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邵國友、馬俊、朱勇、沈志強特大販賣、運輸毒品案由南京中院刑一庭一審審結。
  被告人邵國友自1998年起至2003年間,在北京、揚州、南京等地非法販賣毒品海洛因計993.7473克,在南京等地一度形成較大規模的銷售網絡。被告人馬俊以廣州為基地大肆銷售毒品海洛因,在2003年5、6月間向被告人邵國友銷售毒品海洛因計880克,由被告人朱勇攜帶、運輸到南京。2003年6月22日公安機關在廣州抓獲被告人馬俊,同時從其毒品藏匿地起獲毒品海洛因854克。另查明沈志強販賣毒品海洛因50余克。一審法院因被告人邵國友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馬俊,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從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馬俊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極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朱勇以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極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沈志強以販賣毒品罪被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