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我國婚姻法把探視權規定為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父或母對子女親情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規定了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具有協助的義務,這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仔細研讀上述規定,筆者發現在探視權制度中遺漏了一項主要內容,即未成年子女享有被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探望的權利。缺少這一內容,我國探望權制度就不健全,設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就不能真正得以實現。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探望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派生的一種身份權。夫妻離婚后,基于婚姻關系的各種身份權、財產權歸于消滅,但離婚并不能消除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和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據此規定,可以得出兩個結論:一是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義務。二是對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方式而已,權利和義務本身并未改變。探望權的行使,正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履行其對子女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據此,僅把探視權視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一種權利是不全面的,還應當把它看成是一種應當履行的義務。從權利方面看,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過看望子女,與子女短時期共同生活,可以關心教育子女,與子女交流感情,可以得到精神撫慰。從義務方面看,要求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過探望子女的方式,保持與子女的來往,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學習、生活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從而達到使未成年子女享受正常的父母之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幼小心靈帶來的創傷的目的。這既有利于子女的學習與成長,也有利于子女的心理健康,體現了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
    未成年子女應享有被探望的權利。
  父母之愛,在孩子的心目中,是其他任何方式的關愛所不能替代的。父母的離異,往往給子女的心理和生理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最終解除婚姻關系時,必須把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作為重要的法律后果優先予以考慮。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的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綜觀上述規定,我國婚姻立法在規定處理離婚問題時,始終把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保護放在首位。探望權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項重要的權利,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從立法的指導思想看,探望權制度的設立,不能僅僅理解為了保護父母的正當權益,更重要的是為了滿足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未成年子女應享有被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探望的權利。
  明確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權利具有現實意義。
  現實生活中,探望權得不到實現的情況時有發生,有些地方還較為普遍。其原因有多種,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負有協助義務的一方拒絕協助,其原因是一些糾紛當事人在離婚后反目成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為了發泄心中的怨恨而懲罰對方。二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放棄行使探望權,其原因是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與他人重新建立了家庭或與他人結婚又生育了子女,感情上有了新的寄托,因此主觀上不愿再與前面的子女過多接觸。對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我國婚姻法已有明確規定,賦予探望權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具有協助義務的一方如果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將依法給予批評教育甚至是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保證協助義務的履行。但對于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法律就顯得無能為力了。由于現行的探望權制度只規定了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未明確探望子女也是一種義務,致使有探望權的一方可以隨心所欲地處分自己的權利,即既可以行使探望權,又可以放棄行使探望權。再由于現行探望權制度未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致使未成年子女在要求不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權遭拒時得不到法律救濟,從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傷害。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探望權制度有待進一步健全,只有明確了探望權不僅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權利,也是義務。同時確立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權制度中的權利主體地位,才能切實保障探望權的有效實現,真正達到設立探望權制度的目的,即既保護父母的正當利益,更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政勇)

文章出處:大豐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季步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