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委的支持、協調下,淮陰區人民法院妥善執結一起52戶農民狀告區國土局行政不作為集團訴訟案。
  1984年,淮陰區老張集鄉工商聯合公司與張集村二組簽訂了用地協議,無償征用該組17.5畝土地,協議約定,不得私自出租、轉讓土地,該協議經村委會和老張集鄉政府蓋章同意,但未經有權機關批準。鄉工商聯合公司分別于1985年、1986年以鄉農機站名義在上述土地上建筑了6處房屋。這些房屋中已有4處分別于1989年、1994年轉讓他人,實際占地面積864.40平方米,并由區國土局補辦了征地手續。1995年12月至1996年3月,鄉農機站又將補辦手續后的16間房屋予以出售。1996年6月,經群眾舉報,區國土局對鄉農機站違法行為進行了查處,沒收非法所得19379元,其余大部分土地被鄉政府批給村民作為宅基地和臨時用地。之后,張集村二組部分村民一直要求國土局對老張集鄉工商聯合公司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因區國土局沒有處理,張集村二組52戶農民遂以國土局不作為由向淮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土局履行法定職責,淮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老張集工商業聯合公司于1984年與張集村二組簽訂的土地征用協議無效,其后僅864.40平方米補辦了征地手續,其余土地一直沒有辦理合法手續,雖被鄉政府批給村民作為宅基地和臨時用地,但張集村二組群眾利益應得到保護。區國土局在接到群眾書面報告后理應及時查處。據此,淮陰區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5日作出判決,判令國土局在三個月內對老張集鄉工商業聯合公司違法占地、非法買賣土地行為進行查處。區國土局不服,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30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判決書生效后,國土局沒有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張集村二組52戶農民遂于2002年6月6日依法向淮陰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區國土局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該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區國土局在2002年7月10日前履行法定職責。區國土局對于履行法定職責存在法與理的沖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老張集鄉工商聯合公司未及時補辦用地手續,故該宗土地仍歸張集村二組集體所有。對老張集鄉工商聯合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老張集村二組土地建房的行為,應對該宗土地上的29戶民宅、張集鄉工辦室及張集供銷社7戶職工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退還土地的處罰。如這樣做,也將產生36戶村民居無定所的負面效果。對此,區國土局先后市、省土地管理及國土資源部請示,國土資源部答復的傾向性意見是“由鄉政府補辦集體非農建設用地手續,并對該村民小組進行一定補償后,土地變更為鄉集體所有”。但老張集鄉政府不愿意出錢對村民補償,導致該意見無法操作。因國土局遲遲未作處理,引起張集村二組部分群眾到市委上訪。該案的執行引起了區委領導的高度重視。法院將此案及時向區委匯報,區委書記夏心?得知這一消息后,立即委派區委副書記葛萊專門牽頭協調處理此事。2004年4月2日葛書記帶領區委辦、法院、信訪局、國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到老張集鄉人民政府,專門為此案的執行召開協調會,由老張集鄉三套班子及鄉黨委辦、土管部門、張集村委會和張集村二組黨小組長及部分群眾參加。在廣泛征求意見,結合實際狀況的前提下,最后形成三點統一意見:1、對已建好房屋的40戶不再追究,責令補辦相關手續。2、對仍未蓋好房屋的0.5畝土地,按現行地價每畝三萬元補辦用地手續后,拿出拍賣,扣除手續費后余款按84年人口分給二組群眾。3、對17畝土地補辦手續后,按每畝900元計算,補償款仍按上述標準分配。為此,老張集鄉政府根據協調意見挨門挨戶征求意見,得到了絕大多數農民的支持和響應。老張集鄉政府據此對二組81戶農民進行了補償并發放到位。至此,一起涉及面廣、影響大的集團訴訟案在區委的大力支持下,在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順利得以執結,取得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文章出處: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夏海軍、張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