人知悉和了解有關公共事務、社會事務和屬于私人的信息。因此,筆者認為,把知情權的內容歸結為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三個方面較為妥當。
    然而,在現實社會中常發生這樣的矛盾:公民在要求保護自己的隱私的同時,又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應當知道的東西,包括應當受到隱私權保護的其他人的隱私。所以,就會出現隱私權受到保護的同時而與其他同樣應該受到保護的權利相碰撞的情況。隱私權與知情權代表了對立的精神利益,當兩種權利相互沖突時,如何合理地處理兩者關系,獲得隱私權與知情權的平衡呢?
  有鑒于此,在處理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區別對待:
  1、當社會公眾的知政權與政府官員隱私保護沖突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政府官員的隱私權予以限制。從利益比較的角度進行分析:對一般社會公眾而言,年齡、學歷、經歷、健康狀況、財產來源等屬個人隱私的內容,但對于政府官員而言,這些個人情況是他們能否恰當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公務人員的職位越高,個人情況與公共利益的聯系就越密切,隱私的范圍就應越小。西方國家有所謂“高官無隱私”之說,也就是這個道理。人們有理由認為,一個道德敗壞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員,是難以代表公眾,為公眾謀福利的。對政府官員隱私權限制的目的就是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價值高于政府官員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政府官員放棄部分隱私權或甘愿受到限制,是可以從社會那里得到回報的。當然,政府官員的與政府和公共利益完全無關的私人事務受法律保護,并且他人在行使知情權時不得損害其家庭成員的隱私權。
  2、當普通自然人的社會知情權與社會公眾人物隱私保護沖突時,為了公眾的合理興趣,可以對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予以限制。社會公眾人物,是指那些在社會生活中廣為人知的人員,如著名的影視明星、體育明星、歌星、著名科學家、文學藝術家等。為滿足公眾的合理興趣,對公眾人物的隱私保護進行必要的限制,是因為公眾人物已從社會大眾那里獲得較常人無法得到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犧牲部分隱私權方面的利益,是對這種物質和精神利益的交換。從社會公眾的角度來說,付出的代價是以昂貴的票價去觀看演唱會或比賽等。他們在付出票價的同時,要求對公眾人物的隱私進行限制以滿足他們的心理需求,這應當是合理的。
  3、當普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知情權與其他普通自然人隱私保護沖突時,既要保護一方的個人信息知情權,又要尊重其他人的隱私權,如何平衡兩者利益呢?試舉一例說明。一個非婚生子女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母是誰,而其生父母又有保守這一段不為社會所接受的婚外性生活秘密的權利。此種情況下,是應尊重父母的隱私權,還是保護孩子的知情權?筆者認為應對兩者的權利沖突進行協調:一方面該非婚生子女可以請求養父母或其他知情人告知誰是其親生父母,使其知情權得到保護;另一方面,在獲知親生父母后,該非婚生子女仍要對其親生父母過去的婚外性關系保密。這樣,通過在較小范圍內公開隱私,既保護了非婚生子女的知情權,而且也未侵害其親生父母的隱私。
  四、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及完善
  在英美法系國家,美國保護隱私權的立法比較完善。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四條規定保護公民的寧居生活,修正案第五條“非經正當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和財產”,都隱含著保護隱私權的內容。而且,在美國這樣一個判例法國家還進行了一系列專門保護隱私權的立法,最有名的便是1974年《隱私法》,其他如《信息自由法》、《財務隱私法》等等。另外,在一些相關的民事、刑事、行政法規中也有保護隱私權的條款。在英國,20世紀70 年代以前從未對隱私權進行立法保護。如果發生隱私侵害事件則用判例保護,每件隱私侵權訴訟都分別以其他侵權行為為訴因,即在英國是對侵權行為進行訴訟來保護隱私的。其訴訟依據是關于人格權、財產權、肖像權、秘密權、契約等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英國開始注重隱私權立法的保護,1985年頒布了以保護隱私權為核心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在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法學家和法官開始不承認隱私權受到侵害受民法典的保護,他們認為侵害個人隱私不產生賠償義務。二戰后,德國最高法院根據新憲法的精神,確認人身的一般權利是屬于民法典保護的絕對權利。1977年頒布的《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豐富了隱私權的立法。法國于1970年以新的法律取代了原來的民法典相關法條,規定“任何人有權使其生活不受侵犯”,創設了民法典中保護隱私權的最直接條文。
  在我國,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起步較晚。眾所周知,中國歷史上是一個宗法家族統治的社會。在這個表面溫情脈脈實則等級森嚴,強調“國”、“家”,漠視個體的社會里,隱私權的保護幾乎無從談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個人意識的迅速覺醒,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逐漸凸現在國人面前,并受到了學者的重視和立法界的肯定。目前,我國已建立了一套較為完整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我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締約國,又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加入國,這兩部關于保護隱私權的最具效力的國際法是我國進行隱私權保護的較高層次的法律體系。在國內法中,《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39、40條規定了對公民住宅、通訊權的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③中,曾三次提到對公民隱私的保護;《刑法》第245、252、253條對非法侵犯公民人身、住宅、通信的行為作出規定;在三大訴訟法中,《民事訴訟法》第120條、《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和《行政訴訟法》第45條都規定:“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其他法律法規中,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統計法》第14條規定:“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家保護個人儲蓄存款,實行為儲戶保密的原則”,等等。所有這些法律規定,對于引導公民樹立正確的隱私觀念和保護公民的隱私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現行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建立時間較短,在理論上相對不成熟,在立法上仍然存在諸多缺陷和漏洞,與時代不符,與國際社會不適應,應盡快對其補充和完善,主要表現如下:
