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一些案件沒有查明基本法律事實就草草結案,成為漏洞之一

  民事調解也極其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

  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虛假訴訟缺乏具體的刑事責任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虛假訴訟”為犯罪行為

  ● 民事虛假訴訟本質上是  一種侵權行為,情節嚴  重則構成犯罪,高發、頻  發態勢對現有的法律漏  洞提出了挑戰

  ● 由于相關法律沒有規定  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者應  承擔的責任,導致虛假  訴訟“違法成本低”

  涉及民間借貸、離婚、買賣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等普通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一旦啟動,人民法院作為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具有絕對的權威和地位。

  然而,《法制日報》記者從近日在江蘇省無錫市召開的“虛假訴訟的防范與規制研討會”上了解到,由于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在涉及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方面的規定缺失,加之誠信社會的構建遠未達到公眾預期,近年來,在民事訴訟領域暴露出形形色色的訴訟詐騙、惡意訴訟、濫用訴訟權利等現象,在打擊手段缺失的背景下,正日益成為困擾法院依法履行審判權的“毒瘤”。特別是一些膽大妄為的訴訟當事人,為一己私利,利用法律漏洞制造惡意串通、偽造證據、虛構事實的虛假訴訟,使法院的權威成為牟取不當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的“工具”,而作為受害一方的當事人或利益關聯的第三方,不僅面臨巨大經濟損失,甚至還會引發惡性刑事案件。

  虛假訴訟“種類”繁多

  2010年,無錫市濱湖區數家臺資企業相繼到法院咨詢破產事宜,希望法院盡快立案。不正常的現象引起了承辦法官的警覺。在仔細調查后,法院發現,企業通過資產的不正常轉移制造“假倒閉”現象。更為嚴重的是,調查還發現所涉企業土地、廠房均為租賃,基本沒有固定的大宗資產,且生產設備也都作了抵押,而職工的工資則長期被拖欠。“假倒閉”的背后實則是“真逃債”。

  為達到非法目的而進行的虛假訴訟,還體現在拆遷安置補償糾紛中。

  江陰市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弟弟起訴哥哥、要求確認哥哥名下部分房產所有權的案件時發現,此類家庭矛盾本難以調處,但哥哥卻在應訴過程中極力贊成法院將房屋過給弟弟,行為十分反常。法官調查發現,原來,爭議的房屋在拆遷范圍內,如果確認了弟弟的份額,就可以多獲得一套安置房。

  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由于拆遷政策中的房產安置以“戶”為單位,如果通過虛假確權、虛假析產,就可能多得安置款或安置房。部分當事人采用“假離婚”、“假互贈”、“假分家”等方式進行虛假訴訟呈愈演愈烈之勢,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被用于謀求更多拆遷利益,給轄區糾紛處理和穩定工作帶來隱患。

  記者還注意到,在日益高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巨額賭資、高利貸等在“規范化合同”的掩護下,成為導致法官“錯判誤判”的最重要原因。

  25歲的徐某到法院起訴23歲的李某,要求法院按照借條判決李某返還90萬元,法院調查發現,徐某并沒有正當工作,無法說明巨額現金的來源,同時還發現徐某已多次到法院起訴類似案件。

  “雖然徐某違法放高利貸、從事賭場‘放水債’的嫌疑十分明顯,但法院在沒有明顯證據的情況下,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無法判決原告敗訴。”承辦法官分析說,這些極不正常的民間借貸背后,由于法律懲戒手段的缺失,還往往發展成一個個從事這種“非法生意”的團伙,提供資本、設置騙局、簽訂合同、討債逼債乃至利用訴訟等法律手段“漂白”的各個環節分工明確,甚至在無法短時間內得逞的情況下,還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威脅對方及家庭成員人身安全,具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點。

  無錫市中院的法官告訴記者,無錫市兩級法院曾遇到一個案例——當事人因被解雇而起訴公司,采取不同的訴訟手段先后起訴了13個案件,當事人稱,訴訟費低,“花25元就能玩法院一把”。

  “但是,這種所謂的維權行為卻被‘標榜’為‘維權斗士’,直接暴露了社會對這種濫訴行為的歪曲認識。”無錫市中院院長褚紅軍說,民事虛假訴訟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高發、頻發態勢對現有的法律漏洞提出了挑戰。

  記者還了解到,在虛假訴訟中,個別違反職業道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的介入,也給司法機關準確識別虛假訴訟本質,造成了障礙。

  多重原因致懲處難

  在無錫市中院發布的《虛假訴訟調查報告》中,對虛假訴訟呈高發、頻發和日益上升態勢的原因進行了詳細分析。

  無錫市中院研究室主任方海明說,民事審判中一直奉行的“當事人主義”要求法院不能主動介入、干預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只是作為中立的裁判者而存在。如果虛假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互相串通,虛構事實與證據,從表面上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難以審查出真實性,虛假訴訟者往往能輕易得逞。此外,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一些案件沒有查明基本法律事實就草草結案,也成為漏洞之一。

  據介紹,現行法律對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沒有剛性約束,而且,一些當事人為達到非法目的,往往從證據形式上盡可能滿足法律規定,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提異議,很難看出破綻。此外,民事調解也極其容易被虛假訴訟者利用,通過訴訟調解的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這些問題都凸顯了當前民事訴訟法律規定存在的漏洞。

  方海明分析說,幾乎在所有的虛假訴訟背后,都有明顯的利益驅動,但由于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施虛假訴訟行為者應承擔的責任,直接造成了“違法成本低”的現實情況。

  記者了解到,我國現行刑事立法對虛假訴訟缺乏具體的刑事責任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虛假訴訟”為犯罪行為;其次,民事訴訟法雖然已經加大了對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個人的罰款額從1000元提高到10000元,對單位的處罰最高可達30萬元,但處罰只針對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幾類行為,對于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行為仍然缺乏制約。

  方海明告訴記者,現實中虛假訴訟者被發現后,大多以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或拘留等了事,違法成本極低,為一部分人鋌而走險留下可乘之機。

  據了解,由于目前我國不同法院之間尚未建立審判信息溝通平臺,無法快速了解其他法院案件受理、審理情況,法院系統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地方政府、社區也未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信用記錄、違法犯罪歷史均不掌握,而這些情況卻多為虛假訴訟行為人所利用。在司法實踐中,在不同法院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再逃避真正的債務,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并不鮮見”。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敏的觀點是,基于虛假訴訟往往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法院在審理中應更加注重審慎審查義務,如增設第三人參與訴訟的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制度,檢察機關也可通過增設對調解案件可以抗訴的規定,對虛假訴訟進行打擊懲處。

  無錫市中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韓峰認為,對于因虛假訴訟導致法院“錯判誤判”的行為,直接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僅可以起到震懾作用,而且對建立誠信社也會有正面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