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兩級法院把訴訟服務中心建設作為新時期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內容和聯系人民群眾的重要載體,針對群眾司法需求,積極探索與實踐,打造品類全、品相新、品位高、品能強、品質優的“五品”訴訟服務新模式,受到群眾歡迎。南京中院訴訟服務中心被江蘇高院評為全省法院示范單位,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法院立案信訪窗口先進集體,一半以上的基層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受到省高院和市中院的表彰。“五品窗口”已成為南京幸福城市的司法新名片。

  人民調解工作室搬進法院內

  日前,一起雇員受害賠償案訴至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該院訴訟服務中心的法官了解到,原告陳某跟一姓吳的工頭為被告泰州某基礎工程公司提供勞務,在施工中被打樁機導管壓傷致右跟骨骨折等傷。事發后,工頭吳某不知去向,陳某住院治療結束后無錢支付醫療費。根據案情,立案法官將其導入設在法院內的人民調解工作室。在人民調解員悉心協調下,在起訴后僅2小時雙方就達成協議,一起糾紛就此化解。

  南京第一個將人民調解工作室引進法院內的下關法院院長史俊認為,人民調解工作室化解糾紛體現了“三性”優勢:即公益性,免費的調解服務和司法確認的低收費,使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降到了最低;便捷性,不受訴訟程序的限制,可以開門見山,直接圍繞爭議焦點開展工作,便捷、高效;和諧性,圓桌式的對話平臺,平和的糾紛解決環境,緩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更有利于修復已出現裂痕的關系。

  為此,早在2007年10月,該院與區司法局會商,共同出臺了《關于成立下關區人民調解工作室的方案》,明確“人民調解工作室”是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設在法院的派出機構,并制定了工作目標、任務、職責程序。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區域性派出機構,便于與各種行政職能部門、民間組織協調聯系,作用獨特。

  位于城北的黃家圩31號80戶居民集體與江南光學儀器廠及金基房地產公司因污水排放問題發生糾紛。80戶居民居住在這幢建于1974年的老式居民樓里。這幢樓的排水溝在之后的20多年中發生幾次變化,最后并入江南光學儀器廠排水管網。2003年,江南光學儀器廠的土地出讓給金基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金基翠城小區。2008年4月,金基小區工程竣工,但31號居民院的排水卻沒了著落。由于31號居民院地勢低洼,與市政工程排水網落差達1.5米,街道曾多次與金基公司協調,將31號居民院的排水接入金基小區的公共排水管網中,但小區186戶居民以增加了小區排水壓力為由堅決反對。進入夏季,31號居民院內污水橫溢、蚊蠅亂飛,居民苦不堪言,四處投訴。有關部門多次協調無果。

  這起糾紛訴到法院后,人民調解員與法官,冒著高溫先后16次到現場勘查做調解工作,3次召開業主大會,挨門逐戶到100多位業主家中聽意見、做工作,在當地社會調解組織的積極配合下,最終確立了對兩個小區居民均有利的解決方案。

  該院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成立以來,4名人民調解員共受理民、商事糾紛1851件,調解成功1659件,調解成功率達到89.6%。解決糾紛數量占全院民商事收案總數的約20%,無一例強制執行、無投訴、無上訪。

  下關法院的做法在全市法院推廣。如今,人民調解工作室已在全市法院生根開花結果,成為訴訟服務中心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訴訟服務中心有個訴調對接“指揮部”

  今年6月,南京市中院組織了一次全市人民調解員的集中培訓,這次培訓除了授課、組織觀摩、交流研討外,還對各法院訴調對接的工作進行通報講評。

  像這樣的培訓方式,各基層法院每月都有。這是南京法院加強對訴調對接管理,推進訴調有效對接的一項措施。

  “只有加強組織和管理,才能有效調動訴調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南京中院副院長吳平說。

  于是,訴訟服務中心又多了個“頭銜”:訴調對接“指揮部”。既然是“指揮部”,那就負有管理、協調和督促等職能。

  這些年,南京中院先后出臺了《關于全市法院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機制的工作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指導性文件,與市司法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相互銜接工作的實施意見》,與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指導辦公室、市司法局聯合下發了《關于深化全市訴調對接工作的實施辦法》,與市工商、工會、婦聯、勞動等部門聯合會簽委托、邀請調解的一系列實施意見。如何保證這些制度的落實?市中院立案庭庭長衡陽認為,要以考核促落實。為此,市中院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實行訴調對接工作月通報等制度,對全市訴調對接工作進行督促指導,將訴調對接的成效作為一項重要的指標與審判人員的崗位目標考核和審判業績考核掛鉤,對成績突出的人民調解員給予獎勵。

  矛盾化解離不開訴調對接的網絡。近幾年,經過努力,該市法院與社會組織織就了一張點面結合、下上聯動的社會調解網絡。為提高這張網的張力,他們一方面多種形式開展集中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近三年來,共指導培訓人民調解員14027人次;另一方面從2009年開始,建立千名法官聯絡社區(村組)機制,千余名法官進社區、進鄉村、進企業、進機關、進警營,與人民調解組織配合,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糾紛。

