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dāng)庭翻供被很多犯罪嫌疑人當(dāng)作了求生、求輕罰的“救命稻草”。在被送上法庭之前,他們中的絕大部分人都已做出過有罪供述,但為了減輕處罰,在法庭上面對歷次口供時,被告人很可能會選擇翻供,而理由往往是——那些口供是被“逼”甚至是被“打”出來的。7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在無錫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制販毒和傳授犯罪方法案,一審中,此案6名被告人中的首犯被判死刑,其他5人也獲重判。面對最后的機會,二審中多名被告人當(dāng)庭翻供,聲稱遭“逼供”、“誘供”成了他們的主要上訴理由。

 

    為了對被告人負(fù)責(zé),也對法律負(fù)責(zé),依檢方申請,省高院通知了三名警察到庭作證。他們中既有偵辦此案的緝毒警察,也有公安機關(guān)法制科的工作人員,他們到庭回答了上訴人、辯護人,以及檢察官和法官的輪番問話。這也是江蘇法院審理的首起警察出庭作證死刑二審案件。

 

    監(jiān)外服刑犯花40萬學(xué)費學(xué)制毒

 

    出庭的第一名警察是來自無錫市公安局的緝毒警察,他出庭所面對的,就是這起案件中的首犯趙啟鋒。趙啟鋒被一審法院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

 

    今年44歲的趙啟鋒在案發(fā)時就是有罪之身,他在20076月因販毒被無錫中院判處無期徒刑,但當(dāng)年619日因身患嚴(yán)重疾病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在這次的庭審中,他說,自己因長年吸毒患有嚴(yán)重的肝硬化和肝腹水。但重判和重病并沒有讓這個毒販悔改,他在20085月份就伙同此案中的其他被告想出了一條“捷徑”:一步到位跳過中間環(huán)節(jié),自己制造毒品。

 

    趙啟鋒想要造的是“冰毒”,他請來了一位“高手”——出生于印尼、來自香港的楊金財,他是本案中的第三被告。

 

    一審無錫中院審理查明,趙啟鋒在20085月中旬到了上海先去采購原料,他從上海人時衛(wèi)民處購買了3公斤麻黃素。時衛(wèi)民同樣前科累累,因搶劫和販毒被兩次判刑,時衛(wèi)民明知趙買麻黃素是用于制毒,但仍賣給了他——法院后來據(jù)此判他也犯制造毒品罪。

 

    回到無錫后,香港來的楊金財在無錫一處民居里現(xiàn)場演示如何制造“冰毒”,趙啟鋒和同案犯葛金龍在一旁觀看學(xué)習(xí),楊金財還向他們傳授了將“冰毒”提純的方法。

 

    怕他們記不住,數(shù)天后,楊金財用暗語把制造方法寫在一個病歷本上,交給了趙、葛二人。傳授完成后,趙啟鋒將20萬元現(xiàn)金給了楊金財,并同時寫下了20萬元欠條,這40萬元便是交給楊的“學(xué)費”。

 

    楊金財被指控犯傳授犯罪方法罪,這是江蘇法院在涉毒犯罪案件審理中首次以此罪名定罪,一審無錫中院判處楊金財無期徒刑。

 

    趙啟鋒制毒案的發(fā)生,引起了當(dāng)?shù)鼐降母叨戎匾暎瑹o錫市區(qū)兩級警方聯(lián)合成立了專案組,并很快將上下游涉案嫌犯一網(wǎng)打盡。除了上述的趙、葛、楊以外,另有三名向趙買毒、販毒的被告人同時落網(wǎng),他們在一審中分別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去年115日,無錫中院對六名被告人作出了一審判決,六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訴。77,江蘇省高院在無錫中院二審審理此案。

 

    而就在530,最高院等五部門聯(lián)合發(fā)文,要求各地法院細(xì)化死刑案件的證據(jù)證明標(biāo)準(zhǔn),同時下發(fā)的《關(guān)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強調(diào),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jù)。

 

    總之,各地法院要更慎重、更嚴(yán)謹(jǐn)?shù)刈龀鏊佬膛袥Q。正因為如此,省高院邀請了多名江蘇省和無錫市人大代表到庭旁聽。

 

    販毒主犯稱遭警方“誘供”

 

    上午930分,庭審開始。

 

    作為主犯,趙啟鋒第一個“過堂”。在訴說上訴理由時他說,自己有嚴(yán)重的毒品依賴,這也成為了他上訴為自己開脫的理由:“2008年被抓的時候,我身體極差,也沒有了正常人的思維。”

 

    他說,自己的供詞不符合事實,“我身體不好,都是公安機關(guān)誘供出來的,公安機關(guān)告訴我,你的身體不好不用坐牢,所以我就把很多不是我的責(zé)任拉在了我的身上,他們都是把現(xiàn)成的筆錄給我簽字畫押。”

 

    出庭的檢察員駁斥他說:“你說警察誘供,但從所有人的筆錄上看,你是第一個供述了整個作案過程的,警察拿什么來誘供你?”

