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7日在無錫公開開庭審理趙啟鋒等六被告人販賣、制造毒品、傳授犯罪方法罪上訴一案。庭上有毒犯辯稱:訊問時神智不清導致口供不準、警方在偵查階段有刑訊逼供現象。無錫公安有三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對此予以反駁。據悉,該案為國家五部門聯合發布新的“證據規定”實施后,我省第一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案件。部分省和無錫市人大代表旁聽此案。

 

2009115,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趙啟鋒2007年因販毒被判處無期徒刑,在因病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伙同他人販賣、制造毒品,遂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趙啟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時衛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其余4人也均依法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相應刑罰。一審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

 

今年62日,在趙作海案余熱未消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對死刑案件應當實行最為嚴格的證據要求,以預防冤錯案件發生。“規定”明確,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此外,還首次規定訊問人員應當出庭作證。這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的重大創新和突破。

 

77的庭審中,趙啟鋒辯稱:“警方訊問我的時候,我的身體狀況一直不是很好,幾次毒癮發作,導致神智不清楚,口供中有不確切的地方導致對自己不利。”其辯護人當庭指出:新規定中明確指出,處于明顯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藥物麻醉狀態,以致不能正確表達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辯護人稱,沒有證據證明趙啟鋒成功制造出冰毒,原判決認定販毒、制造冰毒數額有誤,趙販賣、制造毒品的主觀惡性較輕,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隨后,時衛民也在庭上直呼“冤枉”,他稱并不知道趙啟鋒、葛金龍從自己這里購買麻黃素是制造毒品之用,在偵查階段,警方存在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證的情形。其辯護人認為,新規第十九條明確指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認為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由于新規明確,“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當天的庭審中,有三名無錫公安的偵查人員先后出庭作證,逐條回答了控辯雙方和法庭的提問,他們分別證明趙啟鋒在接受訊問期間神智清楚,證明訊問時衛民時,警方未有逼供、誘供等非法手段取證的情形。

 

據了解,對于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控辯雙方往往各執一詞,查證十分困難。“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了訊問人員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這是重要的新的舉措,既避免了動輒要求訊問人員到場,也保證了訊問人員必要時就其執行職務情況出庭作證,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問題。

 

二審庭審結束后,旁聽該案的省人大代表對記者說,庭審中,三名訊問人員依法履行了出庭作證義務,對于貫徹執行兩個“證據規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有利于司法機關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尤其是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

 

記者了解到,該案系死刑案件,依程序將在報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日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