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一起行政賠償案,終審判決維持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作出的鎮江市某房產管理局行政賠償受害人損失199300元的一審判決。
  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諫壁支行訴鎮江市某房產管理局,第三人鎮江市振冶公司、楊某行政登記發證行為侵權及行政賠償案,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于2003年7月8日立案受理。該案源于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在該案民事訴訟進入執行過程中,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裁定將第三人鎮江市振冶公司位于桃花塢一區辦公樓1?3層及同址平房折價交付工行抵償債務,并向某房管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民事裁定書等要求某房管局將上述房屋過戶至工行名下。因某房管局疏忽,審查不嚴,導致2001年市振冶公司到市房管局領取了訴爭房產的產權證,并隱瞞事實真相將該房屋賣給了第三人楊某。
  京口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某房管局在其發證過程中未依法履行審查職責,在收到法院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仍將產權證頒發給振冶公司,振冶公司又將訴爭房屋賣給第三人楊某,致使原告工行債權不能實現。被告某房管局違法頒證行為與原告工行債權不能實現而造成的財產損害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京口法院故于2003年年底一審判決某房產管理局行政賠償199300元。某房產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訴。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揚子、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