  江蘇高院專門在南京中院召開現場會,對南京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的做法予以推廣。

  訴訟服務中心是群眾工作場所

  市民王某與張某發生借貸糾紛,爭議標的額只有一萬二千元。他覺得,花錢請律師不值得,可不知道該如何打官司。他來到雨花臺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導訴法官熱情地為他講解訴訟程序,又將他引入人民調解室。人民調解員耐心聽取了他的情況后,用電話與對方進行了預約,一小時后張某來到法院,雙方經協調很快達成協議,這場“官司”就此了結。

  “進了訴訟服務中心,一顆糾結的心就會有妥帖安放。”這是市民王某的感言。

  服務溫馨周到。無論到南京哪家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你都會有這樣的感受。

  記者在南京中院訴訟服務中心看到,便民設施一應俱全,在大廳內放置了藥箱、老花鏡、筆墨紙張、電話、桌椅、飲水機、液晶電視公示屏幕、觸摸屏幕、傳喚系統、訴訟宣傳指導材料等,方便群眾訴訟。便民服務點一字排開,便民服務一包到底。

  在訴訟服務中心,訴訟當事人真切感受到的是方便快捷。

  南京中院立案庭法官介紹說,案件進入訴訟服務中心后,立案審查快,送達調解快,調解方便快捷,裁判文書制作、送達快,裁判、執行快,履行及時。如立案審查,立案人員在審查時即告知原告案件可進行立案調解,在當事人同意后,當即將案件移交立案調解組辦理,省略了立案審查環節的等待時間。在調解上,法官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除工作時間在法院調解外,也可在工作時間之外調解或上門調解。

  王女士到江寧法院打繼承官司,訴訟服務中心立案調解組收案后,在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情況反映后立即隨原告到被告住所地送達,并當場做調解工作,經過二個多小時的耐心說服,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一起糾紛得到快速有效化解。

  提升化解糾紛合力

  近年來,南京法院在加強訴訟調解工作的同時,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拓展領域為途徑,以完善制度為保障,以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目的,大力開展訴訟與非訴調解機制的對接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為促進南京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應有貢獻。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大量的矛盾糾紛涌現,處理難度明顯加大,人民群眾對司法需求更加突出,黨和國家對司法工作的要求更高。只有在黨委領導下,積極動員社會各方共同努力,發揮社會糾紛化解功能,形成訴訟與非訴訟解紛的合力,才能有效化解目前面臨的社會矛盾高發、訴訟案件暴發性增長這樣一個突出的矛盾。

  人民法院訴訟調解與大調解工作的銜接,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從訴調對接工作載體、工作程序、對接范圍、工作制度以及與其他機關、組織的協調配合等方面進一步完善措施,使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定分止爭的功能更加完善,解決糾紛的手段更加多樣,維護穩定的效果更加突出。

  要進一步強化溝通合作,積極依靠并借助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指導辦公室的協調、指導作用、不斷創新工作機制,豐富對接方式,簡化對接程序,增強相關部門和組織參與調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訴調對接工作的效果。進一步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訴調對接、巡回審判以及人民法庭與公安派出所“庭所共建”等工作機制,積極幫助基層單位排查矛盾糾紛,協助基層單位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加強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的聯系,及時掌握矛盾糾紛排查情況,實現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信息互通、資源共享、人員共用,努力實現普通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及時消化、重大矛盾糾紛得到層級濾化,訴訟到法院的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鈍化。

  要努力實現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全方位的對接,將訴調對接工作貫穿于立案、審理、執行的各個環節,貫穿于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的各個階段,使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在立案前、開庭前、開庭中、開庭后乃至判決后執行中都可以通過有效渠道實現相互銜接。進一步實現案件類型的銜接,即除了傳統的婚姻家庭、相鄰關系、宅基地糾紛等案件和已納入訴調對接范圍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勞動糾紛案件、涉外商事審判等,還要努力將近年來處于高發態勢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等均納入訴調對接領域。要積極探索在自訴刑事、行政案件中引入訴調對接的工作機制;積極參與“五位一體”的勞動爭議調解體系;進一步加強與版權、專利等行政執法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溝通聯系,在知識產權案件中開展訴調對接工作;與共青團組織建立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健全完善基層協助審判和協助執行網絡,充分發揮協助員促進調解、和解的作用;積極探索律師參與訴調對接工作的機制,等等。

  在進一步加強法院訴訟調解的同時,要大力開展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要積極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三類案件:單純由法官調解存在一定難度,但依靠社會力量的介入可能調解成功的案件;雖然法官個人可以調解成功,但社會力量的介入會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的案件;調解難度較大、依靠社會力量雖不一定能調解成功,但可以緩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為判決創造良好環境的案件。要結合深入推進司法民主建設,進一步拓展人民陪審員工作職責,由參與庭審延伸到主持訴前調解、訴訟調解、行政案件協調、執行和解等工作領域;進一步推動特邀咨審員工作,繼續積極邀請特邀咨審員參加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落實全年邀請特邀咨審員協助法院(協調)工作的目標要求,加強巡回審判、就地辦案,更多地約請基層組織和群眾代表參與案件的調解(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