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酒吧作為平臺,組織無業男青年向同性戀者提供色情服務,酒吧老板李寧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提起公訴,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近日開庭審理此案。
  由于案中涉及個人隱私,法院對此案依法不公開審理。
  此類同性戀賣淫案在江蘇省尚屬首例,在全國也不多見,此案的開庭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上午,從廣州、上海、成都等地趕來的十幾家媒體記者聚集在該院大法庭門口,通過各種關系試圖進入庭審現場,但終未能如愿。法院的接待人員說,更有一位自稱是同性戀者的三十多歲的男青年從上海趕來,要求旁聽,希望知道同性戀之間的財產分割和遺產繼承問題的法律規定。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元旦以來,李寧先后伙同劉某、冷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后,采取張貼廣告、登報招聘“男公關”的手段,招募、組織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經營的“金麒麟”、“廊橋”以及“正麒”酒吧內與男性消費者從事同性賣淫嫖娼活動,從中牟利12.47萬元。檢察院在公訴書中列舉了已查明的7次賣淫活動。
  法庭上,辯護律師為被告人進行了無罪辯護,陳述被告人酒吧內的男公關與同性之間不存在賣淫行為,由此被告人的組織賣淫罪無從成立。被告人李寧在法庭上則“認真”陳述了“坐臺”、“出臺”與同性賣淫的區別,否認男公關在陪侍過程中有性行為發生。
  庭審結束后,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薛濟民說,公安部曾于2001年規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盡管公安部的這個規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它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此案的審判長、秦淮區法院刑庭庭長金燕表示,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的審理,對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對社會道德風尚的弘揚,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庭審從上午九時開始,一直持續到下午二時。鑒于案情復雜,涉案人員較多,法庭將對此案擇期宣判。

 

 

文章出處: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趙興武、唐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