 

    趙啟鋒回避了這個問題,他說自己沒有證據(jù),因為審訊時只有自己一人在場,其他人都是警察,他強調(diào)自己的身體狀況:“我審訊期間兩次犯毒癮上過醫(yī)院,這個都有記錄的,犯毒癮的時候,神志是不清楚的,稀里糊涂的。”

 

    在以往類似案件的審理中,被告人的陳述到這個地步基本上就會告一段落,他們關(guān)于被逼供或誘供的辯解往往就變成了“自說自話”。應(yīng)對他們的說法,檢察官一般會用證據(jù)予以駁斥——這些證據(jù)會是他們連續(xù)多次、時間跨度較大做出的相同口供,也可能是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沒有逼誘供的書面說明。

 

    雖然大部分死刑二審案件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非常清楚,但他們對自己遭逼供的陳述會給旁聽人員尤其是他們的家屬留下較大的疑問。江蘇省高院要讓事實和證據(jù)來說話,依檢方申請,法官通知辦案警察出庭作證,排除獲得證據(jù)的一切非法性。

 

    緝毒警察出庭作證

 

    1018,檢察員申請第一名證人到庭,這是來自無錫警方的一名緝毒警察,他參與了多次對趙啟鋒的訊問。這名緝毒警察被要求在一份證人如實作證保證書上簽名。接下來,他回答了包括趙啟鋒和他的律師,以及檢察員和法官的長達15分鐘的問話。

 

    在回答檢察員的問話時,他說,“在辦案過程中,我們絕無對他逼供和誘供的行為,而且他的神志清楚,6次自愿做出了有罪的供述,他也沒有檢舉他人的立功表現(xiàn)。”

 

    趙啟鋒沒有向警察問話,他只是說這名到庭的警察并不是從頭至尾做材料的人,是一名輔助工作人員。法官針對這個說法詢問警察:“你是這個案子的承辦人嗎?”

 

    緝毒警:“我是在趙啟鋒批捕之前參加了審訊工作,之前參加專案組,一直在參與本案辦理。”

 

    律師接下來問話:“趙啟鋒的身體狀況是不是不好?”

 

    緝毒警:“正因為他身體不好,我們才把他送到了傳染病醫(yī)院治療,20天我和他同吃同住。此過程中他的神志非常清楚。”

 

    檢察員這時出具了一份證據(jù),是200991,趙啟鋒被警方監(jiān)控住院時自己親筆寫下的一份供述,警方證明說在寫這份親筆口供時,趙未受干擾。

 

    趙啟鋒承認(rèn),這份口供是他親筆所寫,“但是,是他們寫好了,讓我照抄的。”

 

    值得注意的是,趙啟鋒在庭審中自始至終都沒有說過有警察在訊問他時動過粗,只是強調(diào)自己的神志不清,而第二位出庭作證的警察則作證說,對他動粗或誘供根本沒有客觀上的可能。

 

聽庭代表稱:“這種做法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三名警察的出庭時長都在15分鐘以上,雖然平時的主要工作就是抓人審訊,但看得出來在7日的庭審作證時,他們明顯有些緊張,而且準(zhǔn)備得不夠充分。在面對被告人尤其是他們聘請的職業(yè)律師時,他們的出庭經(jīng)驗顯得不足,應(yīng)對可能的問話情境適應(yīng)能力不夠。

 

   7日進行的二審于當(dāng)天夜間結(jié)束,法官表示,法庭完整記錄了檢辯雙方的意見。對6名上訴人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是否成立、觀點是否采納,將全面、慎重評議再作出評判。因此案系死刑案件,需報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日公開宣判。

 

  但旁聽的省市人大代表則對這次庭審給予了高度評價。

 

  “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庭審后的人大代表座談會上,有代表說,這對司法機關(guān)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zhì)量,尤其是確保死刑案件質(zhì)量是個保證。

 

  代表們通過此案件給出的要求是:司法機關(guān)應(yīng)當(dāng)進一步增強辦案人員的素質(zhì),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guān)系,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保障人權(quán),確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辦成鐵案,以經(jīng)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組織此次庭審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告訴記者,看起來這樣的作證拖長了庭審時間,但對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的審理,有利于有效查明證據(jù)的合法性,確保案件結(jié)果的公正。在以后的庭審中,省高院將對可能的非法證據(jù)通過各種方法加以審查,依法排除非法證據(jù)。而警察出庭作證現(xiàn)在看來是個新生事物,但在以后的庭審中將成為常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