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提高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社會公信力,經市中院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制定出臺了《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院長、庭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的規定》。
  《規定》對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的審判工作任務作出了明確規定。院長、副院長每年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不少于5件。審理的案件應為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疑難、復雜案件或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民一庭、民二庭庭長每年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不少于20件。其他業務庭(不含立案庭)的庭長每年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不少于10件。審理案件應為本地區有一定影響的案件或疑難、復雜案件。主持工作的副庭長參照庭長的審判工作任務執行。業務庭(不含立案庭)不主持工作的副庭長要固定到一個合議庭擔任審判長,全年參加審理案件。
  《規定》要求將副院長、庭長、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案件情況,納入年終崗位目標責任制考評范圍,作為對副院長和各業務部門評先、評優的參考依據。同時,要求各基層法院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定。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