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內不具有教師職務的管理員在退休時能否享受教師待遇,并按退休前原工資的100%計算退休金呢?南通中院在一起訴人事局不履行按教師待遇辦理退休手續法定職責的糾紛案中對此作了否定的回答。6月4日,隨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的下達,該院肯定了海安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再次駁回了原告叢某要求按教師待遇辦理退休的訴訟請求。
  原告叢某于1962年在新疆奇臺縣參加工作,1966年被精簡退回原籍海安縣。1977年3月,奇臺縣委對叢某進行了復查,并給其恢復工作,繼續任教。按叢某的請求,1980年6月,叢某調回海安,被分配在工業系統工作。1991年2月5日,叢某調到一技工學校工作,介紹信上注明人員性質是“干部”。1991年9月至1995年8月,叢某在技工學校培訓班招待所工作,1995年9月至2002年4月,叢某也僅在技工學校擔任一些管理工作,未實際從事教師工作。1993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時,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4)3號文件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度、管理人員工資制度和工人工資制度。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均有職務工資一項,教師的職務工資須以教師職稱為基礎,確立不同的級別,而且強調“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下達的聘任職數限額內,按照實際聘任的專業職務進行套改。只有資格而沒有聘任職務的,其資格不與工資掛鉤”。 叢某為初中文化程度,未能取得教師職稱,按六級職員對其實行工資套改。2002年4月,因叢某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被告海安縣人事局按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規定,核定叢某的退休工資為原工資的9折。2003年9月19日,技工學校根據叢某的要求,向人事局出具手續有異議,要求改按教師待遇辦理退休手續。同年10月16日,人事局在該報告上簽署了“叢某同志1991年安排到技工學校,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因其未取得教師資格證書,故按職員實施工資在改,應按職員給其辦理退休手續”的批復,原告叢某對此不服,以人事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叢某訴稱:我是中小學教師,1993年按行政手續為我調資是錯誤的。現請求法院判決海安縣人事局履行職責,按教師待遇辦理退休手續。
  被告人事局答辯稱:叢某1977年在新疆奇臺縣某小學工作。1980年調至海安工業系統棉紡廠籌建處,工資均由該單位發給。1991年調至工業技校,介紹信注明叢某為棉紡廠干部,因其未取得教師職稱,實際從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資改革時按管理人員套改是正確的。在叢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人事局按規定的折率核定其退休待遇正確。對2003年9月19日技工學校的報告,人事局于10月16日作出了書面回復,故不存在不履行職責的情形。現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叢某的訴訟請求。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叢某在新疆工作期間,雖然從事過教師工作,但調回海安工作以后,長期在其他崗位上工作。1991年調到技工學校后,亦未從事教學工作,而是從事管理工作。1993年工改時,對照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4)3號文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進行工資套改,被人事局以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工資改革方案為叢某進行工資改革,原告實際上也已接受,在長達8年多的時間里,一直按該方案領取工資。故原告達到退休年齡后,被告按事業單位的職員給其辦理退休手續并無不當。對原告的工資待遇及辦理退休手續問題,被告亦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現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落實教師政策,即按教師的工資標準發放工資辦理退休手續,顯然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相悖。原告對被告在為其辦理的退休手續中,將其工資打9折計算退休金的處理提出異議,要求按退休前的原工資的100%計算退休金的要求無法律或政策依據。遂判決駁回了原告叢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判決后,原告叢某不服,提出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叢某認為其在新疆是教師,調回海安后也應享受教師待遇,并按教師待遇辦理退休手續的理由,既缺乏事實依據,也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本案的焦點主要涉及不具有教師職務的學校職工(又稱管理人員)能否按教師待遇享受退休金的問題。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法律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同時,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與教師資格分離制度。學校和其它教育機構應當從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中聘任教師。被聘任教師職務的才享受教師待遇。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30條規定:“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為此,全國各地一般都規定,連續從事教學工作30年的退休教師,可按退休前的原工資的100%領取退休金。
  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4)3號文件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專業技術人員工資制度、管理人員工資制度和工人工資制度。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均有職務工資一項,教師的職務工資須以教師職稱為基礎,確立不同的級別,而且強調“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下達的聘任職數限額內,按照實際聘任的專業職務進行套改。只有資格而沒有聘任職務的,其資格不與工資掛鉤”。對照行政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4)3號文件應屬于行政規章的范疇,由于其符合法律規定的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精神,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理應予參照。
  本案中,原告叢某從新疆調回海安工作后,未從事過教學工作;1993年工改時,盡管叢某已在技校工作,但由于其未取得教師職稱,也未從事教學工作,人事局依據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94)3號文的規定,對叢某按事業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工資套改并無不當。在叢某達到退休法定年齡時,人事局按其實際從事的工作和工資待遇,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打折計算退休金的做法,也符合同工同酬同退休待遇的法律精神,這也反過來突出了教師工作的神圣性。2003年9月19日,叢某通過技校向人事局提出異議申請后,人事局也給予了書面回復,故人事局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因此,一、二審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并參照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所作出的駁回原告(二審上訴人)叢某的訴訟請求的判決并無不當。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錢 軍、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