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倪××因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查決定,現授權其訴訟代理人江蘇永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賢山來你單位收集、調查以下證據……”今天,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地產合同糾紛案向如東縣房管局發出了上述委托調查令。

  南通中院2007年初出臺《南通法院調查令實施規則》,在全市法院試行調查令制度,規定當事人涉案證據保存于公安、工商、稅務及房產登記、金融等部門,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需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遞交調查令申請書,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規定后予以簽發。南通中院還規定,申請人必須是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持令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僅限于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對有義務協助調查令實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協助持令人收集、調查證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

  據統計,自2007年以來,南通全市法院已經發出981份委托調查令,有效解決了訴訟當事人舉證難的問題,有力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