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中院向鹽城市政府提交了關于對拆遷和征地行政糾紛案件的調查報告,鹽城市長趙鵬充分肯定了該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議的做法,并作重要批示:“法院的這份調查報告質量很高,所揭示的問題很有針對性,所提建議也很好。規范拆遷、征地行為,刻不容緩。”
  近年來,在城市化建設過程中,鹽城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和土地征用方面的任務越來越重,所引起的行政糾紛也越來越多。鹽城法院在審理此兩類案件中深刻認識到:拆遷和征地行為與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矛盾非常容易激化,并且每個案件往往涉及一群人、一個區域,很容易引起群體上訪。加之行政機關在拆遷和征地工作中存在一定的違法行為,法院依法判決行政機關敗訴很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引發更多的群眾翻政府在拆遷或征地工作中的“老帳”,造成大規模的群體性上訪。
  該院從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進行了充分的專題調查,分析了發生拆遷和征地行政糾紛案件根本原因,在此基礎上,向政府提出了從源頭上控制和減少這兩方面糾紛的四個積極建議:
  一、要強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特別是行政機關的領導同志,要帶頭堅持依法行政。在拆遷和征地等這些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大局穩定的問題上,有關地方黨委、政府作出決策時,一定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要認真聽取政府法制工作部門的意見;有關事項一經會辦確定以后,要責成政府的有關工作部門或辦事機構,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相關的法律規定分頭實施。既要有利于地方經濟建設,又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既要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堅持依法辦事。要通過決策民主化、行政法制化,努力減少政府在拆遷和征地工作中的失誤,大力提高政府效能。
  二、要加強對政府拆遷、征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政府拆遷、征地管理部門的一些工作人員還不熟悉與拆遷、征地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包括應該掌握的法定的拆遷、征地程序和在各個不同時期進行拆遷、征地應該掌握的政策界限,致使在拆遷、征地中發生的個別“小問題”,演變成黨委、政府和法院工作的“大難題”。因此,要重點組織拆遷、征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使之自覺地依法規范自己的行政行為;實際工作中要做到在法律規定的程序內提高辦事效率,在政策許可的范圍內處理各種疑難問題,以此保障和促進拆遷、征地工作順利進行。
  三、要嚴格依照國家法律規定進行拆遷、征地。拆遷工作中,應完備以下程序:1、要申領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包括同時審查拆遷人的資格。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還應當先行辦理土地征用手續。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要發布公告,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布。3、當事人拒不簽訂拆遷協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申請作出裁決,并要在裁決中載明:補償的方式和補償金額或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權和訴權。4、在裁決規定的期限未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拆,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拆。
  在征地工作中,應當完備以下程序:1、要辦理用地審批許可手續,嚴禁未征先用。2、要先后兩次發布公告。第一次,在征地被批準后,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二次,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應由有關地方政府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3、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要監督土地補償費用的支付,嚴禁非法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四、要規范、統一拆遷、征地的補償標準。重點要規范、統一拆遷補償標準。對城郊結合部的房屋拆遷,政府尚未就拆遷補償標準出臺具體的實施辦法,地方政府對所屬鄉鎮拆遷補償標準各不相同。特別是有些地區所處位置、群眾生活水平等因素大致相近,若標準差異較大,很容易增加拆遷工作的難度,引起拆遷糾紛。因此,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對近郊、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征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盡快出臺一個補償安置標準,統一城鄉結合部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對于房屋拆遷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房產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不宜重新丈量,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對于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不應補償的,堅決不能予以補償。房屋成片拆遷的,執行補償標準應當保持前后一致,不能讓先拆遷的吃虧、后拆遷的討便宜,更不能讓主動拆遷的吃虧、無理糾纏的討便宜。
  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應當在各市、縣范圍內,依照《土地管理法》和省人大、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規范統一,要防止在相鄰的鄉、鎮,甚至在同一鄉鎮,出現補償標準不一的現象,從而引發征地糾紛。
  目前,鹽城國土、城建等有關部門依照趙鵬市長的批示,認真組織學習了法院提交的該司法建議,并迅速開展整治規范拆遷、征地行政行為的活動,及時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文章出處: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