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狀:業委會討要645萬

  2008年6月21日,業委會致函物業公司明確要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時要求物業公司在接函后15天內,向業委會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并交接完畢。2008年7月17日,物業公司與業委會正式辦理移交,并簽訂了移交清單一份,截至2008年6月30日,物業公司應向業委會移交的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總額為232萬余元,其中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結算的時間為2008年1月至6月。業委會審查物業公司移交的資料后卻提出,物業公司只拿出了業委會成立后的共有部分收益,但在業委會成立之前,也就是在2004年至2007年間,收取了小區共有部分收入596萬余元卻沒有列入移交。

  由于數額相差懸殊,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業委會遂訴至無錫市錫山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立即返還移交清單確認的232萬余元中的227萬余元(差額部分5萬余元為雙方協議訂立后業委會認可應返還給物業公司部分),以及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的70%即417萬余元,兩項合計645萬余元。

  被告:前期收益業委會沒份

  在業委會成立之前,小區共有部分收益該由誰作主?這成為雙方在法庭上爭議的最大焦點。被告物業公司代理律師認為,當小區業主的入住率不到50%時,無法成立業委會,這時開發商是大業主,有權與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該合同的主體是開發商,而并非業委會,因此,業委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無權對前期物業管理中的共有部分收益提出分配要求。

  被告方律師還提出,退一步說,業委會即使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其訴訟請求也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也就喪失了勝訴權。此外,部分業主還欠繳131萬元的物業管理費,這些欠費應當從移交的款項中扣除。

  法院:物業、業委會三七開

  由于法律法規對這類“歷史遺留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錫山區法院是否會支持業委會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2004年至2007年春江花園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以物業公司的報表為準。其中,2005年至2007年業主共有部分的總收益為414萬余元。而2004年的收益則無法在報表中體現,因此法院對2004年度收益分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收益的分配,由于雙方沒有合同根據,法律對此也沒有具體規定,法院認為應當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管理收益應主要歸屬于全體業主享有,當然物管企業付出了管理成本,也應享有合理的回報。最終,法院給出了“三七開”的方案,即業主得七成,物管企業得三成。

  至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后起算。本案中的訴訟時效應從業委會成立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全體業主的權利受損時起算,故業委會的訴訟主張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此外,對物業公司提出對部分業主結欠的物業管理費進行抵銷。法院認為,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為業委會和物業公司,而結欠物業管理費的為部分業主,為單個的主體。業委會系代表小區全體業主提起訴訟,雖然包括了該部分欠費業主,但兩者有本質的區別。因此,雙方債權債務主體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銷的規定,物業公司主張行使抵銷權沒有得到支持。

  判決:物業仍應返還331萬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應當將移交清單確認的款項227萬余元及2005年至2007年間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的70%共289萬余元返還給業委會,合計517萬余元。此前物業公司已經支付了185萬余元,仍應返還給業委會331萬余元。

  本案審判長楊琦東表示,相關法律對小區共有部分收益如何確定和分配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事實上,在案件審理中,合議庭法官們也曾有過不同意見,有的認為物業公司相對業主處于強勢,收益應當二八開,甚至認為收益應全部歸業主。但最終,本著公平原則,平衡物業與業主雙方的利益,作出了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看:小區未來將如何自治

  物管:原班人馬全部吸收

  昨天,記者來到春江花園了解到,小區一、二期現有住戶3200多戶,居民約1.5萬人。采訪中,不少居民都表示知道,業委會打贏了官司,而且在這個過程中,小區的保潔保安等物業管理并未受到影響。業委會主任常本靖告訴記者,當初炒了物業公司后,小區的物業管理會不會受影響,成為業委會最擔心的事。業主們大多對原物業公司的管理服務較為滿意,為此,業委會大膽決定,將原物業公司的原班人馬100多號員工“一鍋端”,全部納入業委會成立的物業管理處,對小區實行自治管理。

  曾是原物業公司經理的陸建芳如今是小區物管處主任,身份轉變后的她有著怎樣的感受呢?“原來在物業公司的時候,小區里的維修項目只要超過1000元,就必須向公司打報告申請,順利的話最快也需要半個月才能批下來。現在自治管理后,像這樣的特殊情況向業委會打報告馬上就可以批準。前不久,小區的熱水泵維修需要2萬元,我們申請后當天就獲批,一周內問題就解決了。”

  收支:小區維修不忘節流

  據常本靖介紹,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最主要來源于停車費。目前小區有3000多輛車,路面停車每月100元,地下停車200元。實行自治管理后,這些巨額收益該怎么花?陸建芳說,從去年以來,小區將原有的監控系統從黑色更新升級為彩色,并在小區主干道增設了監控點;對200多幢大樓樓道粉刷一新;改進了智能停車刷卡系統;同時小區綠化實現四季常綠……“全部改造投入了196萬元,沒有動用一分錢維修基金。目前小區的物業管理費每平方只有0.5元,除了補貼這一塊和其他支出,截止到2009年小區賬上積累了320多萬元,去除支出,結余有120多萬元。”對小區的殷實家底,常本靖充滿信心,“我們把原本被物業公司截留的利潤用于小區維修,讓我們的小區保持新氣象。”

  “物業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和業主維權之間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在常本靖和業委會看來,小區自治管理是解決這個矛盾的有效嘗試。但他指出,這一模式并不適用于所有小區,“在自治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環是選擇專業的物業管理隊伍,并有效控制管理成本。如果遠期收入不足以應付支出成本,那么自治管理肯定無法得到業主們的擁護。”

  監管:公共部分收益單列

  法律界人士認為,關于商品房銷售、物業服務等問題的矛盾和訴訟糾紛由來已久,此案將為全國其他法院審理判決此類案件提供借鑒參考。值得關注的是,像春江花園這樣實行小區自治管理的并不多見。那么,對絕大多數小區的業委會和物管公司來說,少則幾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的共有部分收益該如何分配?如何加強監督并合理使用?昨天,錫山區法院向春江花園業委會發出了《司法建議函》,建議對共有部分收益應單獨建賬,不能與物業管理費混同收取和使用。其次,共有部分收益應專款專用,應主要用于補充小區的專項維修資金。如另作他用,應由業主大會決定是否同意,物管企業不能自行決定,也不能擅自動用。再次,收支情況應定期公布,定期審計。同時,物管企業也應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制度,以規范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

  另一方面,應當建立物管行業監管模式,從物業服務動態監管、費用監督、行業進入等方面把好關。在業主自治的小區,街道辦、政府等部門應如何發揮協助、指導和監督職責,這些問題都有待于思考和完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