  1、《憲法》沒有對隱私權問題進行直接規定。雖然從憲法中可以找到對隱私權進行法律保護的若干精神,但在作為一國根本法的憲法中未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進行明確規定,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立法缺陷。這使得除了憲法規定過的(“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隱私權的一些內容可以受法律保護外,其他的更多內容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憲法中應寫明“隱私權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這樣,在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中有了明確規定,隱私權才能得到強有力的法律保護。
  2、《民法通則》中將隱私權的保護歸屬于對名譽權的保護,牽強附會,不利于切實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由于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解釋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隱私權與名譽權重合的情況,但二者畢竟是不同的兩種權利:名譽權的主體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其客體為名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一般是采取無中生有、侮辱、誹謗等方式貶損他人人格,且在一般情況下,散布的是虛假情節;對名譽權的保護既可以通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方法進行外,還可以通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方法加以彌補。而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客體為隱私;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多為非法獲取、散布他人私生活的有關事實,干涉他人私生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披露的是真實的事情;對隱私權的保護一般只能通過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方法進行。因為當事人的私生活秘密一旦被傳揚出去,由此造成的不良影響是無法消除的,由此造成的人格損害也難以恢復。因此,應完善《民法通則》的內容,將隱私權明確規定為一種獨立的具體的人格權,并將對人格權的法律保護確認為一般原則,對幾種主要的人格權分別進行列舉和規定。
  3、《民法通則》對隱私權的保護只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隱私權受害者提起訴訟時還涉及到隱私權的其他諸多方面的問題,如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等。這些問題尚待單行法予以規定。因此,應盡快制定一部直接的、全面的《隱私權保護法》。在該法中,應對隱私權的種類、隱私權的內容、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以及侵害公民個人隱私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分別加以規定。
  4、我國關于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部門法中,規定比較雜亂且過于籠統,內容缺乏銜接性、統一性。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時應注意協調一致,相互配套,相互統一。在擬制定的《新聞出版法》中應規定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的內容,明確規定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社會輿論監督的界限。同時,應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收集、儲存、傳輸、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過程中涉及公民隱私權的問題加以規定,特別是網絡通信領域。
  綜上所述,隱私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但基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大部分公民的隱私權意識還不是很強,隱私權受法律保護的范圍較小、領域較窄。但可以肯定的是,隨著社會物質文明的進步,公民文化素質的普遍提高以及傳播媒介的日益現代化和科技化,公民的隱私權保護意識將會得到普遍的增強。特別是我國已進入信息化時代,電腦及互聯網在對人類生活作出劃時代改變的同時,也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更多的問題,個人隱私權屢屢受到侵犯已是眾所周知的危險之一,如何完善隱私權立法從而更加充分地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已成為各國法學界和司法實踐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相信,通過立法者、司法者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努力,完備的有關保護隱私權的法律體系不久將展現在我們面前。 
    

 

    注  釋:
  [1]轉引孫振棟,《論醫院見習教學中患者隱私權之保護--兼談我國隱私權立法》,《法學》,2001年第2期,第77頁。
  [2]這四種行為指侵入隱私,竊用姓名或肖像,公開私生活和公開他人不實形象。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第1款規定了“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1993年8月7日《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參考文獻:
  [1] 馮菊萍,《隱私權探討》,《法學》,1998,(11)。
  [2] 曹亦萍,《社會信息化與隱私權保護》,《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8,(1)。
  [3] 杜甲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經濟與法》,1998,(4)。
  [4] 楊立新,《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
  [5] 江平,《民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6] 鄒魯軍、高智湘,《隱私權及新聞侵犯隱私權糾紛的抗辯》,《律師世界》,2002,(3).


                                       (責任編輯:王政勇)

 


 

文章出處:睢寧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魏 東、呂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