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能動司法,中國與西方國家有著不同的解讀。“能動司法”這一命題的提出,是當代中國法律人的智慧結晶,它是中國的“本土資源”,而不是所謂的“舶來品”。

 

  編者按   “‘能動司法’這一命題的提出,是當代中國法律人的智慧結晶,它是

中國的‘本土資源’,而不是所謂的‘舶來品’。”這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的觀點。他同時強調,“堅持能動司法,不是人民法院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時之需,而是關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長久之計。”

 

  2008年下半年以來,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加強司法應對,以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堅持能動司法,成為這一時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點。公丕祥是能動司法在江蘇實踐的積極推動者,同時也是對能動司法理論進行深入研究和闡述的法學專家。在不久前舉行的人民法院能動司法論壇上,公丕祥作了主題演講,對能動司法的價值意義、內涵特征、基本要求、邊界限度、實現途徑等問題進行全面、精當的探討。本刊今天起分兩次刊登這篇演講,以期對進一步正確認識和把握能動司法有所裨益。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主觀能動性是人區別于動物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就必然存在主觀能動性。我們所說的能動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沒有能動性的問題,而是涉及司法有多大能動性的問題,研究的是司法對經濟社會生活的介入、對訴訟的干預以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程度問題。如果司法在這些方面表現出更為積極主動的取向,這就是能動司法;如果表現出比較保守克制的取向,則不能稱之為能動司法。

 

  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能動司法在我國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進入新世紀新階段,面對轉型時期復雜的社會矛盾糾紛,注重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司法解紛機制愈發顯示出與變革時代不相適應的問題。在這一背景下,能動司法作為一種頗具特質的司法理念日益產生廣泛的影響。2008年下半年以來,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加強司法應對,以能動司法的生動實踐,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堅持能動司法,成為這一時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點。通過近年來的研究與實踐,我國法學界和法律界對能動司法的一些重要問題已經初步形成共識,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認識和分歧。本文對能動司法的價值意義、內涵特征、基本要求、邊界限度、實現途徑等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正確認識和把握能動司法有所裨益。

 

  能動司法的價值意義

 

  在當代中國,人民法院究竟是應當堅持能動司法,還是應當堅守司法克制?我們認為,堅持能動司法在當代中國有著內在的必然性。

 

  首先,堅持能動司法,這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功能使命是由其政治屬性決定的。在我國,人民法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歸根到底是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的并為之服務的。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克服純粹業務觀的錯誤傾向,防止將審判案件簡單化地理解為單純的法律技術的運用,而應當堅持能動司法,自覺把司法審判工作融入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積極主動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次,堅持能動司法,這是回應人民群眾司法關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和區別于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人民法院必須把維護人民利益,作為司法審判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當前,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長,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過程、司法公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對新時期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須堅持能動司法,積極主動地解決涉訴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積極主動地指導當事人訴訟,積極主動地吸納涉訴民意,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更加方便群眾,更加主動地服務群眾,更加自覺地接受群眾監督,從而更加有效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

 

  再次,堅持能動司法,這是改進轉型時期社會治理的必然要求。在當代社會治理體系中,法院擔負著重要的社會治理責任。在當前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司法裁判經常會遇到法律依據不完備、不明確等問題,這給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帶來了困難。改進轉型時期的社會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須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通過法律解釋、漏洞補充、法律擬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術的運用,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決進入司法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而不是消極被動地等待立法的完善。與此同時,要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促進社會治理規則的建立健全,從而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糾紛的發生。

 

  第四,堅持能動司法,這是破解司法難題的必然要求。進入新世紀新階段,諸多困擾人民法院的司法難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一些司法難題還呈現不斷加劇的趨勢。有效破解司法難題,人民法院就必須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爭取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的重視、關心和支持,從而積極幫助解決司法難題。與此同時,人民法院通過主動介入經濟社會生活,實現審判工作與經濟社會生活的良性互動,也有利于從源頭上化解或緩解諸如案多人少、涉訴信訪、執行難等等司法難題。

 

  第五,堅持能動司法,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當前,司法對民意吸納不夠,法律公正觀與群眾公正觀、司法的專業化與大眾化之間存在一定的緊張關系,這是導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須堅持能動司法。要準確運用證據裁判原則,最大限度地發現客觀真實,努力追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一致;要具有高度的司法智慧,始終恪守司法良知,堅持法理與情理的統一,使裁判結果真正經得起社會的評判;要積極轉變司法方式,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明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化解糾紛。

 

  第六,堅持能動司法,這是傳承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中蘊含著豐富的能動司法的理念與機制。特別是以馬錫五同志為代表的陜甘寧邊區司法工作者創造出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充分體現了人民司法的能動性品格:深入農村、深入基層調查案情,弄清糾紛事實真相;依靠群眾,尊重群眾,教育群眾,向當事人說理講法,消除對立情緒;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司法機關與群眾共同處理案件,使群眾意見與法律規定在判決中有機融為一體,徹底解決糾紛;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手續,巡回審判,就地辦理,等等。在當代中國,人民法院有必要大力弘揚人民司法的能動司法優良傳統。(作者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