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蘇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年度學術論文評選結果揭曉,涉及蘇繡、民間文化傳承、老字號、中醫藥技術及配方司法保護的多篇論文獲得年會高級別獎項。   

“此次年會論文征集主題是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入選的78篇高質量論文中法院撰寫的占大多數,體現出全省三級法院對傳統文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法保護的理性探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江蘇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嬡珍表示,“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立足國家戰略,推動科技自立自強、推動傳統文化創新發展是知產保護的時代主題,也是江蘇知產審判及研究聚焦、聚力的方向。”

明確權利邊界,帶來手工藝新的生長點

“春寒賜浴華清池,溫泉水滑洗凝脂。”著名蘇繡藝人濮鳳娟帶領8名繡娘耗時1年繡完的這副《華清浴妃圖》,通過蘇繡豐富多彩的顏色和靈活多樣的針法體現衣袂的飄逸、人物的靈秀、花卉的靈動,作品多次獲得國家級刺繡藝術大獎。而此前,畫家曹新華出版的個人畫集中就包括工筆畫《華清浴妃圖》,畫作即為蘇繡作品《華清浴妃圖》的底稿。曹新華遂以濮鳳娟侵犯其畫作著作權為由訴至蘇州中院,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繡品以畫作為底稿,但經過繡線、繡層的改編,已形成新的表達。濮鳳娟依畫制作的繡品并非簡單復制,而是屬于藝術再創作行為,其實質是對曹新華畫作的改編。但其事先并未獲得曹新華許可,且改編后的繡品用于商業經營也未向曹新華支付報酬,侵犯了曹新華對畫作《華清浴妃圖》享有的改編權。一審判決濮鳳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曹新華經濟損失22萬元,并通過媒體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曹新華賠禮道歉。

 “同時判決強調,蘇繡繡品經過刺繡藝人創造性勞動,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曹新華要求銷毀被控繡品《華清浴妃圖》的主張不成立,濮鳳娟對于該繡品享有著作權。”該案一審主審法官、蘇州中院副院長王燕倉采訪中提到該案例。

 “傳統文化創新發展,需要有新的生長點來豐富他的創作來源,其借用、化用的靈感和創作來源往往是其他類優質的文化藝術作品。知產審判中如何厘定這些‘用’的權利邊界?僅就江蘇而言,這一問題就會延伸到南京云錦、高淳陶瓷、揚州漆器、無錫泥人、南通紡織等等,”此次獲一等獎論文,《傳統蘇繡文化傳承中的再創作問題研究》為蘇州知識產權法庭課題組完成,課題組成員游冰峰認為,“一方面保護底稿等權利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對蘇繡在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鼓勵、支持和保護應該是傳統文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向。”

“侵權人的權利保護意識有時比權利人更強。比如涉及南京云錦作品的某案件中,被告方搶先就侵權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但是權利人并未登記,這也體現出了知識產權意識有待加強”。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周曄采訪中提到,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每年受理案件四千余件,涉傳統文化保護案件呈增長趨勢,“審理起來比較復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時,為傳統文化的發展留下充足空間”。

此次論文評選中,徐州中院課題組上報論文《馬莊香包知識產權保護與研發路徑探索》讓人眼前一亮。馬莊香包以內里的中藥配方為特點,外部多采用松鶴延年、喜鵲鬧春等傳統喜慶吉祥題材,圖案生動、簡潔、質樸。今年的抗疫斗爭中,馬莊人制作了3000個“防疫香包”捐贈給疫情一線人員。

論文中談到,在村集體的帶動下,馬莊人開始深耕香包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村委領導帶領大家在2018年就開始積極籌劃圍繞香包中的中藥成分和香包的形狀圖案提交發明專利申請和外觀設計專利,如今馬莊村已經在超過40個商品類別中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香包式樣地鐵卡等系列產品已達到60多個種類。

“可以說,小小香包,讓馬莊村有了一張知識產權新名片。”省高院知識產權庭副庭長史乃興稱贊論文的接地氣,“論文的調研不僅充分呈現了預防在先的知識產權保護成功案例,同時看到了基層治理者正在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建立救濟途徑,推動民間藝術延綿發展

近日,一直將南鄉田歌作為傳統藝術學習項目的鎮江丹徒三山中學的師生,發現熒屏熱播的電視連續劇《王大花的革命生涯》背景音樂大量使用與南鄉田歌相似的旋律,于是向本地民生頻道反映。民生頻道攜學校師生一起來到鎮江中院知識產權庭尋求救濟途徑。

丹徒南鄉,地處“吳頭楚尾”,是吳文化的重要發祥地。南鄉田歌是丹徒的先民們在勞動中即興自發創作的“勞動號子”,口耳相傳,傳唱至今。“其曲體,一般是二句體,四句體或多句體的段式結構,音調高亢嘹亮,”鎮江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王成瑤介紹,“當時師生們提出的問題為,南鄉田歌的旋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由誰主張權利,對于南鄉田歌,知識產權保護其內容和邊界又在哪里?”

