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產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市場經濟破產法,其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與國際接軌的管理人制度。但是,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最現實、最困惑的問題就是如何公平、合理地確定和支付管理人的勞動報酬,對此,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積極有效地實踐——

 

  8月6,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有關管理人報酬基金管理辦法的承諾書上,筆者看到包括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經濟咨詢公司等在內的17家入冊管理人已自愿簽名蓋章。至此,由無錫中院出臺、適用全市兩級法院的《關于管理人報酬基金的管理辦法》的協作協議正式開始運行。

 

  “零問題”引出首個“基金制度”

 

  企業破產案件中,因為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過低或者為零,導致管理人報酬過低或者無法計算。管理人工作成本得不到保障,破產管理質量也隨之下降,影響了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公正與效率。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成為審理破產案件的“難關”。

 

  “破產程序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礎上順利進行,很大程度取決于管理人的合理設置以及管理人認真履行職責。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依法有效地指定管理人,恰當地確定和支付管理人的報酬,是實施破產管理人制度的關鍵。”無錫中院副院長金飚說。

 

  在《關于規范和加強破產管理人選任、管理工作的意見》的基礎上,無錫中院結合破產案件審判實踐,制定了《關于管理人報酬基金的管理辦法》,通過充分、有效地運用薪酬機制調動管理人的積極性,推動管理人隊伍的職業化進程與管理人行業的良性、有序發展。

 

  “四字訣”帶來首次“管理嘗試”

 

  如何規范和加強破產管理人選任、管理工作是管理人報酬基金制度建立的基礎和前提。針對當地破產案件審判實際,無錫中院通過“冊、選、評、審”四舉措,制定了規范和加強破產管理人選任、管理工作的意見進行破產管理人選任等工作規范化管理。

 

  針對各基層法院為解決入冊機構數量過多難題而多頭制定管理人小名冊的混亂現象,無錫中院在名冊范圍內擇優選取部分機構組成管理人名錄,統一適用于兩級法院。

 

  “一般案件從管理人名錄中隨機選任;重整、和解等重大疑難案件從專業能力突出的入錄機構中隨機選任;職工問題突出的案件從政府推薦的入錄機構中隨機選任。”無錫中院司法鑒定處負責人認為,破產案件的特點決定了單純隨機選任的管理人不能完全符合個案破產審理的實際需要。

 

  入錄名冊的無錫一家經濟咨詢公司負責人告訴筆者,進入了名冊競爭也很激烈,既“考”又“評”,也要面臨淘汰出局。針對管理人內部缺乏競爭與激勵機制的現狀,借入錄機構的履職考核、資質評定以及除名規則的確立,推行管理人的優勝劣汰與良性競爭。

 

  今年5月,在審理一家公司破產清算案件中,無錫中院首次嘗試開展了對管理人的責任審計。目前,該項目已由無錫太湖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經審計確認管理人無錫融海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在破產清算中的各項收入以及費用和債務支付“合規合法,未發現有操作違規行為”。

 

  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多方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創設了對管理人的責任審計監督模式,通過精心設計責任審計的適用范圍、機構選擇、資料提供、費用承擔、結果運用等多項內容,建立了較為完整全面的責任審計制度,變被動聽取匯報為主動檢查工作,變程序性監督為專業性監督,變法院的主觀性評價為中立第三方的客觀性評價。

 

  “五亮點”構成首個“管理辦法”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管理人報酬時,一般應依法終結破產程序。但是,破產程序的一個重要功能是檢驗債務人是否存在欺詐,并依法通過撤銷等手段追索債務人隱匿轉移的財產。”無錫中院民二庭副庭長蔣馨葉說。

 

  如果把表面上“無產可破”的債務人一律拒之破產程序之外,就有可能縱容債務人的逃債行為。債務人財產轉移得越多,支付管理人報酬就越少。參與管理辦法擬定的法官陸曉燕介紹,他們充分吸納了司法界與管理人行業的多方意見,結合無錫市兩級法院的破產審判實踐,主要規定了管理人報酬基金的設置目的、收支原則、賬戶管理、提取比例、補償對象及金額等,在制度設計上具有“五個亮點”。

 

  作為破產管理人聯合簽署的協作協議,包括無錫華安達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內的17家入冊管理人在管理辦法上簽了名。這一協作協議體現了管理人內部的協作性,管理人報酬基金,取之于管理人報酬,用之于管理人報酬不足時的補償。

 

  辦法中規定了管理人報酬基金補償的對象,明確管理人報酬基金用做管理人報酬過低或無法計算時的補償,并具體列明了需要補償的四種情形。辦法規定了根據所有破產管理人的要求,管理人報酬基金賬戶以管理人名錄為單位,設置于對名錄進行管理的法院,賬簿情況向所有入錄機構公開并接受查閱。辦法還規定了管理人的工作成本,通過審計予以核定,對管理人工作成本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司法技術管理部門從法院會計審計機構名冊中,采取隨機搖號的方式公開選定,杜絕人為因素,強調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