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江蘇省南通家紡市場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列為全球首家版權保護優秀案例示范點,成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內生需求的典范,這其中司法保護和助推作用功不可沒。

  江蘇省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南通經驗”,加強了對計算機軟件、動漫設計、服務外包、新材料、新能源、新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刺繡、紫砂、水晶等傳統特色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

  據統計,2008年至2012年上半年,江蘇省法院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7177件,審結15746件,約占同期全國地方法院審結知識產權案件總數的10%。案件類型除傳統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反不正當競爭、技術合同糾紛外,還包括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植物新品種、確認不侵權、濫用知識產權反賠、特許經營合同、反壟斷等新類型案件,基本覆蓋了TRIPS協議涉及的所有領域。

  取得如此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江蘇省良好的企業創新環境,而在這創新環境的背后,則是江蘇法院系統公平公正保護和創新知識產權的司法實踐。

  “法律有規定,但沒有實踐的,要勇于創設先例,大膽探尋保護空間”

  20世紀80年代以來,集成電路逐漸成為信息產業的核心和支柱,作為集成電路產品核心技術的布圖設計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支撐條件和國際貿易的關注焦點,決定了一個國家現代化發展水平。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進行司法保護,是人民法院一項全新的審判任務。

  2009年,南京中院受理了江蘇省第一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案件。原告矽威公司享有PT4115芯片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產品市場前景非常樂觀。被告南京某公司對原告銷售的PT4115芯片進行反向剖析,獲取其具體電參數、元器件結構、尺寸和內部構造等數據,仿制形成了1360電路與版圖,委托案外第三人生產管芯,并全部進行回購封裝后,向市場銷售。

  該案屬于全新類型案件。因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的權利客體并不直觀可視,微電子技術十分尖端先進,工藝流程復雜,技術內容、法律概念的理解難度相當大。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審理模式缺乏。自2001年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的10余年中,全國法院尚沒有一例侵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先案例。

  接案后,承辦法院法官自學專業技術知識,多方請教,征詢行業各方意見建議,并多次赴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制造企業等調查收集相關證據。

  2010年8月25日,該院知識產權庭研究后作出判決:認定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23萬余元。

  這是全國第一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權判決,彌補了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司法保護的空白。該案為此入選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法律雖有明確規定,但操作性不強,要敢于創設規則,努力界定保護空間”

  當事人訴求日益多元化,市場主體越來越多地利用訴訟進行競爭。如何引導規范市場主體遵守商業道德與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公平競爭秩序,這是法院審判的新問題。

  這是一起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由。原告阿爾發公司利用回收二氧化碳廢氣,生產二氧化碳工業氣體產品,設備投資大,經營成本較高。被告華揚石油公司有地下二氧化碳礦的開采權。被告華揚液碳公司利用采礦獲得的天然二氧化碳進行提純、加工、銷售。被告華揚液碳公司于2008年至2011年間,以205.12元-786.32元不等的價格銷售不同質量三個等級的二氧化碳,曾以低于243.61元的單位制造成本銷售少量較低質量等級的二氧化碳。原告認為,被告存在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的事實,構成低價傾銷,并索賠1000萬元。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規定比較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司法實踐中也較少遇見此類案件,在行政領域也極為罕見。

  在認真研究市場條件下的自由競爭機理,并與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就行政認定低價傾銷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廣泛交流后,承辦法官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對“低價傾銷”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證明要求做了初步的嘗試和探索。開創性地詮釋了“低價傾銷”行為構成的4個要件,即一要具有排擠目的,二是存在低價行為,三是造成了損害,四是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系。因而將法律規定進一步細化、可操作化。還特別明確,所謂的“低價”不僅應具有空間的普遍性,還應具有時間的持續性。

  最終因原告舉證不足,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該案的審判保護了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為“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提供了范本。對規范市場競爭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

  “法律規定不明確,實踐中有爭議,要善于運用司法政策,正確開辟保護空間”

  說起國內中文字庫字體行業,其現狀頗為微妙。在計算機迅速普及的年代,國內中文字庫字體行業,一度興旺,從業企業曾達到數百家。

  然而,由于認識偏差,導致法律界、企業界,乃至司法領域,對漢字字庫著作權的認識存在爭論和分歧。字庫字體因得不到法律合理的保護,字庫產業一度走向衰敗,目前從業企業只剩下屈指可數的四五家,其生存和發展面臨著極大的挑戰。

  計算機漢字字庫是我國傳統漢字文化與現代信息技術的完美集合,美術類字體是漢字字庫所獨有的,能夠充分展現漢字形式美的字庫種類,是對我國傳統漢字及書法藝術的發展創新,具有極大的美學價值和商業應用價值。能否依據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不僅僅是個案問題,更涉及人民法院對文化創新的態度。一個明顯的對照是,作為漢字的發源地,我國僅有200多種計算機漢字字體,而日本竟開發了近3000種。

  承辦法官借鑒深厚的書法藝術背景,從書法、美術、藝術等中華傳統文化發展的脈絡,對字庫作品原理和特征做出全面、系統的研究。并認為,字庫里的漢字,往往傾注了字體設計師們大量的心血和靈感,具有極高的創意特點和藝術水準,凝集著高度的智力創造。

  “以有利于促進文化藝術繁榮和發展的高度,大膽保護創新。”法院的決定擲地有聲。這些具有獨創性的字庫單字完全符合著作權法關于美術作品的規定,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漢儀公司“笑巴喜”著作權一案中,法院率先判決認定,他人擅自使用字庫中的獨創性字體的漢字,構成侵權。一紙判決,讓整個行業歡欣鼓舞。

  在北京舉行的“中文字體產業保護與發展”研討會上,10多位知識產權領域專家學者認為,該案的判決對計算機字庫字體保護具有標桿意義。原告所屬的中國印刷集團公司送來了“嚴謹求實味覽漢字文明,公正司法襄助文化繁榮”的錦旗。他們高度評價:“本案的判決體現了法院對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關心和扶持,大大提振了創意文化產業界的發展信心,大大增強了我們在江蘇投資、發展、創新的信心。”

  “法律規定雖明確,但認知程度低,要用判例做宣傳,合理使用保護空間”

  2010年,蘇州市被確立為國家首批實施商標戰略示范城市之一,品牌經濟被推到了新的戰略高度。

  在蘇州小羚羊電動車有限公司與天津捷安達車業有限公司、高啟萍侵犯企業名稱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蘇州小羚羊公司作為電動車生產的知名企業,其生產的“騰羚”牌電動車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捷安達公司作為一家大型的電動車生產企業,未經小羚羊公司允許,擅自在其商品包裝、廣告宣傳及市場推廣中使用“小羚羊”字樣,在市場上已經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嚴重影響了蘇州小羚羊公司產品的銷量,為此,蘇州小羚羊公司向市中院提起涉案侵權之訴。

  訴訟中,盡管被告捷安達公司以其在部分產品類別上擁有“小羚羊”注冊商標為由進行有力抗辯,但承辦法官本著專業的精神,詳細參閱了原被告雙方品牌發展歷史及現狀,并結合商標分類的判別方法,最終從紛繁復雜的證據材料中找到了審理的思路和方向,認定捷安達公司的使用方式屬于擅自使用小羚羊公司的企業名稱,侵犯了小羚羊公司的企業名稱權。捷安達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該案判決后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認同,并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