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的邏輯要義

 

  關于能動司法,中國與西方國家有著不同的解讀。“能動司法”這一命題的提出,是當代中國法律人的智慧結晶,它是中國的“本土資源”,而不是所謂的“舶來品”。

 

  ()能動司法的內涵。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指出:“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

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服務性、主動性、高效性,是能動司法的三個顯著特征。”根據這一重要論斷,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圍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要求,運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能的服務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勢,回應社會需求,參與社會治理的主動型司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的高效型司法。

 

  ()能動司法的定位。首先,能動司法構成了我國司法哲學的基本理念。能動司法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進行司法的問題,亦即司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問題。“能動司法”,與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貫之的,是對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它決不是人民法院的應時性口號,而是人民法院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其次,能動司法明確了我國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能動司法要求司法應當在一切可能的條件下,積極主動地回應司法的社會需求,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回避司法應當承擔的政治與社會責任。在現階段,人民司法的歷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進步服務。人民法院必須找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結合點和著力點,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再次,能動司法揭示了我國司法運行的基本方式。能動司法并不否認司法被動性、中立性的基本特征,它體現的是司法運行方式的適度主動和適度干預。我們并不主張人民法院和法官超越法定職責去受理案件,違背法律規定去裁判案件,把應當通過其他社會控制力量解決的糾紛納入司法渠道,而是主張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不與法律原則、法律規定沖突的前提下,通過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解釋法律規則、靈活采取司法措施、司法資源的社會共享等方式,去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推動社會治理的健全和完善。我們也并不主張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動中擁有絕對的支配權,甚至代替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處分訴訟利益,而是主張人民法院和法官通過正確行使訴訟指導權和釋明權,加強對訴訟過程的必要干預,合理平衡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促進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最后,能動司法體現了我國司法活動的基本效果。能動司法堅持法律適用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其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種綜合效果,它強調法律效果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強調個案公正與普遍公正的有機統一,強調依法裁判與案結事了的有機統一。

 

  ()能動司法的特征。一是主體的二元性。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主體,當代中國能動司法體現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活動之中,既強調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能動作用,又強調充分發揮人民法官的主觀能動性。二是適用的層級性。能動司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應體現出一定的層級性,要區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而作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目的的確定性。有效服務,是能動司法的關鍵與核心。為更好地實現服務功能,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目的,主要是體現和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盡管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審判對完善公共政策的作用正在逐步顯現,但這不是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的主要目的。

 

  ()能動司法的邊界。第一,必須堅持適度能動。人民法院應當把自己應該做和可以做的事情辦好辦實,不能把什么事情都包攬過來。要做到既積極有為,又合理適度;既不缺位、不虛位,又不越位、不錯位。第二,必須堅持依法司法。能動司法必須遵守現行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即便是法官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方式進行能動司法,也必須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進行,限定在法律的幅度之內,遵循法律規定的法律方法,貫穿正確的價值判斷,而決不能以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方式進行。第三,必須堅持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決不能以犧牲司法公正來滿足少數人的不法利益,決不能因積極主動提供司法服務而損害公正司法形象。第四,必須維護司法權威。人民法院在能動司法的過程中,對于審判具體案件等依法應當由自己負責的事項,要敢于承擔責任,敢于堅持原則,同時也要加強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各方支持,切實維護司法權威。

 

能動司法的社會責任

 

  當前,我國正處于深刻變革的進程之中,由各種利益沖突引發的社會矛盾糾紛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必須堅持能動司法,更加注重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著力化解涉訴矛盾糾紛,著力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著力推進公正廉潔司法。

 

  ()堅持能動司法與化解涉訴矛盾糾紛。能動司法主張司法適度主動,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司法審判工作的主動權,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能動司法主張司法適度柔性,可以避免剛性裁判帶來的負面影響,確保糾紛解決的良好效果;能動司法主張司法適度干預,有利于實現司法裁判的實質正義,促進社會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訴前解決和就地化解,等等。可以說,能動司法契合了變革時代涉訴矛盾糾紛化解的客觀需求。

 

  ()堅持能動司法與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能動司法主張司法主動參與社會管理,通過司法審判工作,引導人民群眾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榮辱觀,促進社會和諧;通過司法審判工作,推動公共政策的完善,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通過司法審判工作,促進社會組織強化內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隱患。人民法院堅持能動司法,可以推動社會管理的規范與完善,健全與發展社會治理機制,契合了變革時代社會管理創新的客觀需求。

 

  ()堅持能動司法與推進公正廉潔司法。當前,少數法官沒有能夠很好地把握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辯證統一關系,導致某些案件雖然在實體上和程序上嚴格適用了法律規定,但卻未能得到公眾的認可,甚至在個別案件的處理上還引起了社會的質疑。此外,極少數法官司法不公、不廉的情況依然存在,而其中許多行為,往往是在程序上做文章。能動司法強調最大限度地實現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最大限度地實現實質正義的優先性,從而契合了變革時代公正廉潔司法的客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