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泗洪縣自2010年3月開始實施訴訟與非訴訟相結合的化解社會矛盾工作法,法院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和訴訟服務站建設,突出訴前調解,全方位控制社會矛盾增量,減少社會矛盾存量。全縣訴訟案件2010年到2011年9月持續下降21%,今年1月至9月訴前化解各類糾紛2913起。今年7月21日該院因立案信訪工作突出被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為全國法院先進集體。

  泗洪縣政法委書記徐宜軍在總結經驗時說,“無訟村居”創建工作的有效開展--村民間發生矛盾接受人民調解的多了,打官司上訪的少了;鄉村干部主動排查預防的多了,被動等村民上門的少了;社會各界聯合化解糾紛的多了,司法機關單獨處理的少了。總的一條,就是社會管理創新了,社會矛盾減少了。

  源頭治理預防矛盾糾紛

  泗洪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中堅持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化解,民調、公調、訴調三結合,抓住社會矛盾源頭治理,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

  2010年春,該縣上塘鎮陳吳村10組村民向某等8戶村民在石某處購買559雜交水稻種子100余斤,栽種了數10畝水稻。到7月20日前后,發現不能正常收割,大幅度減產。鑒于上述情況,向某等8人向縣農業執法大隊投訴,經專家鑒定,石某出售的特優559系假冒雜交稻種。向某等8戶于今年2月到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對石某進行查處,并賠償其損失。瑤溝法庭了解情況后立即會同上塘鎮司法所、陳吳村委會一道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最終石某同意賠償向某等8戶損失合計10000元。

  泗洪法院在加強“無訟村居”和諧共建工作中,設立律師信訪接待室,成立交通巡回法庭和勞動爭議巡回法庭,在轄區4個人民法庭設立訴訟服務站,在全縣鄉鎮及工業園區共設立57個巡回審判點,全縣鄉鎮307名民調員遍布城鄉,進行矛盾源頭排查治理,實現了調解組織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

  泗洪縣司法局局長李久義說,開展“無訟村居”創建活動,充分利用基層組織和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用老百姓樂于接受的方式解決問題,使大量的矛盾糾紛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得以化解。

  形成合力化解矛盾糾紛

  泗洪法院院長劉懷介紹說,今年以來,泗洪法院的4個人民法庭普遍聯合轄區派出所、司法所,與轄區村(居)委會簽訂《創建“無訟村居”協議》122份,通過搭建組織機構,健全工作機制,豐富共建內容,強化了三方的溝通聯系和協調聯動,預防和化解了大量涉農矛盾糾紛。在組織上,明確三方負責人為創建活動負責人,各設立一名聯絡員,互通工作狀況,合力化解糾紛。法庭分配一名法官為“無訟村居”創建活動指導員,實行定點掛鉤聯系,指導村居矛盾化解工作。在工作機制上,聯合三方對矛盾進行定期排查,合力化解糾紛,建立例會制度,互通信息和預警情況。

  泗洪縣四河鄉潼河村82歲村民吳老漢共有7個子女,1999年,吳老漢曾起訴要求其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法院判決由6子女每人每年支付贍養費用。時至2011年,因吳老漢個別子女不愿履行贍養義務,致使其余子女互相推諉,老人再次來到法庭。瑤溝法庭庭長陳功與潼河村聯系了解情況,法、警、村三方聯合對未履行贍養義務的吳老漢的第五子、六子進行批評教育、調解勸說,最終達成協議,子女們今后每年春節期間就主動支付當年的贍養費用,對老人的醫療費用由眾子女分攤。并當場給付了2011年度的贍養費用。

  整合資源共建無訟村居

  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該院人民法庭廣泛開展巡回審判活動,就案件特點進行就地開庭、就地調解;開展業務指導活動,法庭定期組織派出所、司法所、村居調解員進行培訓,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技能;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三方聯合送法上門,舉辦法制講座、旁聽庭審、預約咨詢、法院開放日等活動,把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源源不斷地傳授給人民調解員和其他組織的調解人員,讓他們成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骨干力量。人民調解員工作在基層,天天面對群眾、服務群眾,已成為“無訟村居”創建的基礎和前哨。

  7月13日,陳某駕駛轎車在縣城一交叉路口撞倒騎自行車的皮某,該事故造成皮某受傷,皮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隊認定,陳某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第一次與第二次調解時原告方不僅與被告方就賠償金額難以達成一致,而且強烈要求追究被告陳某的刑事責任,該案起訴到泗洪法院后,法官邀請交警隊相關工作人員對當事人耐心調解,雙方最終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陳某同意賠償皮某家屬各項經濟損失207000元,并當場履行完畢;保險公司同時賠償300000元。

  泗洪法院認真總結近兩年來實施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方法,形成《“抓兩頭促中間”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法經驗總結》,其經驗為:開展“法企文化”共建、和諧鄉鎮共建和“無訟村居”創建活動,以萬人訴訟率為抓手,開展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在訴前,抓好糾紛的審查、引導、勸導、分流與化解工作,扎實開展訴前調解與訴調對接,形成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將大量糾紛化解在訴訟外;在訴后,開展結案后的督促當事人自動履行工作,避免案件草率進入執行程序。抓好訴訟的一頭一尾,實現了進入訴訟和執行程序的案件總量下降,緩解了人案矛盾,促進了訴訟內案件質量、效果和效率的提升。8月31日,徐宜軍專門批示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