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亭湖法院受理的涉及基層政府融資平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票據糾紛等案件逐年上升,從2011年的17件增長到2014年的52件,涉案標的從0.54億元增長到2.67億元。在審理中,發現基層政府融資平臺存在五個方面的經營風險。

  一是融資平臺數量過多且融資債務數量過大,違約風險加大。經統計,整個鹽城大市區兩級政府融資平臺數量多達20余家,但融資平臺負債比過高,金融機構基于信貸安全,已加大對政府融資平臺信貸的催收力度,各融資平臺面臨到期融資債務償付違約風險。

  二是經營主業過度依賴房地產及基礎設施投資,行業風險過高。除交通投資公司、農業水利投資公司等特殊行業融資平臺外,國投、城投等融資平臺均肩負舊城改造、拆遷安置、園區建設等職能,以房地產開發及基礎設施投資為經營主,受基礎設施行業融資利息過高、產業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面臨較大行業風險。

  三是融資企業未能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責任風險較大。大多數融資平臺未建立起健全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未能與財政局(國資辦)實現機構、人員脫鉤,企業管理呈現泛行政化傾向,企業空洞化現象較突出。

  四是融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經營風險較大。部分融資平臺未按要求,為法規合約、財務審計等關鍵崗位配備具專業人才,致使合約審查、財務審核等企業風險內控崗位流于形式,加大企業經營風險。

  五是經營目的錯位且存在違法經營現象,群體性糾紛風險較高。部分融資平臺為完成地方政府下達的年度投資任務,違反法律規定,為招商引資項目拆借資金或違規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部分融資平臺以高利潤回報為誘餌引誘施工人先行全額墊資施工,長期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經常引發群體性信訪事件。

  對策建議:

  一是明確界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法律含義,劃清融資平臺與公司的界限。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并非法律概念,現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都是以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出現的,但深入分析可知,政府融資平臺并不具有公司的實質性特征。根據公司法理,公司應當具有營利性的本質特征,并以獨立財產、獨立責任和獨立組織作為三大支柱。政府融資平臺的主要職能是政府融資和承建政府投資項目,多以公益項目為主,而不具有營利性;政府通常以土地、股權作價出資設立融資平臺,政府與地方融資平臺存在利益輸送關系,很難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在財產和責任上的獨立;在成立后,政府并不為融資平臺設立獨立的組織,而是由政府官員兼任其中的必要崗位,在組織上也沒有獨立性可言。因此政府融資平臺即使具有公司的形式,也并不具備公司的實質,政府融資平臺不應采取公司形式。應然視角下,政府融資平臺為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的機關法人分支機構,其權利義務應由設立融資平臺的相應政府機構來承擔

  二是規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設立,建立一級政府一個融資平臺的體系。為保證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準確判斷融資平臺與相應級別政府的關系,應當從立法上建立政府融資平臺的注冊登記制度,設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注冊登記程序,由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構行使注冊登記管理職能。在財政部內部設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國的地方政府債務。注冊登記制度不僅有利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歸口管理,而且可以有效的杜絕各地方政府通過多設融資平臺多頭舉債的問題,保證融資平臺與相應政府關系的信息公開,有利于地方各級政府的債務監督。

  三是定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功能,建立政府公益性項目的融資機制。目前,我國各級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功能定位不清。融資平臺自身成為營利性和公益性的矛盾體,很難界定其功能角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應然角色是地方債務融資管理執行機構。在地方債務融資決策機構作出融資決策時,由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具體負責執行融資決策,具體職能包括代表地方政府具體實施融資方案,開展地方債務的總量控制和結構控制,登記債務資料并建立風險檔案,確定政府責任以及組織溝通協調等。至于具體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由主管項目的政府職能部門負責,包括項目的收集整理和評價,預測項目資金需求,設計取得方式,發債業務申請以及舉債后的跟蹤管理等。以形成一個融資決策、融資執行和項目管理相統一的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建設體系。

  四是加強融資平臺貸款跟蹤管理,及時掌控資金運用。貸款發放以后,金融機構應當對貸款合同的履行情況加強跟蹤管理,及時全面搜集融資平臺公司已經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的有關證據,督促其及時將質押物產生的收入轉入特定賬戶。在主債務到期未獲清償的情況下,應盡快與融資平臺公司、地方政府協商,盡早采取措施收回貸款,防范可能的風險。但是,在防范并應對地方融資平臺可能出現的風險時,要特別注意防止矯枉過正,使地方投融資平臺正常運營的資金鏈斷裂,導致潛在風險的顯性化。如果我們采取過于嚴格甚至一刀切的措施,截斷平臺企業正常的融資渠道,或割斷企業與政府的補貼與被補貼關系企業的現金流和融資渠道就可能被截斷,從而導致資金鏈斷裂,不僅潛在債務風險會立刻暴露,一些不存在債務風險的項目也會受到影響而產生風險。這不僅不利于風險防范,而且還會提前大風險,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產生。

  五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資責任制度,約束地方政府行為。無論是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的貸款行為,還是不同形式的發展行為,都應當要求地方政府的債務規模必須與財力相匹配,期限必須盡可能與政府任期相一致。因此,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資責任制度,研究提出一套用以控制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指標體系,對于已經超出債務風險指標控制范圍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強償債力度,控制新的政府性舉債行為,使政府債務的規模盡快回到債務風險控制標準以內。同時在地方政府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有效清償的情況下,適時探索實施地方政府財政破產制度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否則一個軟的預算約束加上一個寬松的信貸投放環境,必然會鼓勵一些缺乏自我約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對信貸資金的低效率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