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建立多元化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解決機制,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8月19日,南通中院與南通保險行業協會聯合出臺《關于建立涉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聯動調處機制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調處的組織領導、工作流程、日常聯絡、專業培訓等方面做了詳細規范。這個總共21條的《辦法》,將于即日起開始在全市施行。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委托調解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應當向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及其下設的南通保險糾紛調處中心出具委托函,并在作出委托調解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訴狀、證據等相關案件材料送交南通市保險業協會及其下設的南通保險糾紛調處中心,并針對具體案情做好調解的指導工作;委托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及其下設的南通保險糾紛調處中心進行調解的,調解期間一般為15天,調解期滿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一次,延長的調解期間不得超過7天。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承辦案件的合議庭和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指派的調解人員對案件的調處方案取得共識,而涉案保險公司不予配合的,由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利用協會的平臺負責協調;承辦案件的合議庭和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指派的調解人員對案件調處存在分歧的,應提請涉訴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聯動調處工作辦公室交由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和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的相關負責人員進行進一步的溝通協商,力爭達成共識。

  據了解,2008年以來,南通全市法院共委托南通市保險行業協會及其下設的南通保險糾紛調處中心調解案件1883件,調處成功749件,調處成功率達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