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刑事審判中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后,當事人對立情緒大、執行難度大、社會效果差的特點,沭陽法院巧用調解“八法”,使刑事案件中民事賠償部分實現調解多、兌現多,既有效地鈍化了社會矛盾,又化解了執行難題。據統計,該院去年以來共審結的109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民事賠償部分調解88件,占80.73%,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庭前摸底法。在庭審前分別找雙方當事人談話,進行情真意切的坦誠的溝通,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消除對法官的誤解,增強對法官的信任度,使法官抓準解決矛盾的突破口,抓住切入點及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及時因案因人對癥下藥。
  二是爭議公開法。有了庭前談話的基礎,法官已把握了調解的脈搏,這時把雙方當事人召到一起,把爭議的事擺到桌面上來,既符合公開原則,又使爭議焦點透明。
  三是說理疏導法。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抓住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素質不高,加上個人情緒及人格上的障礙,耐心疏導,做矛盾轉化工作,讓當事人能有效地調節并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緒,提高對法律的認知能力,通過誠心誠意入情入理的勸導,引導及換位思考,消除雙方當事人的抵觸情緒。
  四是親友參與法。利用親情的溝通,親情的感化,親情的滲透,互相說服勸導,互相支持幫助,達到互諒互讓。使得被害人方及時得到經濟上補償,加害方不僅能得到被害方的諒解,而且能得到法律上的從輕處罰或者免于處罰。
  五是專家配合法。在審理故意傷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中,對傷情的鑒定和責任認定的鑒定,幾乎占案件的百分之百。審理這類案件,鑒定的作用就尤為最要。當事人雙方均可能受其認知能力的限制,對鑒定結論產生誤解,從而要求重新鑒定,這會帶來訟累,延誤效率。在調解階段,有專業人員配合,講解鑒定程序,鑒定過程及鑒定標準,不僅可以化解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的誤解,而且可以及時使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得到確認。
  六是訴辯交易法。即對自訴人要實行冷處理,讓其訴訟代理人做其工作,在尊重法律事實的基礎上,盡量降低過高的訴訟請求,讓其在法律的框架內主張其權利。讓被告的辯護人向被告曉以利害,主動承擔賠償責任,從而增加自訴人撤訴、自訴人與被告人和解的機會。
  七是審陪合作法。改變庭審前審判人員唱獨角戲,陪審員充當配角的做法,在案件調解過程中發揮陪審員的職責,讓陪審員以其自身的社會經驗和社會閱力參與調解,可以起到審判員無法替代的作用。
  八是調審并舉法。刑事案件中民事部分調解不成不能久拖不決,更不能為了調解而延長審理時間,把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也不能先僅對刑事判決,然后把民事部分審理無期遲延。在審理過程中,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給雙方當事人講清厲害關系,實行調審并舉,調解不成的,要依法及時判決。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沭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