 “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目前我國對民間音樂進行法律保護已取得共識,但是采用何種法律、通過何種方式保護,在立法上仍未予以明確。”王成瑤談到。

由于立法的缺位,司法實踐中對于民間音樂的保護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記者在省高院知識產權庭了解到,實踐中往往是民間音樂的改編者、匯編者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尋求個人權利保護,而大量涉民間音樂的糾紛因權利主體和起訴主體等問題被排除在法院大門之外,無法尋求司法保護。

啟發于南鄉田歌等民間音樂救濟途徑尋找,王成瑤領銜的鎮江中院課題組此次提交的論文《論民間音樂的著作權保護途徑》獲論文評選一等獎。“論文主要分析了民間音樂著作權法保護存在的障礙,即權利主體、保護客體、保護期限等問題,提出與國際接軌,將民間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公益訴訟范圍這一思路,并圍繞權利主體、維權主體、預先許可制度等進行初步的制度設計。”省高院知識產權庭介紹。

知產庭指出,特別是保護期限問題,著作權法規定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一旦過了該保護期限,作品將進入公有領域,所有人均能使用而無需支付任何對價。但民間音樂具有延續性,有些甚至有千百年歷史,以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來約束民間音樂,顯然不利于其傳承與保護。

 “在傳統文化保護上應當與國際接軌,防止一些國家利用所確立的知識產權規則,恣意掠奪中國的文學藝術資源進行商業開發,”省高院知產庭相關負責人談到,“包括民間詩歌、故事等,樂府詩《木蘭辭》被別國改編成影視作品獲得巨大的商業利潤,卻無需向中國支付任何費用。追溯樂府詩的起源,至今最短也有1500余年,若要對《木蘭辭》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對保護期限的限制下,沒有操作可能性。”

 “或許我們急需做的第一步,就是摸清傳統文化的歷史沿革、保存現狀等情況,為每一項中國傳統文化建立‘傳承檔案’,防止民間文化藝術開發的無序和亂象。”江蘇高院知產庭相關負責人表示。

密織保護網  護航中醫藥穩步走向世界

原告唐老一正齋公司的“唐萼樓肖像”商標是鎮江市知名商標,“一正齋”膏藥制作技藝被列為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告亦被評為“中華老字號”會員單位。被告吉林一正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一正集團吉林省醫藥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主要生產適用于筋骨酸痛等病癥的“一正痛消”膏藥等產品,并注冊了“一正”、“一正消”、“一正春”等商標,其中 “一正”商標已被認定為四平市知名商標、吉林省著名商標和中國馳名商標。

唐老一正齋公司認為,一正集團公司、一正科技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一正”字號,并在其生產的“一正痛消”膏藥上使用“一正”二字,與原告知名商品“一正膏”的特有名稱及字號“一正”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變更公司名稱、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等。

“這一案例是2011年度最高法院公報案例。一、二審法院立足于保護老字號無形資產和推動馳名商標進一步發展,指出必要時可以附加標識加以區別,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競爭秩序,”泰州中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劉曉慧介紹,“我們把這一案例寫入論文,在論文中提出,鑒于‘一正痛消’膏藥等產品已銷售至鎮江地區,二審法院特別強調‘一正膏’的區域知名度,其意義在于,可以有效避免老字號未來可能發生的區域維權困難。”

隨著泰州醫藥城的發展壯大,涉及藥品專利保護等知識產權案件不斷增多,泰州中院知識產權庭庭長王小莉帶領課題組充分調研,完成此次參評論文《論知產保護附帶民事訴訟之路》。

 “我們在論文中關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特別舉例中藥配方,投入巨大的財力物力改良獲得專利權后,雖然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但因從審查到核準時間較長,因此實際獲得保護期限較短,任何一個慢動作的保護都是在浪費中藥配方的黃金期。這種情況下,刑事訴訟保護的弊端就顯現出來,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盡早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有效避免知識產權單純刑事救濟的低效率。”王小莉說。

“中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迫在眉睫。很多國家都積極在中藥復方中尋找和研制新藥,并申請專利保護。由于他們的‘捷足先登’,我國要生產某些中藥復方藥物,還需要取得國外權利人的授權。利用典籍記載甚至祖傳方法研制中藥復方藥物者,可能無意間就成了專利侵權人。不僅研究心血化為烏有,還可能面臨被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風險。密織知識產權保護網,推動中醫藥穩步走向世界,這也是我們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和法律人的共同職責!”江蘇高院知產庭庭長湯茂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