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非法經營外匯買賣,涉案金額達3.1億余元的何家財、施麗云、陳云龍等三名被告人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何家財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施麗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陳云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何家財與其妻施麗云在加拿大注冊成立加拿大特快匯款有限公司,何家財任總經理。公司成立后,在未獲得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何家財決定在中國國內開展境內外之間的匯款業務。為開展業務需要,公司在國內以何家財、施麗云等人名義在農行、建行等各大銀行開設20個個人儲蓄賬戶,由被告人施麗云、陳云龍根據加拿大特快匯款有限公司的指令在國內向客戶收取或支付人民幣匯款,公司在境外向相關客戶支付和收取相應的外匯資金,以實現人民幣和外匯之間的兌換業務,公司在加拿大收取每筆0.3%-1%不等的手續費。所有收取和支付的款項均通過何家財、施麗云等人的個人儲蓄賬戶進行,完全脫離中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自2004年4月至2008年10月,何家財等三名被告人通過上述方式,擅自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從事境外和中國之間外匯與人民幣的買賣業務,非法經營總額達3.1億余元。

  有關法官解釋說,本案的三名被告人的非法經營活動,不僅擾亂我國銀行正常的業務,而且還有可能成為走私、涉稅、貪污腐敗等多種犯罪活動“正常的資金管道”,為各種犯罪活動提供便利。因此,這種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跨國買賣外匯行為必須給予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