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鎮江中院召開專題會議傳達學習全省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會議,并結合法院工作實際,提出推動訴訟調解有效銜接、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具體措施。
  一、樹立正確的調解觀念,提高參與大調解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堅持把參與大調解作為創建“平安鎮江”、開展機關作風建設暨“公正執法樹形象”活動的重要內容,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干警認真學習全省、全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會議精神,澄清模糊思想觀念,提高認識。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機制的形成,將法律的正確適用與化解矛盾、促進社會穩定結合起來,進一步強化法院的糾紛解決功能。堅持從落實“公正與效率”主題、司法為民宗旨的高度,進一步消除影響訴訟調解、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主客觀制約因素,重視發揮調解程序簡約、成本較低、便于執行的優勢和人民調解信息靈、反應快、情況明的優勢,提高審判工作的綜合效果。
  二、堅持把訴訟調解作為參與大調解的有效載體,加強和規范調解工作。
一是擴大必須調解的范圍。規定對婚姻家庭、繼承等人身權糾紛案件、鄰里糾紛案件以及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糾紛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對其他有調解基礎、當事人自愿調解的糾紛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把案件調解率作為全市法院的基礎考核指標,作為基層法院、人民法庭評先評優的重要考核依據。二是講究調解藝術。準確靈活運用“調解六法”。其一,證據展示法。對于證據較多、疑難復雜的案件,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由雙方當事人展示所提交的證據,明確權利義務關系,分清是非責任,促成調解。其二,判前評斷法。在法庭調查、辯論結束后,及時對庭審證據和法律事實進行認定、說理,讓當事人明確自己的過錯和責任,使其主動接受調解。其三,借力調解法。充分發揮代理人、當事人親朋好友等社會力量的作用,做好調解工作。其四,批評教育法。對有過錯的當事人及拒不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及時批評教育,使之轉變態度,爭取對方當事人諒解,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其五,冷熱處理法。對于矛盾易激化的糾紛案件,給當事人一定反思時間,并盡力通過有關單位和組織幫助其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化解雙方的恩怨。其六,專家旁聽法。對涉及專業性強或需要鑒定的案件,邀請專家旁聽庭審或作為人民陪審員,幫助調解案件。在調解過程中,注意根據案件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狀況確定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策略。三是及時總結經驗,提高調解技能。通過召開全市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舉辦民庭、法庭人員培訓班等,把調解作為重要內容,總結調解工作經驗,提高審判人員調解技能。試行對達成調解的案件,當事人經濟困難的,依法優先予以訴訟費減免。通過加強成功調解的典型案例宣傳,在立案時向當事人發送訴訟須知中介紹調解的好處等措施,在全社會營造倡導接受和利用調解來解決糾紛的氛圍。
  三、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
  成立依托法庭指導組織機構的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小組,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納入全年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工作計劃和任務,健全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參與大調解的工作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范、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一是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由基層法院民庭、刑庭及人民法庭的業務骨干擔任各鄉鎮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責任制。人民調解指導員與調解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系,通過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不定期邀請其旁聽案件審理,聘請人民調解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審理簡易案件等,提高人民調解員業務技能。二是建立情況通報制度。通過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通報一個地區或階段較為突出的矛盾糾紛,超前制定調解措施和工作方案,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及時了解基層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和典型案例,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三是推行指定基層調解組織調解矛盾易激化案件制度。認真貫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于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持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同時,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矛盾易激化的,指定雙方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四是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系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及時做好一般矛盾糾紛調解工作。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