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弘揚司法民主,充分重視人民群眾對社會糾紛的評判意見,讓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司法活動,增強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徐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出臺了《關于推進司法民主,進一步加強特約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規定了特約陪審員的組成和任職條件。特約陪審員由社會各界有代表性的人員組成,特約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受法律保護。同時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執業律師、仲裁員等因職務原因不宜和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有故意違法行為或嚴重違反基本紀律規范和社會公德行為的、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的,不得擔任特約陪審員。
  《意見》明確了聘任程序。市中院分批聘任約100名特約陪審員,由國家工作人員、專家學者、教育、科技工作者、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工人、市民等組成。擔任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總和不超過特約陪審員人數的20%;特約陪審員的聘任,由徐州中院根據本意見確定的條件,請有關組織推薦。特約陪審員人選的確定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或院長辦公會決定;特約陪審員聘任期為一年,期限屆滿后可以連續聘任,但連續聘任不超過三屆;市中院建立特約陪審員名冊檔案,名冊檔案包括特約陪審員的職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等內容,在特約陪審員聘任后向社會公布。
  《意見》規定了特約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特約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法官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特約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時享有審閱案卷材料、參與核實證據、參與合議庭開庭審理、參與案件調解、參與案件評議,獨立行使評議權和表決權等權力。規定特約陪審員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有權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的實體裁判結果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同時規定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特約陪審員履行職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對特約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形成的誤工損失予以適當補償,補償的具體標準另行制定。并規定了特約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時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公正地行使裁判權;遵守審判紀律和法官職業道德規范;依法平等地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意見》規定了特約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范圍。特約陪審員可以參與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商事、刑事、行政一審案件的審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婚姻、家庭、繼承、弱勢群體權利保護和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一審案件一般應當由法官和特約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市中院受理的一審案件確定由特約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后,合議庭審判長以隨機的方式從特約陪審員名冊中確定陪審員人選。但涉及相關領域專業知識的案件除外;審判長代表其所在合議庭以書面形式約請特約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特約陪審員收到合議庭審理案件的約請后,應當按時參加開庭審理,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拒絕。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當于接到約請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合議庭;有特約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于開庭前3日之前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法官無權限制和剝奪特約陪審員的審判權利,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影響特約陪審員行使審判權;法官可以在案件審理前就案件基本情況、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向特約陪審員作出必要的釋明。但不得以不當的方式影響陪審員觀點及對案件當事人的評價;特約陪審員在案件開庭審理時不著法袍,但其著裝須莊重、整潔;市中院受理的一審案件中應當有占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約請特約陪審員參與審理;人民陪審員履行陪審職務時,是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對于阻礙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或因人民陪審員履行職務對其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對特約陪審員的回避情形、解除聘任程序及原因作出了明確規定。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