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指出,要“樹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潔、為民的核心價值觀”。在最近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工作會議上,王勝俊院長再次強調:要更加注重培養人民法官“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把這項工作作為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增進廣大法官的認同,使其成為法官的共同價值追求。“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在司法領域的集中體現,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本質。其中,公正是靈魂,廉潔是基石,為民是主旨,三者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法乃公器,民為邦本”。在“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系統中,“為民”是核心。堅持公正司法、廉潔司法的根本目的和歸依,就是為了使司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民司法價值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區別于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是人民法官重要的理想信念、價值追求和行為準則。在新的歷史時期,牢固樹立為民司法價值觀,有著重要的理論、現實和歷史依據。

  首先,人民法院人民性是為民司法價值觀的理論基礎。司法權的性質是由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決定的。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決定了我國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我國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我國的法院是人民法院,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國的法院名稱前面被冠以“人民”二字,我國的法官被稱為人民法官,這絕不是文字上的無謂增加和重復,而是更加鄭重地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的人民性。它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給的,只能用來保護和發展人民的利益。這就要求人民法官必須牢記司法權的本質和來源,真正從思想上解決“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把為民司法作為根本的價值追求和行動指南。

  其次,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是為民司法價值觀的現實基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依法治國進程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法治意識顯著增強,對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效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新需求,要求人民法院既要堅持職業化改革的方向,也要努力為司法的大眾化留下足夠的空間,使法官既有專業技能,又有群眾感情;使司法工作既能為群眾辦事,又能讓群眾參與;使群眾感到法官既有較強的司法能力,又十分可親可敬,從而讓司法更加貼近群眾,更加方便群眾,更加主動地服務群眾,更加自覺地接受群眾監督。

  再次,人民司法優良傳統是為民司法價值觀的歷史基礎。近代以來,中國共產黨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斗爭中,形成了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的豐富內容,最終匯集在為民司法這一點上。早在土地革命時期,為了化解工農運動內部的爭端與糾紛,我們黨成立了專門的調解組織或機構,將司法和調解活動深入到中國普通民眾的最基層,也成為黨廣泛接觸民眾、溝通民意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央蘇區和陜甘寧邊區,司法審判強調群眾觀念、堅持群眾路線,并最終形成了依靠群眾、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的“馬錫五審判方式”。毛澤東同志評價:“馬錫五同志,一刻也不離開群眾。”這種依靠群眾、方便群眾的做法,為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保衛新生的人民政權和鞏固革命根據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新中國的人民司法制度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人民司法制度是一脈相承的。在當代中國,人民法院開展司法工作,有必要大力弘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努力開掘為民司法的寶貴遺產。

  牢固樹立為民司法價值觀,并將其真正落實到司法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是當前擺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面前的重大課題。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陰園區人民法庭法官陳燕萍,是近年來人民法院戰線涌現出來的為民司法的杰出代表。她扎根基層人民法庭十多年,情系百姓,無私奉獻,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職責,共審理3000多件案件,無一錯案、無一投訴、無一引發上訪。在長期的基層司法審判實踐中,陳燕萍同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充分體現了為民司法價值觀的要求。我們要加強“陳燕萍工作法”的研究、教育和實踐,深刻分析新時期為民司法價值觀的豐富內涵、基本要求和實現途徑,從而更好地踐行人民法院人民性的要求,更好地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關切,更好地傳承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

  一、堅持為民司法價值觀,就必須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

  陳燕萍同志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積極運用“溫情接待、耐心傾聽、換位思考”的方法,以對待親人一樣的態度對待當事人,在情感上與當事人心貼心,消除當事人的畏懼心理,增強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她的這一工作方法啟示我們:司法越貼近民眾,人民就越信任司法。在我國國情條件下,訴訟對于相當一部分群眾尤其是鄉土社會的基層群眾而言,往往是不得已而為之的無奈選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往往承受著無形的壓力,時常難以理性地面對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作風簡單、生硬、粗暴,則當事人難免會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甚至產生與法官的對立情緒,也必將影響糾紛的有效解決。因此,在訴訟中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主體地位,消除當事人的抵觸心理,引導當事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合理表達訴求,就顯得非常必要。

  在司法審判工作中,人民法官必須堅決克服各種脫離群眾的現象,堅決反對衙門主義和官僚主義作風,真正從感情上尊重群眾、貼近群眾,建立起人民司法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感情橋梁。要為當事人訴訟營造親和的氛圍,以一張笑臉、一聲問候迎接當事人,以和善的微笑、貼心的話語走近當事人,使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親和力。要耐心傾聽當事人的訴求,讓當事人宣泄情感、平抑情緒,消除當事人的抵觸心理,重新回歸理性,同時通過耐心傾聽發現當事人訴訟的真實目的,了解當事人的心結所在,尋找化解矛盾的切入點。要學會換位思考,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感同身受體察百姓的疾苦,同時引導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問題,以求達到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之間情感上的溝通,促進糾紛的有效化解。

