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等三份具有歷史性意義文件的簽署,為進一步深化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也為未來兩岸包括銀行業在內的金融法制接軌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支持。

  從系統的金融風險防范來講,協議明確了海峽兩岸金融監管機構信息交流機制及危機處理協調機制,為兩岸共同防范應對系統金融風險提供剛性支持,也為兩岸銀行業金融機構攜手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鋪平了道路。

  從兩岸銀行業互相開放來說,文件的簽署生效為兩岸金融監管層完善各自銀行業金融機構進入對方市場建立分支機構并開展相關活動的立法奠定了基礎。

  兩岸金融業交流與合作的健康穩定發展,需要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保障和良好的金融法制環境。

  在兩岸大交流、大合作、大融合、大發展的過程中,兩岸民間糾紛包括金融領域的糾紛,也隨之出現并日益增多,如何通過司法途徑化解這些矛盾,需要兩岸法律界共同發揮聰明才智,履行更多職責,不斷研究司法和金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兩岸人民的福祉為根本,公平公正地處理兩岸人民往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糾紛。

  當然,兩岸金融法制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要將制度設計的初衷與良好愿望真正轉化為實際效果,將各項合作協議的有關表述落實在兩岸金融合作具體實務中,還需要兩岸法律界、金融界的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