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動輒要打一年的官司,現在平均十天就能結案

  不得上訴的制度設計,再次考驗基層法院的公信力

  7月6日,昆明五華區法院小額債務速裁現場,法官只用13分鐘就為包工頭討回了拖欠了兩年的工程款。大大節省司法資源的小額速裁目前正在全國多家基層法院試點。

  “不得上訴!”江蘇四家基層法院正在悄然進行著的一項試點,勢必深刻地影響司法生態。這項名為“小額速裁”法庭的試點工作,因為其“一審終審”的核心制度設計,在業內引起了廣泛關注——進入此程序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將不享有上訴的權利。

  在我國的司法制度里,“二審終審”是基準原則,幾乎所有民事、刑事和行政類案件訴訟,都設計了不服一審判決可上訴的制度(例外的情形是如宣告死亡失蹤、確定選民資格等類型案件,法律規定為一審終審)。作為一項救濟途徑,不服可上訴也被認為是糾正錯案的重要制度保障。

  近年來,各級法院所收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均呈爆發式增長,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異常突出。小額速裁程序就是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將涉案金額小、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劃入此程序,力求高效結案。試點兩個多月以來,一個試點法院平均審結一起案件只要十天左右時間。

  值得一提的是,“小額速裁”的試點工作在全國13個省市的90余家基層法院同步展開。而所有試點所獲,都將向立法層面反饋匯總——這些意見有可能進入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之中,屆時,“不得上訴”將可能以立法形式在一些案件類型中被明確。從這個意義上說,這將是我國司法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式事件。

  再小的官司  也得打大半年

  “小額速裁最大的特點,或者說與現行制度最大的不同是什么?就是一審終審,不能上訴,”鎮江丹陽法院的民一庭庭長邢永忠介紹說。

  江蘇目前有四家基層法院被授權進行“小額速裁”工作試點,分別是鹽城東臺法院、南京玄武法院以及鎮江丹陽法院和無錫宜興法院。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四家法院的選擇可謂是慎之又慎,四家法院中的兩家是“國”字號的全國優秀法院,一家是省級優秀法院,而這四家法院在法院系統的績效考核中,也都位于全省法院的前列。

  選擇的慎重證明了此次試點的重要程度,同時也印證了對小額速裁這項制度本身的一個潛在擔憂:正因為一審終審,不能上訴,因此一審判決的準確、公允,法院的公信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自5月1日試點以來,小額速裁在這四家法院的運行狀況良好。

  “剝奪”上訴權背后,是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系統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案多人少。

  以丹陽法院為例,該院民一庭共有13名法官,但去年全年共受理案件4000多件,人均辦案超過300件,每個法官平均一天多一點都要辦理一起案件。而這個比例在全省各基層法院并不是最嚴重的,在此狀態下,法官超負荷工作是常態,辦案質量也難以得到保障。

  問題一定程度是出在了制度設計上,“目前民事訴訟法里所規定的審限和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的審限是三個月,一般程序是六個月,但這也僅僅是一審,”邢永忠介紹。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服,再進入二審程序,這個時間要再加倍,一起案件花一年甚至更長時間了結,也是常態。這還不包括繁雜的鑒定、改變訴訟事項、增加舉證項目而導致的延期。

  南京有一個律師接手了一起訴訟標的不過一萬元的訴訟,現在拖了整整一年,一審尚未宣判,時間被大量耗費在了程序上。

  一個案件不了,法官就得耗在其中。而漫長訴訟帶來的另一個惡果,是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不愿、不想甚至不敢打官司。最為常見的,就是欠工資和交通事故賠償。

  “很多農民工為什么寧愿爬電線桿也不愿打官司,就因為所有人都告訴他,你這官司一打至少要半年到一年,對過年要回家,居無定所的民工而言,他自然覺得耗不起,這帶來的實質上是社會不穩定以及意外傷害,”一受訪律師認為。

  因此,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都在摸索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

  小額速裁  平均10天結案

  看過一些以法律為題材的港臺影視片的人,往往會對一個場景很熟悉:帶著假發的法官坐在法庭上,下面的被告人挨個“過堂”,進來一個,經過簡單詢問后就做出判決。這實際上就是丹陽等法院“小額速裁”庭借鑒的一個模式,進入此程序的案件,必須在30天內審結,如果審不完就得轉入普通的訴訟程序。

  試點兩個月來,邢永忠庭長說,已進入小額速裁程序的263起案件平均結案時間在10天左右,最快的案件只花了三四天。也就是說,當事人從到法院遞交訴狀開始,到拿到判決書或調解書,只要花10天的時間。而在傳統已經是“提速”了的簡易程序中,留給被告律師的舉證時間最低就為15天。

