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樓區法院試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

  未成年人犯下罪行,如果主觀惡意小,經教育痛改前非,遵紀守法,經一段考察期后,可以消滅他本人的“犯罪前科記錄”。當升學或就業時,直接登記為無犯罪記錄。由此,他就能以“清白之身”重走人生之路……

  昨日,在徐州市鼓樓區法院與徐州金楓制帽有限公司“共建 '更生人'再就業幫扶基地”揭牌儀式上,該法院宣布,在江蘇率先試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8名未成年人罪犯本月下旬將成為第一批受益人。

  -政策

  “前科消滅”適用四種犯罪情形

  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少年庭庭長杜秀蘭說,所謂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是指曾經受過有罪宣告的未成年人,條件具備時,由有關機關通過一定形式,注銷他的有罪記錄,以減少社會歧視的幫扶制度。

  首要條件:未成年人犯罪時已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

  適用條件:

  1,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免除刑罰、單處罰金的;

  2,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一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

  3,被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3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

  4,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不再故意犯罪的。

  杜秀蘭表示,這些適用情形,通常是指那些主觀惡意小,罪行較輕,經過處罰能夠改過自新,不再危害社會,具有積極人生愿望的未成年人。

  但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觀惡意程度較深的犯罪、構成累犯的犯罪,都不在“前科消滅制度”之列。

  -益處

  就業升學可登記為“無犯罪記錄”

  因年少無知,再受人挑撥,不少未成年人犯下罪行,令人痛惜。當他們刑滿釋放,帶著有“犯罪前科”的標簽走上社會后,升學、就業很容易碰壁,出路難尋。這有礙于他們重新回歸社會做一個正常人。

  根據徐州市鼓樓區綜治辦、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人事、教育、社會保障等11個部門會簽的文件,“前科消滅”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檔案被永久封存,由相關司法部門加密保存,與前科有關的犯罪事實,將不在對社會公開的任何檔案中載明。杜秀蘭說,當他們找工作、升學填寫表格中“有無犯罪記錄”一欄時,就可以直接填寫“無”。若有需要,相關部門可出具證明。

  鼓樓區還規定,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消滅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他們曾經犯罪為由,在一般的升學、就業、經營等方面進行歧視,學校、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曾經犯罪,而拒絕其復學、升學、就業和錄用。

  當然,前科消滅后重新犯罪的累犯,不享受上述權利。此外,前科消滅后,他們不能進入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參軍、報考公檢法等職業。

  “一句話,就是讓他們清白做人,重塑生活的勇氣。”杜秀蘭說。

  -操作

  將設考察期,不會盲目抹掉“犯罪前科”

  為了慎重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徐州市鼓樓區法院設定了嚴格的審核程序。比如,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管制、免除刑罰、單處罰金的未成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的30日內,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提交申請,由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犯罪時是否為未成年人,有沒有毒品、暴力等主觀惡意較深的嚴重犯罪,是不是累犯等。

  杜秀蘭說,每種不同刑罰執行完畢后,都有一個不再犯罪的期限,那就是考察期。由法院、檢察機關、公安等部門組成考察小組,在考察期內,他們表現如何,有關部門要到其家庭、學校、居委會、鄰居、治安等部門走訪摸底,查看是否改過自新,有沒有進步表現。經過一段時間考察后,得出一個綜合全面評價,合格后才能消滅。

  據了解,這一創新也面臨法律依據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指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這是鼓樓區法院出臺該舉措的主要依據。不過,刑法則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未成年人有犯罪記錄的,在升學、就業時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如實交代。

  “破解這個矛盾,我們從積極的方面進行嘗試,也算是投石問路。”杜秀蘭說。

  今年江蘇省高院也提出,要各級法院探索和實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為失足未成年人改造,創建良好的學習和就業環境。

  -爭議

  有人擔心會“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有人認為,給未成年人消滅“犯罪前科”記錄,是法院等部門一廂情愿。杜秀蘭指出,事實絕非如此。鼓樓區法院少年庭近幾年審理大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當他們刑罰執行完畢后,曾對100多人一一回訪,發現他們找工作、升學時,因貼有“犯罪前科”的標簽,困難重重,屢受歧視,人生前景黯淡,他們自身及其家長都有“消滅”的愿望。鼓樓區法院曾為他們找工作,聯系了10多家企業,只有金楓公司一家愿意接受,其他都以這些人有犯罪前科為由而拒絕。

  對家長來說,這樣的舉措顯然是其所樂見的。昨日,在“共建 '更生人'再就業幫扶基地”揭牌儀式上,來自徐州市泉山區的徐阿姨帶著17歲的孩子來旁聽,她為這項制度叫好:“很多孩子不懂事,被人教唆干了壞事,要是總背著個有罪標簽,到哪兒都抬不起頭,就算他們向好的方向發展,重新改過,也難。沒了這個污點,他們也更有勇氣,更有信心。”

  對于有人擔心這是在縱容“未成年人犯罪”,來到現場的小伙子劉祥顯然不認可。一年多前,17歲的劉祥出于哥們義氣,參與尋釁滋事,在今年4月份,被徐州市鼓樓區法院少年庭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出來后,找工作屢屢碰壁,是鼓樓區法院幫他聯系上金楓公司獲得一份穩定工作。

  “有誰會傻到故意去犯罪呢?”劉祥說,只要有機會清白做人,相信沒有人會去做那些傻事。

  接收了多名有未成年時犯罪前科職工的金楓公司董事長、76歲的毛鑫老先生說,“這些制度是鼓勵未成年人改過自新,不受歧視,用雙手創造新的生活。說縱容未成年人犯罪,那想得未免有些狹隘。”這位來自臺灣的老先生說,臺灣推行這項制度多年,已成了普遍現象,社會效果良好。

  杜秀蘭也指出,這項制度從前科消滅的條件、期限、審核、法律后果都做了嚴格規定,目的是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培養和提高他們辨別是非的能力,為更多未成年人清白地走上社會掃清障礙,絕非“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據了解,鼓樓區法院已經對第一批共8人開始了考察,其中有6人是在校生,2人有穩定工作,他們均在未成年時犯罪,刑罰執行完畢后表現積極,“考察合格后,將給他們消滅犯罪前科記錄,去掉污點,讓他們輕松生活。”

  據悉,7月下旬,我省將由此誕生第一批獲得“犯罪前科消滅”的新人。

  -展望

  “消滅未成年人前科”是立法潮流和趨勢

  刑事前科或污點消滅制度起源于法國,是自17世紀后半葉在君主赦免權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前科消滅制度是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十九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另外,根據我國簽署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明確了只要犯罪時未成年,其后果不應對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響,確立了消滅前科的原則。

  未成年犯罪人的轉化需要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足夠的悔改余地和繼續發展的空間。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了前科報告制度,曾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走向社會的時候都會面臨“如實報告”的問題。

  前科的存在,將對未成年當事人產生一系列的消極影響或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導致當事人在民事和行政等方面的資格或者權利受到限制或者被剝奪。取消曾被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有利于對他們的教育和感化,使其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我國未成年犯前科消滅的條件及形式還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但毋庸置疑的是,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必將為我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創造更好的法制環境。 據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