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正確了,量刑也得公正。自2003年以來,我省法院開全國之先河,率先挑戰量刑規范化難題。今年8月,省人大常委會派出視察組專題視察了常州、南京、揚州、徐州等地區的刑事審判工作后一致認為:量刑規范,經驗可貴,意義重大。

  量刑,要做“加減乘除”算術題

  8月12日下午,揚州市邗江區法院一起案件介紹,引起省人大常委會視察組的關注。盡管這是一件普通小案,卻令視察組全體同志“耳目一新”。

  被告人盧某、李某去年5月入室竊得飲料兩盒、人民幣580元及兩部手機,案值2128元。去年11月1日,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省高院等單位近百人旁聽了庭審。

  在定罪部分的法庭調查階段,盧某一概否定盜竊事實,另一被告人李某認罪。在量刑事實的法庭調查及辯論階段,審判長特別告訴盧某,如果自愿參與量刑答辯程序,法庭將視其為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在短暫的沉默過后,一直拒不認罪的盧某態度大轉彎,稱愿意參與量刑答辯,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此后,控辯雙方各自提出具體的量刑理由與建議。公訴人提出:對盧某一年至二年間量刑、對李某九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間量刑,并處罰金。

  對此,辯護律師“討價還價”,提出,我省盜竊犯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是1000元,上限是10000元,盧某基準刑期應當確定為七個月為宜,因盧某家庭困難,其未婚妻已有身孕,刑期以一年為宜。李某的辯護律師則建議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公訴人堅持原量刑建議,并反駁稱,被告人的盜竊數額超過江蘇省相關規定的數額較大起點,低于數額巨大的三分之一,基準刑應確定為八個月。

  法庭結合控辯雙方量刑建議的合理因素和兩被告人的犯罪數額,認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八個月。兩被告人未能積極退贓,酌情增加刑罰量三個月;盧某當庭自愿認罪,可減少刑罰量三個月,盧某系累犯,應增加刑罰量六個月;李某有犯罪前科,應增加刑罰量三個月,歸案后自愿認罪,可減少刑罰量四個月。最終,法庭判處盧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分別處罰金2000元。宣判后,兩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記者注意到,此案量刑不是簡單的數學運算,是一個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結合的綜合分析過程。

  量刑,“面對面”好于“背對背”

  單從案情上看,這是一場平淡無奇的庭審。但庭審結束后,無論是辯護律師,還是觀摩的專家學者,都感覺此次庭審非同一般。

  盧某的辯護人宗宏根在接受采訪時說,這是他第一次參加這種“新模式”的庭審,感覺引入獨立的量刑調查和辯論程序,是一個有益的嘗試。宗宏根坦承,那天定罪部分的審理結束后,一直不認罪的盧某當庭認罪,讓他“覺得很突然,好在準備了兩套方案”。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離出來的好處比較明顯,該案被告人開始不認罪,但合議庭宣告其有罪后,促使被告人轉變過來。這樣不僅給了被告人一個爭取有利處罰的機會,減輕了控方的壓力,而且可以提高當庭宣判率,減少上訴。”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建明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

  省人大常委會視察組聽完介紹后也一致認為,法官對裁判文書中將影響量刑的各要素納入庭審小結和判決書之中,使量刑的過程一目了然,整個量刑過程完整公開。這樣就將法官量刑過程中的心證予以公開了,有利于被告人認罪服判。此舉充分說明,量刑“面對面”肯定比“背對背”好得多。

  量刑,從“估堆”到精細的轉變

  回顧近7年的改革探索和去年以來的試點工作,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屹9月16日在全國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會議上介紹說,江蘇省高級法院在指導與規范試點法院改革中,主要抓住三個并重,即程序改革與實體改革并重、規范自由裁量權權限和行使程序并重、實證歸納和演繹推理并重;建立兩個機制,即上下級法院指導溝通機制和公檢法司協調工作機制;完善一個體系,即在法院內部完善多層級量刑規范體系,科學配置各級法院量刑規范職能作用。

  據介紹,江蘇法院2003年起步這項改革,并率先制訂了《量刑指導規則》。自2005年起,全省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試點單位的數量位列全國第一,為最高法院試點文本的制訂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資料。江蘇省高級法院今年制定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被最高法院向全國法院推廣。從去年6月至今年2月間審結試點罪名案件4825件,判決7753人,改革試點工作成效顯著:促進了量刑相對均衡;強化了審判引導功能;明確了內外監督依據;打破了量刑神秘化。

  “盧某案件判決表明,我們量刑實現了從‘估堆’到精細的平穩過渡。”從事刑事司法近20年的邗江法院副院長張澎有感而發。盡管他們不是試點單位,但與眾多江蘇法院一道,探索司法改革的步履總是這樣踴躍而堅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