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銅山縣法院在審理一起在校大學生盜竊犯罪案件中,根據大學生的犯罪特點,延伸審判教育功能,寓教于審,懲教結合,與家長、學校、公訴人共同做好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辦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被告人顧某系徐州某大學三年級在校學生,2002年9月至2004年1月間,其因和女朋友談戀愛,經濟拮據,又不敢向父母要錢,就趁無人之機,在學校公寓盜竊同班同學中國銀行卡一張,從中盜取現金5350元,盜竊、轉賣四同學手機四部,總價值9949元。案發后,被告人顧某將財物向失主予以了返還或折價賠償,并于2004年3月1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該院在審理此案時,考慮到顧某是在校大學生,為了教育、挽救被告人,達到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邀請了公訴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學校領導、失主共同參加的聽證會,就對顧某如何量刑征求各方面意見。參與聽證的各方面均表示被告人顧某具有自首情節,且在案發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現,并已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對其適用緩刑更有利于其學習和改造。該院認為,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案發后能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積極主動退賠失主的損失、交納罰金,有悔改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據此,該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同時,該院從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建議學校讓顧某繼續學習。學校也同意保留其學籍,并落實了相應的幫教措施。
  庭審結束后,各方面對法院的審判感到非常滿意,顧某表示今后要牢記法官的諄諄教誨,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以報答法官的挽救之情,報答社會。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