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中院為充分發揚法院調解的優良傳統,積極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把矛盾最大限度地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穩定,制定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
  該《意見》要求:五類案件即婚姻糾紛案件、收養糾紛案件、撫養、扶養、贍養、繼承、析產糾紛案件、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只有調解不成的,才能依法判決。對一些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提倡以調解方式結案。調解可以在法院進行,也可以就地進行;可以“面對面”進行,也可以“背對背”進行,調解應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
  為促進訴訟調解與社會大調解的對接,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聯系,共筑大調解的體系,《意見》指出:人民法庭與轄區內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建立定人、定期的聯系制度,促進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相互銜接、互動互補。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將一些簡單的民事糾紛委托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當事人同意的,可暫不立案和交納訴訟費用?;鶎尤嗣穹ㄔ杭捌渑沙鋈嗣穹ㄍソ浺欢ǔ绦蚩梢云刚堄薪涷灥娜嗣裾{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和庭外調解員,并對其進行定期培訓,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此外,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工商、勞動、公安等部門的行政調解組織之間的聯系與溝通,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支持與指導力度,促進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互相銜接、互動互補,促進形成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的大調解體系。
  為調動審判人員以及人民調解組織的積極性,使調解工作切實得到加強,《意見》強調:應將民事案件的調解結案率作為衡量審判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指標進行考評,對調解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并對于在訴訟調解中協助人民法院工作成績顯著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和律師,人民法院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建議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文章出處: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唐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