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決定,切實加強涉及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的房地產及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清欠工作中的司法職能作用,根據國務院、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級法院文件精神,制定《關于加強涉及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資案件審理的意見》,推出十項措施: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兩級法院領導親自過問涉及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資案件的審理,隨時掌握了解重大典型案件的審理情況。對涉及面廣、拖欠時間長、矛盾激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相關案件,選調審判業務骨干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必要時由分管院長、業務庭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對人數眾多、有矛盾激化傾向的群體性案件,著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確保審理期間的社會穩定。二是加大受理力度。建立專人專項辦理的“綠色通道”,設立由專人接待辦理的特別窗口,適當放寬涉及清欠的建設工程合同及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條件,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盡可能簡化立案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三是加大調解力度。協調好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著力做好調解工作,盡可能促使用人單位在訴訟期間自覺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在立案過程中,對有可能調解或矛盾激化的案件,可以隨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自始至終貫穿于整個案件審理過程。調解后有履行條件的,及時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以調帶執,徹底解決糾紛。四簡化訴訟程序。建立快審、快調、快判的機制,盡可能地簡化訴訟程序,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務。基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盡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審程序也按照簡易化審理的改革要求審理。按照繁簡分流的原則,以群眾的理解能力為標準,簡化裁判文書的制作,縮短此類案件的辦案周期。五是就地審理案件。對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群體性糾紛或當事人住所偏遠、交通不便的案件,發揚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主動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審理或調解,就地辦案,在化解糾紛時積極向人民群眾宣傳解釋法律,不斷提高廣大民工的維權意識。六是強化執行保障。加大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力度,對承包方或民工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應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不必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對有履行能力的發包方或用人單位,可以先予執行全部或部分拖欠的工程款或工資。案件審理過程中即考慮執行問題,為債權的及時、有效實現提供條件,做到審執兼顧。七是加強信息溝通和業務指導。全市兩級法院及時溝通相關審判信息,基層法院對受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在受理和審理過程中適時上報有關信息,市法院相關業務庭加強對此類案件審理的指導和督促,及時出臺相關案件實體處理的指導意見,必要時組織專項研討和檢查,上下協力,高效、高質地審理好相關案件,切實配合黨委、政府做好三年清欠工作。八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確因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訴訟費用而影響其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主動向其提供司法救助措施,依法緩、減、免其訴訟費用,并建議司法行政部門給予法律援助,無償提供律師代理服務等幫助。九是發揮司法建議功能。為促進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的職能,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審理中發現發包方強迫承包方轉包、肢解分包工程、墊資施工及違反招投標管理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違法用工,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延長試用期、故意克扣、拖欠民工工資、不繳納保險費用的,依法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責令整改或予以處罰。十是加強調查研究。針對審判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加強對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案件審理的調查研究,研究新問題,探討新思路,及時總結審判經驗,不斷提高審判水平,確保案件審判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