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宋健

  宋健,1982年大學畢業后進入法院工作,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親歷并見證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的蓬勃發展。

  國家推進知識產權戰略,讓大家認識到,知識產權是一國核心競爭力的體現。我親歷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由起步到快速發展

  一轉眼,我從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快10年了。我一直給自己這樣定位:作為庭長,抓審判、抓管理、抓隊伍,創新工作機制,延伸審判職能,服務創新經濟發展;作為一名法官,我要求自己每年親自審理或者擔任審判長審理一些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探索審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始終保持一名法官對案件審理的專業性和敏銳性。

  我最初接觸知識產權案件,是上世紀80年代。當時我在江蘇省高院民庭工作,還是一名書記員。庭里正在審理電影《十六號病房》劇本著作權案,我參與了爭議劇本與被控劇本文字相似性比對。這是改革開放后全國首例著作權案,轟動一時。

  后來,我又參與審理了侵犯回憶錄作品著作權案和臨摹著名畫家作品的著作權案。參審這些案件,包括我后來從事的民商法教學,讓我對知識產權法有了基本了解。

  不過,從總體上講,那時候全社會的知識產權問題并不突出,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案件數量不多,知識產權法官人數也不多。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處于平穩發展階段,社會影響并不大。

  知識產權備受社會關注是最近幾年的事。在經濟全球化、知識經濟到來的背景下,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的普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大家都認識到,知識產權是一國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目前,全社會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明顯提升。一些商標爭議案件引發媒體熱炒,客觀上起到了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的效果。

  2008年,國務院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為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明確了發展目標。實施國家戰略,不僅是為了應對國際社會的壓力,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需求。

  近年來,各地大力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擁有量激增,圍繞知識產權的國際、國內競爭越來越激烈,訴訟到法院的案件量越來越多。僅以江蘇法院系統為例,近5年來,全省受理知識產權案件量每年遞增30%到40%,僅今年上半年一審民事案件3823件,增幅高達76.4%,而2007年全年一審案件不過才1364件。

  案件量激增,法官人數卻沒有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法院,知識產權庭成了最繁忙、最辛苦的審判業務庭之一。

  知識產權法官不是技術專家,但通過熟知案情及對相關案件技術問題的了解和掌握,最終可以達到與專家充分溝通

  知識產權保護,與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密切相關。例如,只有進入互聯網時代,才會產生與搜索引擎技術相關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與網上購物相關的商標、專利權糾紛,與計算機字庫使用相關的字庫、字體著作權糾紛等。有些糾紛,多年前無法想象,而未來可能產生的糾紛,現在也無法預知。

  知識產權法官要面對新技術、新商業模式的出現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挑戰。這些挑戰,在國際領域是相通的。我國法官與美國、日本、歐盟法官經常舉行各類研討會,同臺交流。

  我一直覺得自己很幸運,經歷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飛速發展的時期,趕上了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黃金期”。

  2004年,我進入知識產權庭,陸續審理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不正當競爭等。在審理涉及化學、醫藥、計算機、機械、農業等領域的專利、技術秘密、植物新品種案件時,首先遇到的挑戰是技術事實的查明。我常被人問起,你們文科背景的法官怎么搞得清復雜的技術問題?面對質疑,最高法院一位資深知識產權法官說過,法官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適用問題。對此,我頗有同感。在審判實踐中,我們通過技術鑒定、專家證人出庭、專家人民陪審員參審和咨詢專家等多種途徑,完全可以查明技術事實。當然,法官付出的努力和艱辛總是藏在那份判決書的背后。

  記得最初審理一件涉及兩系雜交水稻植物新品種制種質量糾紛案件時,為了搞清雜交水稻育種制種原理,我不僅在網上搜索了大量資料,還特別買了一本雜交水稻教科書挑燈苦讀。隨著案件審理的深入,我與技術專家討論的問題越來越專業和深入。待案件審結時,我不僅搞清楚了案件所要解決的溫敏型兩系雜交水稻制種技術問題,最終作出公正裁判,而且對袁隆平院士等專家發明三系、兩系雜交水稻的過程以及未來一系雜交的愿景都有了基本了解。我主筆制作的這份判決書,技術術語和原理表達很專業,據說曾有雜交水稻專家看過后,詢問“這位法官是不是學農的”。我覺得這是對我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的肯定。

  我時刻提醒自己,要永遠對新技術和新事物充滿好奇,對知識充滿渴望

  近年來,知識產權的價值越來越得到市場的公認,案件裁決難度也日益加大。

  新類型和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最能體現法官的功力。如法官如何準確運用證據規則來查明案件事實;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沒有規定的,如何通過準確理解法律精神來彌補法律漏洞等等。我一直主張,對于有探討價值的案件,要盡量作出裁判規則清晰的判決,從而對社會提供價值指引,并為立法和司法解釋發展積累經驗。

  在商業標識類案件中,一些競爭行為邊界不那么清晰,是否給予規制,確實需要根據法律精神反復斟酌、平衡利益。如我們庭審理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雙方當事人早在上世紀90年代末即在不同地區使用相同文字的字號,后原告從第三方手里買到相同文字的服務商標,遂指控被告構成商標侵權。經慎重研究,我們最終認定被告的使用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具有攀附他人商標的惡意,且雙方的標識有一定差異,不會造成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

  而針對一些被告惡意攀附他人著名甚至馳名商標或字號,足以導致市場混淆的行為,則要加大打擊侵權力度。如我們庭審理的老字號“上海吳良材”與“蘇州吳良材”商標權爭議案,經查明,“蘇州吳良材”與“上海吳良材”沒有任何歷史淵源,且在“蘇州吳良材”變更現企業名稱后3年內,“上海吳良材”一直通過各種途徑進行維權。最后我們認定“蘇州吳良材”具有明顯攀附故意,直接判決其停止侵權、變更字號。該案的裁判導向十分明確,就是要告知市場主體,一定要重視原創自主品牌。

  近年來,我們在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方面作了很多探索。從2009年開始,全省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三級法院統一實行了“三審合一”改革,即將知識產權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統一放到知識產權庭審理。去年,我們發揮知識產權法官在知識產權方面豐富的專業性,結合刑事審判的要求,對權利審查、收集固定證據、證明標準等刑事保護程序進行規范,還創造性地在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引入了公知技術抗辯制度。

  我們還積極延伸審判職能,江蘇省法院連續4年公布《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藍皮書》、連續8年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召開新聞發布會、進行法律宣講、組織旁聽公開開庭等,促進尊重知識產權文化氛圍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