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改進和加強破產審判監督工作,解決破產申訴案件啟動的寬泛性和操作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日前,鹽城中院專門下發了《破產申訴案件審理操作規程》,強化審中監督,加強對基層法院破產案件審理的監督,切實保障了當事人的申訴權。
  該《操作規程》共計十五條,著重從六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一是申訴的啟動。對破產宣告、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等裁定可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申訴,對審理中的其它裁定,則設置了基層法院復議前置程序,如仍不服,則再向上級法院提起申訴,對不予受理裁定、駁回破產申請裁定則依民訴法規定通過上訴程序解決。二是審判組織。對破產申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三是審判方式。規定申訴案件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問題的,一般應實行聽證制。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聽證會的,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可按自動撤訴處理;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的,可缺席聽證。《操作規程》還對聽證的要求和操作順序作了明確。四是審理期限。申訴案件中除宣告破產裁定、破產分配方案裁定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外,其他類型申訴應在三個月內審結。五是申訴處理方式。對原審確有錯誤的裁定,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原審法院糾正,不予糾正的,二審法院可撤銷原裁定,指令原審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六是其它規定。如,院長、庭長在審核合議庭的評議意見和法律文書過程中,對評議結論有異議的,可要求合議庭復議。合議庭復議后,院長、庭長仍有異議的,可以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文章出處: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