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兩級法院突破特定案件當事人限制,積極延伸司法建議的對象主體,借“二傳手”、“副攻手”、“發球手”三手之力,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引導、矯正和決策服務功能,收到了“建議一條,受益萬人”的效果。

  二傳手:轉發建議促規范

  常州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注重調研,在對同類糾紛中反復出現的共性問題進行認真總結梳理的基礎上,全面提出司法建議。有的司法建議就是一份調研報告,既有建議,還有對存在問題及原因的分析,行政機關容易接受,從而大大提高了司法建議的采納比例。

  常州市政府法制辦近日將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條司法建議向全市轉發,要求各地各部門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并充分運用協調、疏導、釋明等手段回應當事人要求合理補償的實體權益訴求。

  今年5月,常州中院審監庭對審結的180件行政申訴案件進行調研,發現因城市房屋拆遷、征地矛盾引發赴省進京上訪量增速明顯,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此向市政府法制辦制發了司法建議書。建議書剖析了行政申訴人赴省進京上訪的原因,提出了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對征地、拆遷申請進行審查,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嚴格執行預征地補償款制度,加強對征地補償款的監督管理,確保征地補償款足額兌付;重視行政負責人參加行政審監程序聽證審理工作,不斷提高行政負責人出席聽證的數量和比率等等。

  建議發出后,市政府法制辦立即回應,并在全市范圍予以轉發。

  常州市法制辦副主任錢正書表示,“法院的許多司法建議書規范具體,說理透徹,可操作性強,以政府名義直接轉發有利于各行政機關、基層組織及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副攻手:落實措施促整改

  針對許多糾紛系由行政政策違法及行政執法有瑕疵而引發的情況,常州法院將此類司法建議的重心放在行政執法上,引導相關行政機關落實整改,有效發揮行政機關“副攻手”的攔防作用。

  今年4月,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相鄰關系糾紛。原告訴稱,原、被告是同一單元樓上樓下的鄰居,被告在一樓自家的房屋內進行地毯紡織,機器噪聲吵得原告不能休息,要求被告搬離至異地生產。被告辯稱,原告不能休息系因自身原因,同時稱,既然工商局給他們發了營業執照,那他們生產就是合法的,不會搬離。通過本案和類似案件的審理,承辦法官發現,這類糾紛的根源就是工商部門核發了相關營業執照。為避免此類糾紛的擴大化,該院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在居民小區從事生產經營的申請人不予頒發營業執照。該司法建議得到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積極回應,該局按照建議要求,對相關工作進行了整改。

  今年5月,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審理中發現,拆遷公司與被拆遷人在簽訂補償協議中存在委托手續普遍不規范的問題,為此向區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發出了司法建議書,要求對此問題加強管理,并制作了委托書樣本供參考。

  發球手:采納建議發文件

  常州法院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不但堅持“治病救人”,還注重“亡羊補牢”,在堅持關口前移、加強預防的同時,對實踐中發現的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政府“發球手”的作用,催生了大量政府文件的出臺。

  2011年3月,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在送達行政執法文書過程中,送達難的情形時有發生,行政機關因此存在敗訴的風險。為減少矛盾糾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天寧法院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提出司法建議,建議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要求相對人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并規定拒不提供地址負相關法律后果。

  市政府法制辦高度重視該司法建議,并據此制定出臺相關規定,將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首次引入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程序中,并規定了相對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的處理方式及法律后果。該規定規范了行政機關的送達程序,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2009年7月,新北區法院在審查一起工傷案件時發現常州市建筑施工企業普遍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遂向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出一份建筑行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司法建議,并在政府聯席會議中再次向相關職能部門建議。該建議被常州市法制辦和市勞動保障部門采納,2010年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常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也據此出臺了《常州市市區建筑業、服務業短期使用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行政機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法院直接向行政機關發出司法建議,由政府及行政機關及時發文規范相關問題,不僅突破了'就案建議'的對象限制,而且放大了司法建議的輻射面,是司法參與管理創新的最高層次。”常州中院院長姜洪魯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