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的對外委托評估、拍賣、變賣工作,既是執結案件的關鍵環節,也是鑒拍室的工作重點。近日,無錫市惠山區法院在全市法院系統率先推出了《關于案件執行過程中辦理委托評估、拍賣、變賣的暫行規定》,通過17條具體規定,全面完善和規范執行鑒拍工作,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與高效。
  該規定要求執行局裁決科切實履行對評估、拍賣、變賣案件中有關材料審查核實的職責,完成案件材料的補充與完善工作,著力解決目前執行鑒拍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三項問題:一是解決鑒拍材料補缺拖沓問題。鑒拍材料補缺不及時,往往會造成鑒拍工作遲緩。為此,規定中要求,對需要補充材料的,鑒拍室應書面通知裁決科,由裁決科在2日內通知案件承辦人,承辦人在接到通知后于3日內將補充材料交裁決科。裁決科在2日內再審查,審查完畢后交鑒拍室。承辦人若在5日內未辦妥補充材料的,鑒拍室即可退案。二是解決材料移送銜接不緊湊的問題。案件材料移送不順暢,也是影響執行鑒拍工作順利進行的“絆腳石”。規定中要求,裁決科在收到要求鑒拍的案件后,應于當日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如經審查符合條件,承辦人于當日將有關材料移送鑒拍室,如經審查缺少相關材料或不符合委托條件的,裁決科即退回案件承辦人。三是解決執行鑒拍信息溝通不暢問題。只有充分保障信息溝通,才能有效促進執行鑒拍工作的有序開展。規定中強調,對于流拍事項,鑒拍室應書面函告裁決科,裁決科應在7日內組織合議庭合議,向案件承辦人作出是否需要再行拍賣或變賣的決定,確保流拍財產迅速進入再次拍賣的程序。
  該規定對執行案件鑒拍工作中的案件移送、材料審查與補缺、流程管理、鑒拍期限等各個方面加以規范,突出了執行鑒拍工作的流程化管理和正規化操作,使執行干警在處理涉及鑒拍的執行案件特別是疑難、復雜案件時有章可循,也使流程管理有據可依,可以有效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從而有效提高執行鑒拍工作的質量與效率。    
  
文章出處: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