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聯合政法委、公安、檢察、司法、教育、婦聯等十部門出臺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實施細則)》正式實施。這意味著,該轄區內有輕微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關司法部門加密保存不予公開,犯罪記錄不記入學籍和人事檔案,當事人的就學、就業等權利不受限制。據悉,這一新舉在全省尚屬首次。

  新舉出臺,源于法院少年庭的大量調查。法官回訪未成年犯時發現,一些受到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擔任無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職時,受到限制,犯罪人的標簽如影隨形、伴隨一生。未成年犯小方寫給法官的信中說:“自己曾經失足,是不是一生都要背負這樣的枷鎖前行?這樣的人生太沉重了。”

  徐州市鼓樓區法院院長孫光介紹,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中明確提出,“法院可以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以此為依據,鼓樓區法院在全省試水探索。對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刑罰執行完畢后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考察、審批程序后,其前科消滅。對處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一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處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六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經申請、考察、審批程序后,其前科消滅。而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觀惡性程度較深的犯罪、構成累犯的犯罪,不適用前科消滅。

  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說,“前科消滅”制度是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未成年人犯罪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較大,取消曾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適應少年犯罪“自動愈合”的成長規律,利于促進其改過自新、回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