  二、堅持為民司法價值觀,就必須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

  陳燕萍同志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正確運用“指導舉證、深入調查、嚴格審核”的方法,合理行使釋明權,努力探求案件事實真相,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她的這一工作方法啟示我們:法官不能單純地“坐堂問案”,而是要堅持能動司法理念,積極行使司法職權,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實體公正。“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證據規則,對于改變過去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幅員遼闊,城鄉二元結構特征明顯,地區發展不平衡。具體到司法領域,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司法發展的差異性仍然比較明顯。相當部分地區的群眾經濟能力有限、文化素質不高、證據意識不強,一旦進行訴訟往往無法自行完成舉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官機械司法、就案辦案,往往導致當事人喪失應得的權利,進而動搖當事人對司法的信心。

  在司法審判工作中,人民法官必須正確認識和處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關系、群眾公正觀與法律公正觀的關系、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堅持實質正義的優先性,切實維護公平正義。要堅持群眾路線,注重調查走訪,深入實際了解案件情況,盡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實,使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要加強訴訟指導,平衡當事人的訴訟能力,使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特別是對舉證能力較弱的當事人,不能簡單地以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而要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現有證據發現當事人可以提供但未提供的證據,提示當事人予以提供,進一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要準確運用證據裁判規則,嚴格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審核,盡可能發現隱藏在證據背后的事實真相。特別是要細心觀察當事人的面目神情、心理狀態、言詞陳述的前后變化,憑籍細膩的審視和查證,在形式證據中辨清案件事實。

  三、堅持為民司法價值觀,就必須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

  陳燕萍同志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積極運用“譯解法律、類案引證、引理入法、以理補法”等方法,將法律知識轉化為通俗易懂、形象貼切的群眾語言,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和情理風俗,努力使人民群眾明確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明晰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她的這一工作方法啟示我們:司法的過程不是簡單地對照法律條文得出結論的自動售貨機式的操作過程,而是在調處糾紛中融入法官智慧的復雜的創造過程。人民法院司法活動的目標,不僅要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高效裁判,更要讓人民群眾明了法院的裁判理由,理解法律規定的內涵和真諦。近年來,有的案件在實體和程序上嚴格適用了法律規定,但是由于沒有充分向群眾進行辨法析理,沒有充分考慮社情民意,裁判結果未能得到公眾的認可,甚至個別案件的處理還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質疑,損害了司法的社會公信力。

  在司法審判工作中,人民法官要堅持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努力讓當事人打官司贏得明白,輸得服氣。要注重學習研究群眾語言,做到語言“入鄉隨俗”,少講群眾晦澀難懂的話,少說群眾厭煩的空洞道理,把法律語言轉換成符合法律精神的群眾語言,使群眾聽得清、聽得懂、聽得明。要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學會從社情民意中體會法律的精神,學會從人民群眾的意見中尋找定分止爭的智慧,學會從人民群眾的評判中發現自身工作的不足,從而使司法審判工作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的需要。要積極運用鮮活的案例,解釋法律規定的含義,加強對當事人的教育疏導,增強司法審判過程中做群眾工作的針對性和說服力。要重視情理風俗的司法運用,把社會公眾的一般道德原則、普遍的是非標準、善良的民俗習慣以及人情關系等合理因素,有機地引入到司法審判之中,促進涉訴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

  四、堅持為民司法價值觀,就必須用群眾信服的方法化解糾紛

  陳燕萍同志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堅持運用“真情調解、調判結合、合力化解”的方法,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在法理情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她的這一工作方法啟示我們:司法的目的不僅是裁判糾紛,更重要的是化解糾紛,只有努力使各方當事人對裁判結果的可接受程度達到最大化,才能徹底化解矛盾糾紛,并通過審結一案,達到溫暖一方民心、維護一方穩定、促進一方和諧的目的。人民群眾將糾紛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目的并不局限于獲得一紙公正的判決,而是更關心自身權益是否有效實現,問題是否真正得到解決。一些看似“雞毛蒜皮”的案件,如果處理不當往往會使矛盾激化,甚至導致“民轉刑”。

  在司法審判工作中,人民法官必須盡量采用讓人民群眾信服的方法而不是讓人民群眾屈服的方式審理案件,努力使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做到信賴和服從。要充分認識社會關系除了有法律加以規范外,還有道德、情理予以維系,從而在案件審理中,善于根據案件情況和背景的不同、當事人身份和性格的差異,有所側重地采取不同的調解策略,努力尋找當事人之間久違的真情,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要充分認識調解與判決各自的優勢,科學把握適用調解或判決方式處理案件的基礎和條件,從如何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如何使案件的示范效應最大化、如何做到案結事了等等角度,分析案件是以調解結案為佳,還是以判決結案更好,從而選擇最合適的結案方式。要積極爭取黨政機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業組織、社團組織以及有關群眾的大力支持,充分依靠一切可以依靠的力量,共同做當事人的工作,合力化解涉訴矛盾糾紛。要強化司法的社會責任,合理適度地做法外之事,行利民之舉,彰顯人民法院親民、為民的良好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敬佩。

  去年8月,王勝俊院長視察江蘇法院時,聽到“案子到陳法官手里,我們放心,心里踏實”的群眾話語,感慨地說:“還要什么豪言壯語,這是老百姓最實質性的最中肯的評價。”這充分說明“陳燕萍工作法”的時代價值,就在于對中國司法國情條件的科學把握,就在于對為民司法價值觀的生動詮釋。人民法官應當以陳燕萍同志為榜樣,進一步增強宗旨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爭當百姓信服的平民法官,不斷提升司法公信力,奮力開創新時期人民司法事業發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