  這么快的審理,會不會過于草率?制度設計者已經考慮到這一點,因為進入這個高速通道里的案件已被限定為“小額”,然后才是“速裁”。

  最高人民法院給各地的標準并不一樣,在江蘇的標準是:法律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在5萬元以下的“給付”之訴案件。“給付”之訴,通俗地說就是要錢的官司,比如要債、醫療費、撫養費、水電費、工資等等。丹陽法院進一步明確,將之限定為七種情形的案件。

  而兩個多月的試點下來,丹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交通事故索賠占了相當一部分。這是比較典型的“事實清楚、法律關系單一”,原因是因為,交通事故在進入法院之前,基本上都已經過了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進行的認定,關系很簡單。

  但就是這樣的案件,如果不進入這個程序,也要經過繁瑣的立案、舉證、鑒定、開庭等程序,而如果一方不服,二審時還得再來一次,耗時耗力,也耗費當事人的錢財。

  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小額”案件都適宜進入這個程序,比如說欠錢的官司,有的案件標的不過幾千塊錢,但可能隱藏著復雜的關系:欠條可能是偽造的,這個錢可能就是賭博欠下來的債務。

  “所有關系不清,證據有疑問的案件,我們都認為不適宜進入小額速裁程序,”邢永忠庭長介紹了他所接觸過的另一個真實案例:兩個生活在農村的鄰居,為了三只鴨子打官司。兩家素有矛盾,一家鴨子常吃另一家的菜,這家人就在菜里灑了毒,結果毒死了三只鴨子。

  官司打到了法院,法官和村干部為了化解矛盾,幾次表示愿意自掏腰包給這三只鴨子埋單,但這家人就不同意,幾次三番要給鴨子做“尸檢”。

  “這種案件標的很小,但案件的背后隱藏著很深的矛盾,也不適宜進入速裁程序,”邢永忠認為。小額速裁制度不能上訴,這種案件如果簡單判了,矛盾非但不會化解,可能還會被激化。

  不給上訴  判錯了怎么辦?

  化解社會矛盾、案結事了是法院近年來提出的工作目標,小額速裁的目的也是為了“提速”這個過程,但若因為一審終審而導致更多的社會矛盾,則是得不償失。

  以往哪怕是二審終審,仍有一些對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通過申訴、上訪表達不滿,一審終審會不會制造更多的涉訴矛盾?

  對一審終審的最大擔憂,正是對枉法裁判和司法不公的擔憂,一審既已終審,一審法官的權力是否畸重?當事人的救濟途徑是否徹底喪失?

  丹陽法院在試點工作開展的前期和過程中,向當地人大和政協分別進行了報告,在收集到的反饋意見中,“提高一審的公信力”成為了比較集中的意見。

  制度設計上,目前“不得上訴”還留了一個尾巴:當事人是不可以上訴,但可以向法院提“異議申請”。與上訴不同的是,上訴是向上級法院提出,這個異議申請則是向一審法院的審監庭提出。

  目前丹陽法院速裁了263件案件,尚未收到一起異議申請。這與這些案件的簡單有一定關系,同時也和為了試點所選取的10名優秀法官有關,但進入常態后,如何保障司法的公正?

  “讓我們有信心的是,我們法官的業務能力可以確保案件判決的準確,”邢永忠庭長說。所有的制度都不會指向“惡”,作“惡”的人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但這與制度本身無關。

  也有法律業內人士持相同的觀點:法官如果枉法裁判,與一審終審、二審終審甚至國外已有的三審終審的制度設計并無太大關系。

  但話說回來,現行的二審終審制畢竟還是留了一個救濟途徑,事實上每年也有不少案件經由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不給上訴了,案件確實判錯了怎么辦?

  邢永忠介紹,各國各地的小額速裁程序都限制或嚴格限制、或禁止上訴,因為這個口子一旦開了,那“速裁”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官司還會進入周而復始的上訴、申訴甚至引入檢察院的抗訴程序。

  “一般情況下,如果充分保障了當事人有選擇進入普通程序的情況下,上訴往往不再被允許,”業內人士說,因為進入這個程序前,當事人就知道了這個程序不準上訴,是享受了充分的知情和選擇權的。

  江蘇蘇法律師事務所的張世亮律師提出增設兩個附加渠道:一、如果進入小額速裁的程序上有問題,當事人可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判決的權利,但上級法院只對程序進行審查,不審查實體。二、實體程序如果有問題,應當準許直接進入申訴而非上訴,提請再審。

  “增設這兩條渠道,與小額速裁的宗旨不違背,可以保證其正常運轉,而不至于被架空,另外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另外也可以與現行法律結合,保證法律實施的平穩性,”他說。

  但人們關于這個救濟途徑被濫用的擔心還是存在。好在,現在的試點正是為了立法而前置展開的經驗、教訓和問題的收集期,但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不給上訴的小額速裁程序的最終實施,基本上已是大勢所趨,到那時,司法生態必然改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小額速裁對法官職業素養的提高,也是一種制度倒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