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鹽城中院對本院公開開庭審理的全市首起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周為海獲賠42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為海系鹽城市一攝影愛者好,為出版“鹽城人文景觀”明信片,拍攝了一組反映鹽城人文景觀的照片,并于1999年10月由國家郵政局發行。中國江蘇網系江蘇省互聯網新聞中心主辦的重點新聞網站,在其旅游頻道中介紹革命老區鹽城時,使用了周為海所拍攝的三幅照片“新四軍重建軍部紀念館”、“神奇的五谷樹”、“東臺西溪風景區”,但并未署明該三幅照片的作者,也未向周為海支付報酬。在周為海提出異議時,中國江蘇網加署了作者姓名后又在網頁上刪除了使用的三幅照片,但未就侵權一事達成協議,周為海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60000元。
  鹽城中院經審理認為,周為海對三幅作品享有著作權,由周獨立完成,凝聚了作者的創作智慧,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屬攝影作品。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三幅攝影作品在網上傳播,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對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被告的使用行為不屬于合理使用,而且其行為具有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數額問題,從兩個方面加以確定:一部分是損失的賠償,鑒于原告所受的實際經濟損失以及被告的獲利均無法確定,因此采用定額賠償。主要參照合理預期收入及作品的藝術性、侵權行為性質、時間、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參考中國江蘇網的稿酬標準,周為海與鹽城郵政廣告公司所簽訂的照片使用協議書,三張照片預期收入定為900元。原告所拍攝的作品中的三幅均為靜態,其藝術性一般。被告的侵權行為主觀并無惡意,訟爭的照片對被告網站的點擊率的提高及因此而擴大廣告的影響較小,客觀上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未造成重大損失等因素,侵權賠償額酌情按預期收入的3倍計算。另一部分,對原告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考慮到原告的調查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開支,酌情判定被告支付1500元。綜上判決被告新聞中心賠償原告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42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章出處: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