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病,丈夫先后多次提起過離婚訴訟,但都沒被判離。不過,丈夫是“屢敗屢戰”,堅持打了四次官司,最后一次,經過法官努力調解,終于還是讓他們離婚了。這起案件中,作為精神病人的妻子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配偶也就是丈夫就是監護人,如果丈夫提出離婚,作為精神病人的妻子的權利誰來主張、保護?

 

  妻子有精神病,丈夫四次起訴離婚

 

  200711月,33歲的周洋(化名)經人介紹,結識了24歲的孫虹(化名),三個月后,兩人登記結婚。不過,20089月,這對夫妻就打起離婚官司。

 

  周洋稱,結婚半年后他就發現孫虹的行為異常,還開始服用一些不明藥物,在他的追問下,對方才承認自打2002年起,就被確診患有精神疾病。

 

  周洋曾帶她到南京的大醫院治療,醫生明確告訴他,孫虹需要長期服藥才能穩定病情,“不久,她的精神病突然發作,我感覺無法共同生活,所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

 

  但周洋的這番話卻讓孫虹的家人非常氣憤,表示,孫虹婚前確實患過精神病,但結婚的時候已經治愈,而且在婚前她也告知過周洋,所以不同意離婚。

 

  “我們法庭好幾個法官都處理過這起案件。”六合區法院城東法庭庭長俞曉飛告訴記者,20089月,周洋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但最后以撤訴告終。之后,他分別于20096月、20101月提起離婚訴訟,但都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201011月,周洋第四次提出離婚,這起案件的主審法官就是俞曉飛。

 

  雙方經調解了結婚姻

 

  “雙方矛盾焦點在于,男方認為女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史。而女方卻說婚前告知過,治愈后才結婚的,平時不能受刺激。”俞曉飛說,“孫虹的姐姐曾說過,她妹妹長得特別漂亮,要不是因為有過精神病史,壓根不會嫁給比妹妹大近十歲的周洋。”

 

  為處理好這起棘手的離婚案,俞曉飛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們的基準點,就是不能把一個精神病人推向社會。”他說,孫虹的姐姐早已出嫁,其父親去世多年,母親也50多歲了,家庭條件非常困難,無論從精力上、物質上來說,她的母親根本沒法照顧這個患有精神病的女兒。

 

  法官們知道,如果處理不好,病人和她的家庭很可能會成為不穩定因素,“從人道主義角度來說,病人應該得到治療,夫妻之間更有相互扶持的義務,前面判決不準離,也是出于這樣的考慮。”

 

  在第四次離婚訴訟時,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一,原告周洋與被告孫虹自愿離婚;二,原告周洋自愿支付給被告孫虹共同財產分割以及扶助費4.8萬元;三,雙方自此無涉。

 

  法官:怎么判真的很難

 

  “類似案件中,很多當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我們法官也比較困惑。”俞曉飛說,根據《婚姻法》,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這種案件中,不少夫妻確是感情已經破裂,沒法修復了,只有法律上的維系,可又有什么意義?而我們又不能輕易將精神病人推向社會。但法院不判離婚,在很多人看來,對正常的一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俞曉飛介紹,還有一起案件,當事人四次提起訴訟,要求和精神病配偶離婚,但都被駁回。精神病患者本人及近親屬要么以“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傳統理念來壓制對方,要么以生活困難等原因要求對方承擔無限的責任,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療已花費很多積蓄為由,堅決拒絕承擔經濟幫助,這就讓法院處理起來難度加大。

 

  俞曉飛認為,法官只能是采取“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量。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案件,不光是離婚案,法官們都會綜合考量、仔細分析。“首先,精神病人是否會對健康人的權利造成危害;另一方面,精神病人是否會對社會以及不特定人的權利造成危害。”俞曉飛說,通過利益衡量,他們最終拿出“取其輕”的處理方式,每次都是先征求雙方意見希望調解,實在不行再判決。

 

  精神病患者民事訴權誰來保證?

 

  在俞曉飛看來,保證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動中的訴權相當重要,而這牽涉到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以及他們的監護權歸屬問題。

 

  “精神病并不是隨便說了算的,必須由其家屬申請,通過非訴訟程序確定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由其監護人代理行使相關權利。”俞曉飛說,可現實操作中,很多家屬并沒有意識做這個申請,所以有時候,法院就要求精神病人的家屬做民事委托代理,而不是法定代理人。

 

  談到法定代理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在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卻又相當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對方是起訴離婚的原告,這就出現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與精神病人對立的當事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法官們通常是暫時剝奪配偶的法定監護權和代理權,再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為監護人和代理人。”俞曉飛說。

 

  誰來幫精神病人維權?

 

  而其實這樣的情況并不只是在離婚案中出現,不少與精神病人相關的民事案件中,監護人身份尷尬依然是很難解決的問題。

 

  近日,鼓樓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單艷律師正在處理一起讓她頭疼的案件。當事人叫吳娟(化名),今年35歲,2008年與前夫離異,自己做服裝生意。2009年底,吳娟結識了新男友,對方假裝跟她談戀愛,實際為騙財騙色。

 

  很快,騙子男友在將吳娟辛苦賺來的3萬多元搞到手后,便銷聲匿跡。從去年初起,吳娟便行為反常,脾氣暴躁,說話顛三倒四。經權威機構司法鑒定,吳娟的癥狀為癔癥,屬于精神病的一種,鑒定結果顯示,吳娟被人騙財騙色是其精神病的誘發因素。

 

  “她的親屬只有母親和哥哥吳軍(化名)。”單艷律師說,但吳軍并沒有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妹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監護人身份并沒有得到法律認可。

 

  “即便他獲得了法律上的監護人身份,問題也很大。”單艷說,吳軍是刑事案件中的唯一證人,他又需要作為妹妹的監護人出庭,這就出現了矛盾。“他不能作為代理人出庭,因為法律是不允許證人旁聽。”

 

  因此,吳軍并未被允許上庭,他也很茫然,不知道這場沒有代理人出席的訴訟會有怎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