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無錫市就趙啟鋒等6人販賣、制造毒品、傳授犯罪方法案二審進行公開審理。在當天的庭審中,一審被判死刑的趙啟鋒當庭稱,在公安偵查期間,他遭到了刑訊逼供。出庭支持公訴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當庭申請此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得到了主審法官的準許,3名辦案民警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調查(7月12《法制日報》)

 

毫無疑問,警察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就是服務于法庭審判的重要體現,而警察不出庭作證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設計中的缺陷所致。筆者以為,警察不出庭作證無疑是對法治的一個嘲諷。如果說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不能甚至沒有法律依據傳喚警察出庭作證,那么我們這個社會無疑是一個警察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因此,隨著新的“證據規則”實施后,檢察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當庭申請公安偵辦人員出庭作證,這不但是抗辯式庭審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對辦案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口供劃上了“紅線”。

 

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徒法不足以自行。警察,如何履行好法律規定的出庭作證義務?江蘇這3名辦案民警已首開先河,令人欣慰。3名民警因為是首次出庭作證,與辯護律師豐富的法庭經驗相比,民警稍顯生疏,回答提問時不夠流暢。但筆者認為,凡是總有一個適應的過程。英美法系的警察出庭作證已習以為常,他們對此有豐富的經驗,既嘗到了甜頭,也體會到了它的艱難。江蘇這3名警官能夠應審判之需要出庭作證本身就表明了“不做虧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門”。筆者堅信,只要稍加“磨礪”,警察“作證的技巧”既不比辯護律師差,也不遜色于英美法系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